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同人创作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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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同人创作,又称二次创作,是指基于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一种文学、艺术形式。
在我国,同人创作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文化现象,它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同人创作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版权、侵权、名誉权等。
为了规范同人创作,保护创作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同人创作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同人创作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基本情节、人物关系和主题思想的前提下,对原作进行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活动的总称。
2. 范围:同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2)漫画、动画、影视作品等视觉艺术作品;(3)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作品;(4)游戏、模型等虚拟现实作品。
三、同人创作的法律地位1. 同人创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2. 同人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同人创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原作著作权人的限制。
四、同人创作的法律保护1. 同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尊重原作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3. 同人创作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4. 同人创作作品在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5.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五、同人创作的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原作,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承担: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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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免责协议甲方:(作者)乙方:(网络文学平台)鉴于甲方作为著作权人,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乙方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提供作品发布、阅读、交流等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作品在乙方平台上的使用及相关著作权侵权免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著作权授权1.1 甲方同意将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散文、诗歌等)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发布、展示、传播,并授权乙方在乙方平台上对其作品进行合理的复制、展示、传播等行为。
1.2 甲方同意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需要使用其作品进行AI训练、生成衍生内容等行为。
第二条著作权侵权责任2.1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作品用于任何侵权行为。
2.2 甲方作品在乙方平台上的使用,如发生侵权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3 乙方在得知甲方作品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通知甲方。
第三条免责条款3.1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因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甲方作品被侵权,乙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3.2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作品被侵权,乙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3.3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甲方作品被侵权,乙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其他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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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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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次创作,通常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包括改编、续写、重新诠释等多种形式,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新精神,也丰富了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和深度。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充分激发二次创作的活力,成为了著作权法规制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的分析,以及学界研究的梳理,深入剖析二次创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从促进文化创新、鼓励创作自由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规制下,为二次创作提供合理的保障空间,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将首先明确二次创作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规制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以期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和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关系二次创作,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演绎或转化。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引用甚至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旨在保护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传播作品,从而确保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益。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0b5c8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b.png)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https://img.taocdn.com/s3/m/0e5b6ea0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c4.png)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浅谈汇编类图书的编辑工作
![浅谈汇编类图书的编辑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782c7fc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d.png)
第12卷第1期Vol.12 No.1201浅谈汇编类图书的编辑工作宋艳歌(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1)摘要:汇编类图书既涉及主题及版式体例的统一,又涉及字、词、句、数字、标点等细微方面的规范和一致,因此编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
本文根据笔者在编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著作权、格式体例、常见编校错误等方面入手,浅谈汇编类图书编辑中应注意的细节。
关键词:汇编;图书;编辑;著作权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01-0201-02汇编图书是将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等按照特定的选择或者编排汇集而成的新作,与其他图书既有共性,又有个性[1]。
在汇编图书的编辑过程中,既要注意共性,又要注意个性,如著作权问题、格式体例问题及其他共性的编辑问题等。
一、著作权问题近年来,出版方与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频频出现,如经典作品《神笔马良》屡遭侵权、2018年几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等。
这些纠纷不断增多,不仅与作者著作权意识日益增强有关,也与编辑、汇编者著作权意识的淡薄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熟悉相关。
2020年11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并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表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但汇编人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时必须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
也就是说,汇编作品涉及两个层面的著作权,第一个层面是汇编者的著作权,第二个层面是原作品的著作权。
目前,有些出版方因为原作品涉及的作者太多、出版节奏太快或联系不上原作者等原因便先斩后奏,用了再说。
还有些在汇编作品上发个声明,表明因种种原因没能够联系上部分作者,望作者见到书后与出版社联系,方便支付稿酬等。
首先,先斩后奏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https://img.taocdn.com/s3/m/ee862644312b3169a451a46e.png)
54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文|方圆记者 赵衡当下,很多热门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电视剧热播后观众又觉得不过瘾,于是原作者或者不少好事者纷纷为该网络小说续写各种“番外”。
“番外”一词来自日本,中国一般称为“外传”。
一番二番是指书本、电视、漫画的目录,比如一页两页。
“番外”就是对正文做的补充,通常不录入正文,是作者主动在题材中加入的部分。
近日,有某热门网络电视剧的粉丝、文学爱好者李女士咨询《方圆》记者,她打算为一部改编成热门电视连续剧的网络小说续写“番外”。
因为她觉得该网络小说结尾没能说尽男女主角的爱恨情仇,让人意犹未尽;而原作者没有续写该小说,其他作者续写的各种“番外”又不如她意。
不过她也疑惑,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呢?为那些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续写“番外”、外传、续集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方圆》记者,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与原作相互影响,但与演绎作品相比有较大差异。
续写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续写剧本惹出官司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主要涉及是否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比如2015年2月3日,媒体报道的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
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
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的幽默故事。
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增补是否会给原作者带来侵权问题?
