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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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简述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简述受教育者权利文章一:嘿,小伙伴们,今儿咱们来聊聊个挺严肃但又特实用的话题——受教育者的权利。

说起这个,你是不是觉得离自己有点远,毕竟咱天天上学,也没想过自己有啥特别的权利?嘿,这么想你就大错特错啦!咱受教育啊,首先得知道,咱有“受教育权”,这可是宪法给的,谁也不能剥夺。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男孩女孩,不管你家境如何,都有权利去上学,学到知识,提升自己。

然后呢,咱还得有“选择权”。

哎呀,这你可别小看了,比如你想学啥专业,想去哪个学校,只要条件允许,咱都能自己做主。

当然了,也得听听爸妈的意见,但最终还是自己说了算。

还有啊,别忘了“参与权”。

在学校里,咱可是个小主人,各种活动、比赛、社团,只要你感兴趣,都能去参与,去展现自己的风采。

最后说说“申诉权”。

万一遇到啥不公平的事儿,比如被老师误解了,或者学校有啥不合理的规定,咱别怕,可以找老师、校长,甚至教育部门去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怎么样,受教育者的权利还是挺多的吧?咱得好好珍惜,好好利用,让自己的学习生活更加美好!文章二:哎呀,亲们,你们知道吗?咱们作为受教育者,其实手里握着不少“宝贝”呢!今天就来给你们晒晒这些“宝贝”——受教育者的权利。

先说头一个,“受教育权”,这可是咱们的“护身符”。

不管你是城市还是农村的,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裕的,都有权利去接受教育,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再来说说“知情权”。

在学校里,咱得知道啥事儿都透明,比如课程安排、考试成绩、学校政策,都得让咱心知肚明,不能糊里糊涂的。

还有啊,“隐私权”也得有。

比如咱们的日记、信件,还有个人信息,都得保护好,不能随便让别人看。

最后聊聊“获得公正评价权”。

咱在学校里的表现,得有个公正的评价,不能偏袒也不能冤枉。

这样,咱才能心服口服,更有动力去学习。

好啦,这些就是咱们的“宝贝”啦!记得好好守护它们哦!。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

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

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

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

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

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

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国运兴衰,系于教育。

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他有一个特权,就是受教育权,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劝退也不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6周岁不能入学的,可打申请延迟到7周岁。

学习权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的权利,比如在上课期间要求学生离开教室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证评价。

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二、人身权学生除了是受教育者外还是公民,作为公民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

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

身心健康权,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比如给学生看血腥暴力影片造成学生寝室难安此时侵犯的就是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给学生取绰号“笨猪”“小狗”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比如学生的日记,学生家庭的特殊情况这些,学生如果不愿透露的教师一旦泄露出去都算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考,学生也容易收到侵犯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将其手机没收不还或直接砸毁,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法学视角下学生的基本权利

法学视角下学生的基本权利

从法学视角来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生基本权利:
1. 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平等、免费、普及的教育,包括获得适当的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

2. 平等权:学生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并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待遇。

3. 人身权利:学生享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等。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欺凌、虐待等行为的发生。

4. 言论自由:学生有权享受言论自由,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讨论、发表言论等。

学校不得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但也应对学生的言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5. 个人隐私权: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学生或家长的同意擅自公开或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6. 参与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包括参与学生会、班级活动、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参与权,鼓励学生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7. 教育质量权:学生有权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包括获得优质的教学资源、教师的专业教学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保障学生的教育质量权。

8. 教育信息权:学生有权获得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包括学校的教学计划、教材、考试信息等。

学校应提供透明的教育信息,保障学生的教育信息权。

总之,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利、言论自由、个人隐私权、参与权、教育质量权和教育信息权。

学校应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群体,其角色可以定位为三种:受教育者、社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因此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首先享有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份子,拥有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此外,学生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权利。

下面将就学生权利内容及学生权利保护和受损情况进行分析。

一、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1、受教育权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其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同时享有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或非法剥夺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是国家政府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资保障;(3)获得公正评价权(4)在学业成绩上,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1)实体法的保护;(2)程序法的保护;(3)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是对贫困大学生的特别帮助;二是对残疾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哎哟喂,说真的,这“平等受教育权”可不是一句空话,可是真真切切的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啊!我最近就在学校里观察到一件事,就拿它来跟大家唠唠吧。

