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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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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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019民法总则教学课件
![2019民法总则教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f74eee91a37f111f1855b6c.png)
❖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19、协商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 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 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0、监护人职责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4、无 限 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 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 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7、监护人前义务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 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 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18、监护稳定原则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
的责任。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 民政部门担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
19、协商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 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 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0、监护人职责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4、无 限 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 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 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7、监护人前义务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 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 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18、监护稳定原则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
的责任。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 民政部门担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3cf8a18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7f.png)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e33d3952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7.png)
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30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024/3/26
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1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2024/3/26
24
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总则课件
![民法总则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235644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37.png)
法人的设立与变更
总结词
法人的设立需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法人的变更需经过登记和 公告。
详细描述
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符合法人条件并登记后即 可成立。法人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等,需要经过登记和公告。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立法目的
制定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 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 和经济秩序。
立法原则
制定民法总则遵循了民主、公正、公 平、公开、科学、合理等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 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 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
民法总则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民法总则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民事权利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制度
01
CATALOGUE
民法总则概述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等特征。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委托他 人代为履行。
04
CATALOGUE
法人
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总结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详细描述
民法总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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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课件
![民法总则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23b8e5a195f312b3169a5b1.png)
• (四)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贯彻的平等、自 愿、理性、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成为后世 民法永远的楷模和发展动力。
“三R运动”
•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重新解释” (Rediscovery and Reexplanation of Roma Law)
• “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 • “宗教改革运动”(Reform of
(一)财产关系
• 1、所有权的保障
• 2、合同的保障
设例1·4:
• 甲拥有一处海滨别墅A,每年夏天都 去哪里度假。但今年夏天去的时候却 发现,A已经在半年前被乙占用居住。
• 问题:甲如何主张权利? • 如果乙在占用期间损坏了门和玻璃等,
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设例1·5:
• 甲将自己的海滨别墅A出租给乙使用, 租期二个月,租金5000元。乙在那里 住了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有紧急事务而 必须返还。后乙对甲称只住了一个月, 要求支付2500元租金。
民法学Ⅰ总则
推荐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试题举例:
• 甲前往乙酒店就餐,将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丙称:“已 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双方发生 争执。本案如何处理:( )
• A、基于事实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B、基于法律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C、基于合同关系,甲必须支付5元钱。 • D、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钱。
Religions)
二、大陆法系的演变
• (一)法国民法典
• (二)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 (一)清末 • (二)民国时期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第三节 民法的全貌
• 一、民法的体系
“三R运动”
•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重新解释” (Rediscovery and Reexplanation of Roma Law)
• “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 • “宗教改革运动”(Reform of
(一)财产关系
• 1、所有权的保障
• 2、合同的保障
设例1·4:
• 甲拥有一处海滨别墅A,每年夏天都 去哪里度假。但今年夏天去的时候却 发现,A已经在半年前被乙占用居住。
• 问题:甲如何主张权利? • 如果乙在占用期间损坏了门和玻璃等,
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设例1·5:
• 甲将自己的海滨别墅A出租给乙使用, 租期二个月,租金5000元。乙在那里 住了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有紧急事务而 必须返还。后乙对甲称只住了一个月, 要求支付2500元租金。
民法学Ⅰ总则
推荐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试题举例:
• 甲前往乙酒店就餐,将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丙称:“已 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双方发生 争执。本案如何处理:( )
• A、基于事实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B、基于法律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C、基于合同关系,甲必须支付5元钱。 • D、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钱。
Religions)
二、大陆法系的演变
• (一)法国民法典
• (二)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 (一)清末 • (二)民国时期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第三节 民法的全貌
•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1f28b2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f9.png)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三人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存款所有权归属?
甲公司
乙公司
2.“禁止自带酒水”?
金融机构
二、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1)胎儿利益保护(列举保
护和概括保护);(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踪(财产代管) 2.行为能力:监护制度 3.人格权保护
(二)法人 1.法人的意义与构造: 股东的有限责任
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债 务。
2.诉讼时效对从权利的效力 (1)主权利派生的孳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等请求权
(2)保证合同之债权 (3)担保物权
(三)时效利益的放弃 当事人不得事先放弃时效利益。 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 1.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消灭); 2.同意履行债务(承认) 3. 一审未援用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私法自治) 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真实意思的判断方法:类型化处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2)意思自治的限制:弱者特殊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
民法总则课件4
![民法总则课件4](https://img.taocdn.com/s3/m/d40855097cd184254b353523.png)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分类
一、物的概念
• (一)物的含义 •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 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 • • • • • 1、必须是特定物。 2、是独立物。 3、原则上是有体物。 4、必须存在于人体外部。 5、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支配,并且能 够满足人的某种追求。
(四)特种物
• • • • • 1、货币 (1)货币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物。 (2)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书据, 它包括股票、债券、票据、提单、仓 单等。 • 3、尸体
重点问题提示:
• 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 2、尸体的民法属性。
复习问题提示:
• 1、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分类。 • 2、简述成为民法上物的条件。 • 3、论述物的分类。
二、物的分类
• • • • (一)不动产和动产 (二)主物和从物 (三)原物和孳息 (四)特种物
(一)不动产和动产