![增补是否会给原作者带来侵权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a99fcab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f.png)
增补是否会给原作者带来侵权问题?一、增补的定义及作用增补,是指对原作品进行完善、补充或更正的行为。
在文学作品创作中,作者常常会在一些情节、细节或者描述上进行增补,以丰富作品的内涵、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
增补可以是对作者意图的延展,有助于提高作品的完整性和吸引力。
二、增补对原作品的合法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增补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增补的内容并非原作品的核心要素或者独创性部分,且对原作品的合理利用不会造成损害,那么增补是合法的。
1. 增补的合理性增补的首要原则是尊重原作者的意图和劳动成果。
如果作者本人在创作中有意遗漏或者有意开放性的空间,那么他人的增补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延展和发展,并没有侵犯作者的创作权。
2. 增补内容的保持一致性无论增补内容是原作者本人增补还是他人增补,都需要遵循原作品的整体风格和基调。
增补内容应与原作品相协调,保持一致性,并不应造成读者产生额外的困扰或矛盾。
三、增补的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尽管增补在合法范围内,依然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作者在面临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增补时,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注明版权信息作者可以在作品中注明版权信息,表明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声明对其的修改和增补保留相关权益。
这样一来,对作品的增补就必须经过作者的授权或者取得合法许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增补行为。
2. 合理利用法律保护作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他人的增补对原作品造成了损害或滥用了作者的创作权时,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 和增补者进行合作如果作者认同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增补的意图并且增补内容也符合自己的创作初衷,可以与增补者进行合作,以达到共同目标。
通过积极沟通、互相理解,原作者和增补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为读者呈现更加完整和优秀的作品。
四、增补的例证及成功案例增补在文学创作中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杰克逊·和尔的《指环王》三部曲,在约翰·托尔金原著的基础上,彼得·杰克逊将其改编成电影,并在一些情节上进行了增补与改动。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7d001d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1.png)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金庸作为中国著名作家,在文学界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近日有关金庸与江南近期起诉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到金庸的个人财产,还与版权和责任问题有关。
我们来看案件涉及的财产规则。
根据报道,江南起诉金庸主要是因为金庸将自己所写的《神雕侠侣》续集版权出售给了他人,而江南则认为自己有权续写该小说。
这牵扯到版权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保护权。
在金庸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后,江南是否可以在该小说上继续发表以及是否可以续写,需要依法进行合法性的判断。
江南起诉金庸还涉及到责任规则。
江南认为金庸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导致其无法在该小说上继续发表和续写,从而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影响。
这引发了对金庸在该案件中的责任问题的讨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对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金庸在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后,是否违反了与江南之间的约定,从而对江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判断。
金庸与江南的诉讼案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重要性。
财产规则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合法享有和利益分配。
责任规则则是对违反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偿方式,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不仅能够维护金庸和江南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和文学创作事业的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完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文学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读者》:如何续写传奇 ——呖读看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读者》:如何续写传奇 ——呖读看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https://img.taocdn.com/s3/m/e3c0793f6f1aff00bfd51eb3.png)
《读者》:如何续写传奇——呖读看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作者:彭长城,毕磊来源:《传媒》 2011年第4期2011年《读者》迎来创刊30周年,30年来,《读者》以其巨大的号召力和对人文关怀的不懈追求,影响了几代人,对国人的心灵、情感、理想以及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影响巨大,被誉为“中国人的心灵鸡汤”。
历经近30年的发展,其月发行量由最初的3万册,达到2010年月平均发行量800万册,位居中国期刊排名第一,亚洲期刊排名第一,世界综合性期刊排名第四,走出了一条中国期刊发展的成功之路。
《读者》创造了中国期刊的一个奇迹,是中国期刊界的第一品牌。
而目前《读者》又向集团化、数字化、上市、多元发展等方向大步迈进。
这些大手笔无不体现了《读者》掌舵人的睿智和眼光。
《读者》为什么会有如此突飞猛进的业绩?30年来发展的理念是什么?在未来的发展上又会有怎样的发展战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读者出版集团副董事长、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长城先生。