这事儿得从咱们学校的“阳光助学金”说起,这笔钱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好让他们能安心上学,不用为了生活费操心。

今年我发现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学校里有个女孩叫小丽,她成绩特别好,平时学习也很刻苦,但家庭条件不太好,一直都是靠着这笔助学金才坚持下来的。

可你知道吗,小丽最近申请助学金的时候,竟然被拒绝了!你说气人不气人?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因为学校规定,助学金的申请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小丽的妈妈是做饭馆生意的,收入不稳定,而且她爸爸早几年就去世了,家里就靠她妈妈一个人撑着。

结果就因为没有完整的收入证明,小丽就拿不到助学金了!
你说说,这算不算是不平等?小丽成绩好,学习态度也棒,可是就因为家里情况特殊,没办法提供完整的证明,就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

这就好比,一个运动员实力很强,但因为跑道不平整,结果就跑不过别人,你说气人不气人?
其实现在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规定,说白了都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有些规定吧,确实太死板了,反而阻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同学。

就像小丽,她学习那么努力,却因为一些形式上的问题,被挡在援助的大门之外,这真的让人觉得很心酸。

所以说,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光靠口号喊喊可不行,还要落实在行动上。

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多一些灵活的政策,多一些同理心,不要让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成为阻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就像小丽这样努力的孩子,不应该被一些繁琐的程序给耽误了前途。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无忧无虑地学习,绽放自己的光彩!。

学生权益方面的演讲稿范文

学生权益方面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全体同学,就学生权益问题发表一次演讲。

学生权益,是我们校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我们的学习、生活、成长和发展。

在此,我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让更多的人关注学生权益,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谈谈学生权益的定义。

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安全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组织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益是我们成长过程中的基本保障,也是我们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条件。

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权益的核心内容。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

”作为学生,我们有权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教育权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1. 偏远地区教育资源匮乏。

在我国,偏远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学生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这导致了城乡教育差距的扩大,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2. 学校应试教育倾向。

当前,许多学校过于注重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这种教育模式使学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 教育不公平现象。

在我国,教育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学校因地域、家庭背景等因素,导致学生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二、安全权安全权是学生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1. 生命安全。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如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2. 身体健康。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3.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三、隐私权隐私权是学生权益的基本内容。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

1. 学校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小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小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简述受教育者的权利

简述受教育者的权利

简述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方面的歧视。

2. 自由选择教育内容:学生有权选择自己想学的课程,不受强制或歧视。

3. 参与学校管理:学生应该参与学校管理,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 安全和保护:学生有权享受安全和保护,包括课堂安全、身体安全以及心理安全等。

5. 保护个人隐私: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6. 公平的评估和考试制度:学生有权享有公平的评估和考试制度,不受任何不公平的影响。

7. 健康和营养:学生有权享受健康和营养饮食,学校应该提供健康
的食品和良好的饮食环境。

8. 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有权和教师之间进行互动,包括提出问题、回答问题、讨论等。

总之,受教育者的权利是保护学生的利益和权益,让学生能够安全、健康、快乐地接受教育。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确保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浅谈应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浅谈应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浅谈应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的权利起始于学生在某一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束于取消注册。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所在学区及学校规定的具体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同时享有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的权利。

受教育者应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或非法剥夺。

2.获得奖贷学金权,这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是国家政府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质保障。

奖学金不同于助学金、贷学金。

奖学金的侧重点在于奖优,而助学金、贷学金的侧重点在于助贫。

目前,奖学金的种类很多,例如: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企业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单项奖等。

高校学生奖学金是高校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物形式是一定额度的奖金。

同时,也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一种积极的肯定。

从本质而言,奖学金是一种有条件的资助,主要具有激励、导向和资助三种功能。

其激励和导向功能是奖学金制度的特点所在,也是衡量其运转状态的主要标志。

3.获得公正评价权。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的学习情况、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的鉴定。

