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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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人工、包材料耗用、包工具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场地内临时水电安装及安全文明施工)。
四、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水、电(含弱电)、暖、消防(含自动报警等等)、通风等所有安装工程内容总承包。(设备安装除外,但包括管道与设备的连接;不含室外配套安装部分)。
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现场指定为准,乙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
第二条:合同工期:
1、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个日历天;
2、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2014年10月1日(该工期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进度的客观因素和季节因素)。
4、本工程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5、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
6、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
B、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越过20%);
C、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诸城市气象台记录为准;
D、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
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天内,书面给乙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E、乙方在C条款情况发生5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天内提出答复意见。乙方在C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5天内没有提出局面报告,即被视为乙方无延期要求。
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精品,该工程必须达到通过省级优质结构质量验收的标准,同时必须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提出的有关于质量规范规定的精品标准要求并满足甲方现场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并创建筑文明示范工地。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创建文明示范工地和优良标准,按总人工费的5%处罚(从人工费中扣除),严重者加倍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现场甲方不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执行国家验收规范,主体工程完工以省、潍坊市和诸城市质量监督站(质量协会)评定等级为准。其它单位验收作废。
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返工处理,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为止。如经数次(三次含三次以上)返工且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2)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全体退场,终止本合同;
4、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每发现一次净给予乙方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索赔权利。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须承担其工程造价额2%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方仍应继续赔偿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额中扣除。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进度计划
1. 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正式施工全套图纸且经图纸会审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排出切实可行工程进度计划表(总计划、分段小计划),并于每月二十五日提供次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上报后7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1. 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时达到竣工条件
2、施工规程
乙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以及达到业主、监理、甲方要求。如果施工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乙方工作人员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及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修改的费用。
3、隐蔽工程的检查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能按以上
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经甲方验收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结算方式与方法:
本工程结算价款按可调价格结算规则按定额及本合同约定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约定审定,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审定总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发包人指令、工程签证单、材料市场单价签证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
(2)计价方式:
a)、按实调整。
调整结算: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8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潍坊市价目表》(无任何政策性调整);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不予计取;按图纸设计、施工验收操作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其它国家规范性文件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做为变更处理。
b)、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按照民用建筑实际类别工程计算。
c)、定额人工单价及人工调整:人工单价调整按46元/工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