理念:从博采中外到人文关怀(《传媒》:《读者》这些年一路高歌猛进,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你们的办刊理念和发展思路是什么?彭长城:在广大读者的眼里,《读者》的风格似乎是不变的,但社会在不断进步,从一本杂志的发展来讲,其风格不可能一成不变。
《读者》创刊以来,编辑理念是在不断调整中,从“博采中外,荟萃精英,启迪思想,开阔眼界”的办刊思路,到“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读者”,后来明确提出“人文关怀”和“打造中国人的心灵读本”的办刊方针,不论是内容,还是发行都实现了质的飞跃。
但《读者》自创刊以来的以时代需求为着力点,坚持始终如一的人文关怀没有变,因为只有人性的东西才能够征服人心。
打造“中国人的心灵读本”的发展理念是顺应时代的需要。
《读者》力求在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提倡轻松阅读、快乐阅读,努力使面对巨大竞争压力的人们感觉到精神的解脱和慰藉,鼓舞读者,激励读者。
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对真善美的追求,始终以高雅文化、人文关怀为主调,抵制低俗。
续写作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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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之 间 有 千丝 万缕 的联 系 , 因此 ,有 人认 为续 写 作 品所 具
利 益或 人格利益 时才可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权 的侵害。但在 我
国有关 保护 作品完整 权的立法 规范中,并没有囊括上 述立 法 情 形的第二 种要 求。我国 《 作权 法》第1 条的规定: “ 著 0 保 护 作品完整 权,即保 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 改的权 利。 ”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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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表 明对 于保护 作品完整权 是特 指作品本身遭 受改动这 一
情 形。因此 ,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 ,续写作品没有侵犯原作 品作者 的保 护作品完整权 。对 此本 文认 为在之后的司法解 释 中可适 当进 行扩 大解 释,将对 作品本身没有 被改动,只是 由
于对作 品的使用 而影 响作者名声这 一侵 害形式加 以规 定,从
有 的独 创性 是不 完整 的独 创性 。但 从独 创性 不完 整并不能就 否认了续写作品的著 作权 。 作品的独立 性本 身就具有 相对 性,任 何一部作品的问世 , 任 何一利嘶 思想 的产 生都 或来源于 社会 的环 境或 吸取 前人 的 智慧或 受当代的思想 启发 。所谓灵 感绝 不是凭空而来 ,每 一 个 故事 的题材或者梗 概都 会有重复性 ,独创 性在 于对 这些 事 件运用 自己的思维做 出的安排 。著 作权法 中的独创性绝没有 专利发 明的新颖性那样 ,要求达到 “ 前所未有 ”,绝对 的新 颖 。续 写作 品因作者投入 了 自己的心血 和思想,具有 独立 的 情节和 结构 。因此 ,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是属 于著 作权法 的范
附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续写作 品依 附于原作 品的三 要素 。在续写作 品中 ,人物形象、故事背景 、情节依据与原 作 品是一脉相承 的。续写作品对原作品 的依 附性还体现在依 附于原作品 的名气 。一般而言 ,在先作 品多为名家名作,续 写作品往往会借助原作品来扩大 自己作品的影响力, 以期待 更大的利益 。由于原作品的影响力使读 者会关注续写作品 。 因此,大多此类续写作品会与原著产生在著作权 和财产利 益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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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摘要: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致使短视频平台和剪辑创作者都迎来了“井喷式”的红利,但未经版权人授权引用原作品介绍影片带来了一系列侵权纠纷。
此类著作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往往存在着许多规范上的混同与不足,通过解析二次创作作品的侵权实质要素来助力规范侵权认定和辨明实践缺漏是改进的基础。
以现有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权威学说作前提,以鲜明的案例解读侵权认定要件构成模式与拓展思路,遵循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多主体参与”思想的指导找寻公众与权利人、权利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点,致力于打造“绝对保护,相对自由”的公平公正开放的创作大环境,实现社会与个体共赢的和谐目标。
关键词: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利益平衡;要素分析法近年来,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大众提供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影视作品。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一批的文化消费者与创作者应运而生。
网络创作者通过剪辑配乐加工一些热门影视作品,带领观众们低门槛、高效地了解影视剧主线剧情,甚至不乏原版经典场景的再现。
这种热门产业也带来了不少侵权纠纷,无论是引起争议的“谷阿莫二创侵权案”,还是“优酷诉配音APP侵权案”,它们都牵涉到二次创作侵权的问题。
而侵权争端的锚点则在于认定程序遵循的标准和依据。
当前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思想和规范机制,应考量文化作品传播技术变革的趋势,遵循“利益均衡”的科学思想逐渐改进不适应新变化的规制。
本着开放包容的哲学思辨精神,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侵权争端做出创新性保护,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一,著作权概念及侵权认定著作权原指版权,主要指著作相关的复制权,随着时代科技的进步,受保护权益内容不断扩大。
目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特指一定领域内具备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次创作作品(下简称二创作品)侵权对象正是指能为《著作权法》有效保护的原影视作品,它要求原影视作品是排除官方文件、新闻及世界公理规律的文化作品,本文所讨论的二创作品大多满足这一前提。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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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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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就2023年和2023年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判决书进行了梳理,地域范围限定于北京、上海和深圳,根据数据显示,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纠纷类型集中在: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民事纠纷,以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本文将选取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各类典型案例,对不同类型侵权纠纷的情况、权利人主张、侵权人抗辩方式以及法院态度进行简要分析。