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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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GS综合部分

(一) 人社统GS1号表

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8.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9.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

10.全额拨款: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1.差额拨款: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2.自收自支: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GD 信访部分

(一)人社统GD1号表

1.单位名称:指上访和罢工人员所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

2.登记注册类型: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3.集体上访:指5人以上的人员以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集体上访日期:指集体上访的当事人首次上访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5.罢工日期:罢工是指由于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劳动者集体停止生产和工作的行为。罢工日期是指罢工当事人首次罢工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6.持续时间:指该集体上访和罢工开始时至结束时的连续时间,精确到小时。

7.上访人数:指参加这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实际人数。

8.地点: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主要地点,不包括开始聚集地和途径地。

9.原因: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主要事由。

10.处理方式: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是由行政调解、和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结案。

11.处理结果: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处理的具体意见或者仲裁裁决事项等。

12.处理单位:指处理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承办单位。

(二)人社统GD2号表

1.来信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到的各类群众来信总和,即为初信和重复信之和。

2.初信:指信访人首次来信。

3.重复信: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信。

4.联名信: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联合署名的信件。

5.来访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待的群众来访总和,即为初访和重复访之和。

6.初访:指信访人首次来访。

7.重复访: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访。

8.集体访: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同时上访。

9.省级:指信访人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信访的。

10.地市级:指信访人到市(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11.县级:指信访人到县(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SD法规部分

(一)人社统SD1号表

1.上期未审结:上一年度未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数或者上一年人民法院未审理完毕的行政应诉案件数。

2.省级部门、地级以下部门:包括省级、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3.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4.人事行政: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涉及人事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5.劳动监察:申请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涉及其权益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6.养老保险: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退休审批、养老待遇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7.工伤保险: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8.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提出的除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事项外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未予处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9.被行政复议案件数:申请人向填报单位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省或地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EP就业部分

(一) 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列入表下补充资料(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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