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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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探索而成的,用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项活动。随着时代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多元文化的碰撞,教育的发展已经是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因素之一。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提出:“学习权‚作为基本人权,他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各国政府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受教育权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写进宪法。受教育权应当是人人享有的。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从具体内容上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全民性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有全民性,它的权力主体是我国全体公民,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限制,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其它权利不一样的是,触犯法律的人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力期间仍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个例子:张某是茂名市某县某一私立全封闭学校初一13岁学生,由于多次翻墙去校外上网,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让其停课一周回家反思。停课一周后重返校园的张某没安分多久就重蹈覆侧辙,甚至变本加厉的逃课翻墙去校外上网,该校见张某无悔改之意,直接通知他的家长给予了退学处分。之后我听说再也没有学校愿意接收张某这个学生,于是他就辍学去外打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查院免于起诉,人民法
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所以我认为该校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张某的品行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该校没有尽到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耐心引导学生改正错误的义务,只是一味的给予学生处分,甚至退学。
(二)平等性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受教育的起点平等、受教育的过程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条法规让许多适龄儿童都得到平等的入学机会,但是,仅仅只有受教育的起点平等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过程和教育机会平等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教育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权利规定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
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受教育权的平等仍然存在许多根本性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义务教育的领域不平等。我国是一个城乡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国家。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近几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农村山区教育资金的缺乏使得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享受
的资源都与城市儿童不平等。其二是受高等教育权的待遇不一样,即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中各省份的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当然,这与我国高考各省份的试题不一样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个教育不平等十分突出的现象。今年我国刚出台了新的高考
教育制度改革,其中的“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3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比较明显的减轻了广大高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的实施情况我们还需拭目以待高考制度改革的出台,但新的高考教育改革制度为“教育民主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三是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
(三)终身性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终身享有的,但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别。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提出终身教育提案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倡导和不遗余力地推动,终身教育已成为国际教育领域中影响最大、传播最广的一种教育理念和思潮,成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