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在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的主张一般为: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文字作品,同时赔偿损失,而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因侵权主体的类型不同、侵权作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侵权作品发布者为被告侵权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自有网站、媒体账户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式:1.已经及时删除文章,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需赔偿;2.为公益性目的而使用,未用于商业目的,无盈利;3.被告缺席;4.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代表案例:(2023)京0105民初36847号,(2023)杨民三(知)初字第209号《著作权法》第48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不以主观恶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为要件,侵权人前两种抗辩方式难以成立。
另有一类被告在其自有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案件中,但侵权作品涉及时事新闻内容,被告以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
例如(2023)京知民终字第1699号。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一则只反映客观事实的新闻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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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29ee0a7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b.png)
二次创作规章
1.二次创作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版权,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二次创作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并标明二次创作的作者和来源。
3. 二次创作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人身攻击等不良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二次创作应当保持一定的创意和独立性,不得抄袭、盗用原著的内容或者其他作品的素材。
5. 对于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与原著作者或版权方进行合法的合作和授权。
6. 对于非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7. 对于侵犯原著作者版权的二次创作,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二次创作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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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https://img.taocdn.com/s3/m/651035f1910ef12d2af9e7a7.png)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出处:luoyun-iplaw文/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按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作延伸和拓展而成的新的作品,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少见,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本文作者从是否侵犯原作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分析续写这种创作形式的正当性与合法化,以期能为今后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续写作品,是指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与原作品一脉相承的新作品。
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古已有之,例如《红楼梦》后40回就是高鹗对曹雪芹前80回的续写。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那么,续写作品侵犯原作版权吗?不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关涉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不依赖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称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
可以看出,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是作品本身未加改动的情形。
这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的改动,因此并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然,质量低劣的续写作品可能会因为联想而降低原作作者的声誉或者影响原作的市场号召力,但这属于一般人格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刘心武续写《红楼梦》网络首发引争议
![刘心武续写《红楼梦》网络首发引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db39f4cd2cc58bd63186bd5c.png)
开辩 论 ” 我 给 自己打 6 “ 0分 ” ,面对 争议 , 先生 您显 得 很谦 虚 。 刘 有这 样 的心 态 ,读 者们 当然 很 放心 ,红 楼 “ 迷 ” 当然也 很 放心 。 们 “ 干扰 红学 研 究方 向 ” 他在 搞 “ 猜谜 ,连王 蒙说 的趣 味研 究 都算 不 上 ”所 谓 的 “ 学 家 ” 给 刘先 生 您 , 红 们 套 的那 些 大 帽子 ,您 只管 把 它们 客 气 地 收好 ,然后 以 自己 的努力 去 让 他 们 闭嘴 吧 !至 于说续 集 到底 有没 有 体现 原 著 的精神 ,那 要 留给 后人 去 评判 ,我想 文学 艺术 的欣 赏 和创 作 .本 来 就是 一千 个读 者 心 中有一
你 重情 意 , 我就 重理 性 , 还不 是 各领 风 骚数 百年 ?