在评价过程中,教育者必须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不容许有性别歧视或受习惯和定势的影响使评价产生偏差。

在评价的标准方面也要统一,不追许多重标准。

学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学费,那么,他就有权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码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和劳务等方面的服务。

如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了应该具有的水平教学必需的设施是否齐全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在教学上主要有以下情形影响了学生的获得学业相称的知识权:教学内容陈旧是教师上课不认真,让学生感到白费钱,这实际是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缺斤短两”现象;学生多教师少忙于应付,教学质量下降,要求降低;名师难见,更不用说给学生上课,高校名师只给研究上课,普通本科生在校四年只闻其名不见其人;各学校不断升级,由中专升为职业技术学院,再升为本科院校,常因师资的短缺,而导致学生公正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的评价和品行评价。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

学生的权利义务作为学生,我们不仅享有一些权利,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

下面将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学生的权利1. 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每个学生都有接受平等的教育的权利,不论是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不应成为限制学生接受教育的障碍。

2. 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利: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评价,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真实表现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客观。

3. 支配自己学习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课程,实现个性化学习。

4. 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权利:学生有权在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5. 表达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过程,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声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生,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2. 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任务:学生的首要义务是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3. 尊重师长和同学: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交礼仪,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爱护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产,不得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5.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注意个人形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6.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结起来,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重师长和同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个人的价值。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个人的成长。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则是教育领域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

在教育法中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入学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以及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等。

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应当确立公平的入学制度。

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够就近入学,不受户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限制。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应当透明、公正,避免权力寻租和不正当竞争。

同时,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缩小教育差距,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对均衡的教育条件。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法要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兴趣、特长和个性差异,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教学方法,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不能仅仅以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品德、能力、实践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要保障学生在学校中的言论自由、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

教育法还应当规定学校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质量。

学校要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环境,完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关爱学生,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对于特殊群体的学生,教育法更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障。

例如,对于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等,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特殊教育设施、助学金、心理辅导等,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接受教育,不因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学生权利的内容

学生权利的内容

学生权利的内容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政策法规部分最常见的考点,在陕西特岗考试中会涉及直接法条的单选题考法,也有按照不同性质划分的多选题考法,甚至是结合案例分析题,作为分析材料的理论点。

学生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接下来先从知识点的角度了解此部分内容:(一)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教育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最常见的问题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被学校、教师开除、劝退的行为,以及家长让学生辍学。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最常见的问题是因为学生迟到而被老师安排在班级门口罚站,甚至出现不允许学习能力弱的学生参加考试等。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中小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常见的问题是,身心健康权涉及更多的是教育的手段和内容,人格尊严权是学校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

3.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

从化学习中心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学生的受教育权权利与责任就如同一个同卵的双胞胎兄弟,总是相伴相生。

学生,一个特殊的权责权责主体,因其角色的多重性而带来其权责的多重性,即,学生不仅享有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还享有其作为学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受教育权)。

下面将对学生所享有特殊权利(受教育权)进行详细解读。

受教育权,作为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性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且案例范围都较有规律: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完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有哪些情况会侵犯到学生的这一权利呢,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家庭和学校或教师。

在家庭方面,主要表现为父母因为了不减少家庭劳动力等原因不让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的;在学校方面,一是拒不接收有残疾但能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生入学或拒不接收非户籍所在地或无户籍的学生入学的,二是当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而随意开除学生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收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要承担起相应的任务,使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最基本的教育。

学习权,学生的学习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参加教育教学权(上课的权利)、写作业权和参加考试权。

我们在看段子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小明,滚出去”或“小明,到走廊罚站”等情况,我们的娱乐的同时也到意识到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上课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学校或教师让学生去听与教学无关的讲座或是让学生参加一些商业性演出而影响正常上课呢,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上课权。

我们在学校期间上课权时常会被侵犯,然而我们写作业的权利应该一直没有被侵犯过,虽然我们希望偶尔能被侵犯一次。

而参加考试的权利有些同学确是被侵犯了的,比如老师怕班级的倒数三名会拖班级的后腿而不让其参加期末考试的,或者在中考前期,学校怕影响本校的升学率而提前分流一些学生的,他们的考试权都是被侵犯了的,却由于我们当时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重点
学生的基本权利:
1. 受到平等对待:根据我国法律,学生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对
待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身体状况都应受到公平对待。

