2017届毕业生派遣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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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届毕业生派遣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的相关政策,现对我校2017届毕业生派遣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派遣办法
协议就业毕业生按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内容办理派遣。
各种情况派遣办法如下:
(一)国有单位直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
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人事权的,直接派遣到单位,报到证抬头为单位名称;国有单位无人事权但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人事权的,派遣到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证抬头为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
(二)国有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
国有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招聘毕业生的,派遣到代理的人才机构,报到证抬头为人事代理机构,报到证备注标注具体工作单位。
(三)非国有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
毕业生可选择户档回原籍或者办理就业地户档托管。
报到证抬头为原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证备注为具体工作单位。
(四)湖北省内就业的
毕业生到我省市州所属单位工作的,报到证抬头必须开往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具体工作单位,毕业生须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转签手续。
二、特殊群体毕业生派遣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
回省就业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
跨省就业5月30日前已办完跨省手续的,毕业时直接派遣到工作单位;
跨省就业5月30日前未办完跨省手续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5月30日仍然待就业的,按照生源省统筹方案派遣。
湖北省生源免费师范生须派遣到相应地市级教育局,服从其履约管理。
(二)定向、委培生
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原委培单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改变就业去向,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于7月中旬由学校报省就业中心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改派,打印报到证。
“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直接派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
“骨干人才”非在职研究生毕业时,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转签。
(三)毕业生入选国家或地方基层建设项目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支教)(适用于我校非师范生)此类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留校,也可直接转入县(市)(支教地区)。
西部计划入选“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要求。
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
服务期满后,学校再派遣。
三、跨地区流动人员派遣办法
根据国家多部门最新政策,“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
文件所述“流动人员”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类型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根据新政,以下类型毕业生派遣办法如下:
1.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档案只能托管在就业地的人才机构或回原籍。
2.自由职业、灵活就业,派遣回原籍。
3.自主创业,派遣回原籍。
有创业实体的,也可托管在创业地的人才机构。
4.出国、出境,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派遣回原籍或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也可以选择户档留校两年。
5.待就业毕业生可以选择派遣回原籍或两年择业期内户档留校。
四、回原籍
适用于三种情况:毕业生就业但是单位不接收档案;毕业生待就业;毕业生出国。
回原籍派遣办法按照各省市的政策要求来,有的省市要求派遣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这类毕业生需凭报到证到派遣地办理转签。
大部分地区可以派遣到地市或者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干部身份认定。
详情请到就业网查看《各省回原籍派遣办法》。
五、户档托管
因单位不接收户口档案,毕业生选择户档托管的,只能选择就业地有资质的人才机构,毕业生需要先到人才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由人才中心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或者开具接收函)。
然后将人才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交学校就业处。
六、户档留校
户档留校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手续,将被派遣回原籍。
户档留校者无报到证,无法办理干部身份、转正定级、工龄计算。
部分地方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核时需要回原籍的报到证,户档留校者无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