是 勇 士 .现代 社会 需要 您 这样 的 人
才 . 要您 这样 的气 魄。 需
“ 好 了挨 骂 的准备 ” 好 在 我 做 “ 已做好 了思 想 准备 ,随 时 接受 读 者
的批 评 。 当然 , 有争 议我 们也 可以展
是 续 写 了一 本 《 楼 梦 》 红 的续 集 吗 ?
为什 么会 引 起 如此 大 的反 响 ? 细 仔 想 想 这 些 骂 声 的 背 后 所 隐 含 的深
样 的几 句 话 . 被 他 的那 些 反 对 者 却 当成 了诋 毁新 法 的重 要 证 据 。 们 他
本来 就 看 苏轼 不顺 眼 . 于是 就 挖 空
一
实 上 , 他 的 续 写 却 引 来 骂 声 一
片— — “ 尾续 貂 ” 佛 头 著粪 ” 给 狗 “ “ 维 纳 斯接 断 臂 ” .对 此 事 愤 愤不 平 者 大 有将 其 除 之 而后 快 的阵 势 。 刘
续修宗谱合同6篇
![续修宗谱合同6篇](https://img.taocdn.com/s3/m/ab1f7243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15.png)
续修宗谱合同6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或宗族组织名称】乙方:【乙方名称,宗谱修缮组织或个人名称】鉴于甲方需要续修宗谱,乙方具备专业的宗谱修缮能力和经验,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续修宗谱的具体事宜,保障宗谱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内容1. 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核实甲方提供的宗谱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乙方负责按照传统格式和风格,续写甲方的宗谱。
3. 乙方负责设计和制作宗谱的版式、封面等,确保宗谱的美观和整洁。
4.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宗谱的修订和印制工作。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宗谱修订完成并交付甲方之日止。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需支付乙方宗谱续修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
2.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
3. 宗谱修订完成后,甲方需支付剩余费用。
4.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的详细描述】。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需提供真实的宗谱资料,如因资料不真实导致宗谱修订出现错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2.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宗谱修订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在修订宗谱过程中,需保护甲方的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4. 甲方需在修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场地、人员等。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乙方工作失误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宗谱修订工作,应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XX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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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1 / 11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范文最新推荐------------------------------------------------------3 / 11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
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
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
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
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
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
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
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
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
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
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范文最新推荐------------------------------------------------------5 / 11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
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
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
其侵权性表现在: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
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
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
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
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
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
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
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
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
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
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
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
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
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作者之间权益的衡量,《著作权法》应该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
如果原作者有意进行续写,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原作者必须要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时效不能太短,笔者认为5-10年是比较合适的。
在这---------------------------------------------------------------范文最新推荐------------------------------------------------------ 个时效期内,其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该征得原作者或继承人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
在时效期内,其他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续写,如果经过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续写。
当然,他人的续写,必须要符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一般的标准。
参考资料:.李颖仪:《知识产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冯晓清:《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学术论坛》.冯晓青冯晔:《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陈洪宗郭海荣:《论续写作品的特性及其著作权问题》,《临沂师专学报》1999年第4期.孙国瑞:《续写作品及有关问题研究》,《科技与法律》1994年第3期,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简历写作三原则一份卓有成效的个人简历是开启事业之门的钥匙。
正规的简历有许多7 / 11不同的样式和格式。
大多数求职者把能想到情况的都写进简历中,但我们都知道没有人会愿意阅读一份长达五页的流水帐般的个人简历,尤其是繁忙的人事工作者。
这里有三条写简历的重要原则:以一个工作目标为重点,将个人简历视为一个广告,再就是尽量陈述有利条件以争取面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