2. 接受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
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条件,确保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 人身安全的权利: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学校
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学生应得到保护和安全的环境。

4. 隐私保护的权利:学生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学校应尊重学生
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校规校纪: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学校
的纪律要求。

这包括按时到校、参加课程、遵守教师的教学安排等。

2. 讲究学术道德: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作弊
或伪造学术成果。

学生应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持学术诚信。

3. 爱护公共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

学生应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4. 尊重师生关系:学生应尊敬并遵从教师的教育指导,在研究和日常交往中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

学生应遵循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纪律要求。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重点。

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教育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学生和家长还需了解当地的相应法规。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一、学生的权利1. 受教育权这可是咱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啦。

学校得给咱提供教育资源,咱有权利在合适的环境里学习知识。

比如说,不能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就把咱赶出教室不让上课呀。

像有的贫困地区的孩子为了能上学克服重重困难,就是因为受教育权是很重要的,它能改变我们的命运呢。

2. 获得公正评价权咱在学校努力学习,老师就得公正地给咱评价。

不能因为老师对某个学生有偏见,就给他低分或者不给他应得的奖励。

要是我写了一篇超棒的论文,付出了很多心血,老师就得按照实际情况给我打分,不能故意压低分数。

3. 人身安全权学校得保证咱在校园里的安全。

不管是在教室里、操场上还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都不能让咱受到伤害。

要是有同学欺负我,学校就得管管,可不能让这种事情肆意发展。

4. 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咱虽然是学生,但学校也是咱们的一部分呀。

学校做一些关于咱们的决策的时候,比如食堂要换菜单啦,或者要制定新的校规啦,也得听听咱们的意见。

咱们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说不定还能让学校变得更好呢。

5. 隐私权咱也有自己的小秘密。

老师不能随便翻看咱的日记,学校也不能在未经咱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咱的私人信息。

比如说,我给某个好朋友写的小纸条,里面有一些小秘密,老师不能因为好奇就去看。

二、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啦。

不管是在学校里还是在学校外,咱们都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能因为咱是学生就搞特殊。

要是违法了,那可是要受到惩罚的。

就像不能在马路上乱闯红灯,在学校也不能违反校规校纪。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矩,咱们得遵守。

比如说按时上课、不能在课堂上随便讲话、要遵守考试纪律之类的。

要是大家都不遵守,学校就乱套啦。

我记得有一次我想偷偷带手机进教室,但是校规不让,我想了想还是没带,因为遵守校规是我的义务嘛。

3. 努力学习咱们来学校就是为了学习知识的呀。

得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

不能整天就想着玩,荒废了学业。

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足 成为 一 次完整 的 旷课 。


离队 ( 学校组织 的教学活动 )天数包括休息 日在 内。一学期 内 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①旷课 1 学时至 9 学时者 ,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②旷课 1 O 学时至 1 9 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③旷课 2 0学时至 2 9学时者,给予严

这违 背 了法律 法规 的确 定性 原则 。 上述 选 择 处 分 级别 的难 题其 实引 出了 我们 对 于 下 一个 问题 的讨论 ,即怎样 界定 一次 完整 的旷课 。
( 二 )如何 界 定 一 次 完 整 的 旷课
旷课 应 当是 在一 学 期 内 ,从 学 生 应 当上 课 却 未 来 上课 时起 计算, 到 学生重 新上 课 时终 止计算 。 在这 样一 个连 续 的时 间段 内 , 学 生 没 有 中途 回到 学校 上 课 。 当事 实 上 成 就上 述 条 件 , 即可 满
重 警告 处 分 ;④ 旷课 3 0学 时 至 3 9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分 ;⑤ 旷课 4 O学 时 以上者 ,给予 留校 察看 处 分 ;⑥ 累计 三次 因旷课 受 到警告 以上处 分者 给予 开除 学籍处 分 。” 我认为学校对该条文作 出的解释并不合理 。学校分别依据 “ 2 0 1 2 年 1 0月 8日到 1 2日旷课 2 6 学时”、 “ 1 3日到 1 7日旷 课2 0个学 时 以上 ” 、 “ 1 8日到 2 1日旷课 2 0 个 学 时 以上 ”做 出 三 次严 重 警告 处分 。我认 为 主要有 下述 几 点不合 理之 处 :
学术 园地

