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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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讨

现在是一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风险方面的监管,预防还有待提升。互联网金融虽是现在很火的一种金融模式,但是它的风险确实很大,因为它不但有着传统金融的风险,还存在着互联网本身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管理和预防上会有很大的难度。可从监管标准、监管主体、风险预警及监管评估等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标签: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平台

据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较之2015年的金融投资人和借款人都有明显的增加。互联网金融比传统的金融行业更加便捷,更加高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许多的好处,它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现在有许多的小微企业,它们的资金需求量小,但是需求频繁,这样的融资对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付出的平均成本高,但是收益低,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金融行业就不愿意贷款给小微企业。然而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就有效的解决了这一个难题。互联网金融操作灵活更是面对广泛投资群,可以满意中小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贷款。如今我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了,国民收入增加,并且现在人们的理财意识提高,不少人开始为自己闲置的资金寻找可以获利多的投资方式,然而如今的银行利率跟不上通货膨胀速度从而导致存货贬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就进入了人们的视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收益也远远的超过了银行存款的收益。

在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呈现下降态势的前提下,问题平台数量却一路飙升,可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和引导不足致使行业发展陷入“畸形”。尤其是E租宝、日金宝等曾受到多方正面评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瞬间倒塌引发了连锁反应,不仅使得众多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还让投资者恐慌导致的挤兑风潮压垮了众多合规平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陷入信任危机。因此,面对为民众日常提供便利和收益的互联网金融,如何有效监管行业背后的潛在风险以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重大难题。特别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和空白需要去弥补。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然后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

(一)传统的监管方式对现在混业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失去了效果

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解决了单一经营业务的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他主要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和“一行三会”的监督主体基础上,然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是包含理财、基金、保险和贵金属投资的等多项具有交叉性参透性的混业经营形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这无疑是给传统监管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均直属于国务院,地位平等没有明确的从属关系,各监管主体基于自身利益保护和监管分工界定难免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混业经营缺乏足够的监管动力和积极性。若

是让这多个监督部门合作监督还会出现重复监督的现象,并且利益与职责分工,发生了冲突。

(二)创新后的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更加难以把握

互联网金融在多方面都有创新,不仅突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方面的限制,还在范围与内容领域有了很大的补充。还推动了网络借贷、便捷支付、投资理财和保险基金等金融变革为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增添了新动力。新动力的诞生就会伴随着新的风险。这就要求传统监管方式发生新的变化。金融创新带动监管创新,然而创新后的监管不断地推动着金融服务的不断提高,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断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如何把握金融创新的监管标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过高的标准虽然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但是运用不好的话也会扼杀金融行业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过低的标准下是有利于激发金融行业的积极性,但是这样就在监管风险方面没有了实质有效的力度,进而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如何制定适度有效的监管标准是现在一大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优势使得监管主体的能力不匹配

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创新的有力保障,这样对于监管就更加困难了,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的支撑,它还是防止道德风险和交易欺诈的重要保障,而监管主体为了了解风险必须对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确保行业整体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用评估体系处于独立状态,与央行征信体系不相连接,在各平台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就更难发挥了。行业的整体风险由于各平台的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无法统一而变得监管主体的难以把握。落后的监管体制无法对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交叉性强,虚拟度高,这样更是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为了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控制的技术需求,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四)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使得监管引导不到位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事前市场的准入监管不到位。我国金融服务行业需向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获取相应的金融牌照才能开展金融理财、融资贷款服务,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一些非法平台为了追求客户资源而选择高投资回报率的恶性竞争,打乱了正常的市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不法平台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还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乱。还有监管方面的不足引发了行业冲击和恶性竞争。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为了挽回局面,传统金融行业就利用监管规则中的浮动条款,走上高风险的运营道路。提高存款利息和理财回报甚至与第三方合作以高息揽储。互联网金融体系在这方面就比较灵活,并有广阔客户资源,一旦出现局部风险就会很快的遍及整个金融行业,从而对我国整体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转产生巨大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及其权责分配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可以借鉴传统的金融管理格局,在既定监管法律体系下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重复监管、监管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例如,可以借鉴我国金融监管初期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模式,对旗下设定的各个机构配不同的监管内容,执行不同的职责,最终再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监管问题。这样工作分明的互相协作,分工互相平行缺乏统一的领导机关,易造成推诿扯皮等现象。因此,为防止“踢皮球”怪象,就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内容与范围,明确业务边界,并从制度上细化监管细则,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标准

国家方面立法部门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依据和标准。依据原有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新的体系,在有效监管原有金融方面问题的同时解决互联网发展方面的漏洞。尤其针对一些新的业务如众筹、P2P网贷融资等,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进而有效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立法在制定监管内容的同时还要适度而行,既不能过于严厉而抑制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又要行之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漏洞进行监管,尤其是那些交叉性复合型较强的业务,更应该做出有效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预警系统

现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预警系统是一种新的监管手段,可以用这种新的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掌控。互联网作为新型金融代表需要明确分析内部发展状况,更要预测自身的风险,面对这些大数据分析可以给出合理有效的解答。大数据的风险分析可以统一采集数据,在统一数据格式下建立完善的动态数据库,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风险评估,最终做成网上交易记录,这样相关的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系统了解整体的风险,并为后期的监管重点和方法提供了方向。

(四)建立差異化监管评估体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完善的评估制度,传统的金融监管有着完善的评级制度,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这就使一些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行业之中鱼龙混杂,平台质量参差不齐,那些成功套取投资者资金并跑路的人们给行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形象。因此可以借鉴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新的评级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分别进行监管评估。现在可以将互联网与计算机等新兴技术结合,依托云计算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大数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形成统一的评估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监控,解决互联网创新带来的漏洞。大数据下的风险信用评估,还应该对政府主导的征信体制与民间征信体制有很好的调和作用。还可以仿效传统金融评级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的监管评估,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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