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小企业改制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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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中小企业改制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范文
一、为什么要进行上市前并购重组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
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并购
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
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5、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参考法律法规
法规一:《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1、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3)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
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4)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5)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
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
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
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
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
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法规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中国证监会 2007 年11 月25 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简称《意见 1》
法规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中国证监会 2008 年5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 号)-简称《意见 3》
三、并购重组的方式
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增资、注销、资产剥离等方式。
1、股权收购:股权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以现金或股权对价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使目标公司成为上市主体的子公司,上市以后,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到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收购有可以分为现金收购股权和股权置换股权两种方式。
2、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
的资产,资产收购完成以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留也可以注销。
3、增资:被重组方股东以其持有的被重组方的资产、股权向拟
发行人增资。
4、资产剥离: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资产通过分立、资产出售等
方式剥离出去。
四、案例解析
康力电梯——主营业务纳入发行人,剥离分主营业务
康力电梯是国内电梯、扶梯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是中国国内最主要的电梯供应商之一,并于 2010 年3 月在创业板上市。康力产品涵盖多种电梯类别,包括客用电梯、住宅电梯、高速客梯、医用电梯、观光电梯、无机房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汽车梯;苗条型自动扶梯、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室外型自动扶梯、大高度自动扶梯、倾斜自动人行道、水平自动人行道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