浅析我 国高校学生受教 育权的保护
张 志 鼎
( 2 1 0 0 4 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

在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在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在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在校生的权利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申诉或诉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包含了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包含了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财产权包含了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受赠权。

在校生的权利有哪些一、受教育权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3、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二、人身权1、身心健康权身心健康权即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三、财产权1、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四、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即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在校学生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以保证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

五、获得学金权在校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该权利就是获得学金权。

这“三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贷学金、助学金是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如何在教育法中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石,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任务之一。

教育法作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平等、充分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首先,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受教育权不仅仅是指有机会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还包括接受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选择教育内容和方式的权利,以及在教育过程中获得公正评价和合理对待的权利等。

例如,学生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的课程,有权在学校中得到尊重和关爱,不受歧视和体罚。

法律应当对这些具体的权利予以清晰的界定,使学生和教育机构都能明确知晓权利的边界。

其次,教育法要确立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原则。

在现实中,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等原因,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着不均等的现象。

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法应当规定政府有责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师资、教学设施、教材等。

无论是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每一位学生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教育薄弱地区的投入,建立教育资源的均衡调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再者,教育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在于有学可上,更在于上好学。

法律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质量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估等方面。

同时,要建立教育质量监督机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学校要责令整改,以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另外,教育法要保障特殊群体学生的受教育权。

特殊群体学生,如残疾学生、贫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由于自身的特殊情况,在受教育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教育法应当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的学习环境和特殊教育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本民族语言和文化教育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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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探索而成的,用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项活动。

随着时代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多元文化的碰撞,教育的发展已经是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因素之一。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提出:“学习权‚作为基本人权,他具有普遍的合法性。

”各国政府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受教育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

受教育权应当是人人享有的。

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从具体内容上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全民性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具有全民性,它的权力主体是我国全体公民,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限制,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与其它权利不一样的是,触犯法律的人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力期间仍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个例子:张某是茂名市某县某一私立全封闭学校初一13岁学生,由于多次翻墙去校外上网,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让其停课一周回家反思。

停课一周后重返校园的张某没安分多久就重蹈覆侧辙,甚至变本加厉的逃课翻墙去校外上网,该校见张某无悔改之意,直接通知他的家长给予了退学处分。

之后我听说再也没有学校愿意接收张某这个学生,于是他就辍学去外打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查院免于起诉,人民法
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所以我认为该校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张某的品行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该校没有尽到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耐心引导学生改正错误的义务,只是一味的给予学生处分,甚至退学。

(二)平等性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受教育的起点平等、受教育的过程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条法规让许多适龄儿童都得到平等的入学机会,但是,仅仅只有受教育的起点平等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过程和教育机会平等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教育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权利规定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

”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受教育权的平等仍然存在许多根本性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义务教育的领域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城乡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国家。

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

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

近几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

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

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

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

农村山区教育资金的缺乏使得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享受
的资源都与城市儿童不平等。

其二是受高等教育权的待遇不一样,即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中各省份的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

当然,这与我国高考各省份的试题不一样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个教育不平等十分突出的现象。

今年我国刚出台了新的高考
教育制度改革,其中的“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

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

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3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

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

”比较明显的减轻了广大高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的实施情况我们还需拭目以待高考制度改革的出台,但新的高考教育改革制度为“教育民主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是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

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

(三)终身性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终身享有的,但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别。

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提案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倡导和不遗余力地推动,终身教育已成为国际教育领域中影响最大、传播最广的一种教育理念和思潮,成为全
球性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教育形式是多样化的,根据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和需要,教育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受教育权制约和影响人的发展。

因此,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保证每一个人都能享有终生受教育的权利,使人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知识、技能,是国家对公民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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