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市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镇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经镇人民政府协调,以自愿发起方式设立镇兴新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为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加快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组建,促其正常开为一,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筹建的互助社按照自愿参与、先行预约、签署协议、及时出资、共同配合、抓紧筹建、早日挂牌的程序。按照合作制的产权形式,广泛动员镇辖区内农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资金互助社成立后,实行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共谋利益、共同发展、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三条互助社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其全部股金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四条互助社的发起人为镇辖区内愿意确认股权的农民、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各发起人的名称、住所、相关身份资料、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的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第五条自然人发起人由其本人签署协议,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对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发起人应保证履行协议中与之相关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互助社发起设立过程中涉及相关事宜,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选举等三人组成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筹建申请人负责筹建与组建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名称、住所及机构性质

第七条互助社的注册名称:。

第八条互助社的住所:镇内(详细地址)

第九条互助社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采取合作制的产权形式,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俩

务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本社不设分支机构。

第三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互助社的经营宗旨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互助社的经营活动,除银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机关有特别规定外,均在镇内开展金融业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款;

(四)开展代理和委托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股权设置

第十二条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人民币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不得成为本次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与社员。

(一)每个入股社员均拥有一个投票权,并依法参加股金分红;

(二)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予,但理事和经理及工作人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社农民社员应提前三个月、农村小企业应提前六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2、本社当年盈利;

3、本社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

4、在本社没有使其偿还的贷款本息。

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社员资格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或发起人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小企业社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享有本社基本投票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小企业社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该农民社员和企业社小员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员的股金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五章注册资本、发起人入股金额及入股比例

第十四条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金构成。

第十五条互助社成立时的股本金总数为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六条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入股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八条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准,其缴纳的股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发起人认缴金数额、入股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

第十九条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间缴清其认购的股金,具体时间在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准银监局批准筹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发起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发起人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超过150名社员时为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发起人应遵守以下承诺和保证:

(一)保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县互助社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二)保证其认购股金的资金来源及所作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所认购的资金;

(四)在缴纳股金后,除未能依法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互助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要求退股;

(五)互助社如不能成功设立时,因筹备该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金的比例承担。但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过错致使该机构不能成立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费用;

(六)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互助社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对该社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互助社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