• 其分类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而且是否因移动 而损害其价值。 •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 外的物。 • 动产和不动产区别的理由主要有: • 1、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别。 • 2、位置固定程度不同。 • 3、利用方法不同。 • 4、公示方法不同。
(三)原物和孳息
•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指原 物所出的收益物。 •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指果实及动物的产物。 •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 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设例4· 3:
• 甲将自己的一头瘦牛A送到乙屠 宰场屠宰,约定以屠宰下的牛下 水作为报酬,后来乙屠宰场在屠 宰时发现A有牛黄B。双方都认 为B归自己所有。 • 问题:牛黄B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培训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0122e11ce2f0066f53322dc.png)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配偶; • (二)父母、子女; • (三)其他近亲属; •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20/12/31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配偶; • (二)父母、子女; • (三)其他近亲属; •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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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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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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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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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护
•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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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 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 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 • 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 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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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则章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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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
问题,自18世纪以来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问题:有三种看法。 1、法人拟制说:法律上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法人只是
拟制为自然人。 2、法人否认说:法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 3、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虚构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第六章:物
• 重点:重点讲述物的概念和特征,尤其 是掌握物的分类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 难点:掌握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 同。掌握民法上的物和特殊的物
• 第一节:物 • 第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一节:物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物的概念 •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
•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 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合同的标的物为流通物 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成 立。
• 合同的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 的一般生效条件外,还 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方可成立。
• 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 通物的,合同无效。
二、物的分类
最高人法适用〈合同法〉若干规定(一)10条:当 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 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 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建议稿:法人应当在章程或组织规章规定的 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是指法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 意义
•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取 得孳息所有权,转移原物所 有权,孳息所有权应同时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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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为核心内容的虚拟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自 发的社会生活关系,如朋友关系;另一类是经法律调 整后形成的规范化的社会关系。前者是真实存在的, 后者是法律虚拟的。 但是,这两类社会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民事法律 关系往往以自发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如朋友之间的一 般生活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但朋友之间若发生借 贷就要受民法的调整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不同的系统 中。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就是不同的价值系统 比如社会学系统、经济学系统和法学系统等。 现代各种社会学科就是各个不同的价值判断体 系。正确的法学判断应当尽量在法学系统中作 出,其他的价值系统可作为参考系统来使用。
二、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
法学所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其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因此,在法 学分析方法上不能够采用价值中立的数理逻辑, 而必须正视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建立在价值 判断基础上的非形式逻辑分析方法。 作为法学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其基本的分析模 型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关系,一个是法律行为。 这两个分析模型在民法上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和民事法律行为 。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进行很多行为,也 会遇到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事情,这些统称为生活事实。但并不是每 一个生活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法律事实才可以。请看 下列例子: E、甲画了一幅画。 F、甲请自己的好朋友乙去餐馆吃了一顿饭。 G、甲在驾车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而发生车祸,导致车子毁坏,人受伤。 上述E例中的甲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是自己画了一幅画,但是这也 是法律事实,即创作事实,它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F例中的甲请乙吃 饭,看上去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实际上这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的意思,而只是为了增进友情,因此不能发生法律关系,但二者与餐馆 之间则可以发生餐饮合同法律关系,受债权法调整;G例中的甲也没有与 其他人发生关系,但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一项法律事实,即突发事件导致 汽车受损、本人受伤,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受合同法调整。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意义: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和限 度 作用:特别用于限制所有权的滥用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六条
6、公序良俗原则 意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 和善良风俗 作用:对民事法律行为有解释评价的作用,也 有漏洞补充的作用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六条
三、民法的重要意义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首要目的是赋权,使每一个民事主体都 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并可以自由地行使这些 权利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的逻辑结构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制度
行为制度
民法
民法总则 民法物权 民法债权
五、民法的法源
1、成文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以民法典的形式就一般民事法律关 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关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区别,请看以下两个推理: A、因为1+1=2,所以2+2=4。 B、因为甲侮辱了乙,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因此应当进行赔礼道歉。 这两个判断有什么不同呢?A是一个数理逻辑的例子,运用了基本的 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即由于一加一等于二,所以二加二必然等于四。 依此类推,四加四等于八,四加八必然等于十二。整个的数学体系就 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符号化、公式化的形式逻辑的推理基础之上的。 而B是一个法律逻辑的例子,这个推理表面上看是与数理逻辑一样的 因果关系推理,即因为甲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给乙造成了人格损害, 而法律规定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是受保护的,因此某人必须为 其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个结论的正确性的关键并不是推理,而是 建立在每一个判断的正确性基础之上的。
3、公平原则 意义:交易的公平和对等 作用: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 条、54条(显失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来自于善意履行,后发展为诚实信用原 则。 作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 可以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四条 《合同法》第六条
上述两个推理清楚地表明了系统应用对于非形式逻辑 推理的重要性。在D推理中,必须适用现代医学理论 进行判断;而在E推理中,必须适用中医进行判断。 如果适用错误的系统来进行推理,则不能得出正确的 结论。 法律逻辑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 正确的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概念基础之上。而正 确的概念来自正确的概念系统。比如,上述例子C中的 法律概念就存在着系统应用错误,即把关于财产关系的 法律概念应用到了人身关系上。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综上所述,在非形式逻辑推理过程中,推理必须建立在 正确的判断基础上,并且是一系列相关的正确判断才可 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些判断是否正确并不像数学逻辑 那样有公式可循,而是必须经过主观价值判断才能够得 出。 所谓价值判断,是指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是与非、善 与恶的判断。由于社会现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的, 并不像动植物乃至于原子世界那样是绝对客观的,因此 在处理这些现象时必须依赖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这不 仅仅是心理学或社会学处理的问题,也是法学问题。
错误的推理在生活中可能会以十分荒谬的样子 出现,比如: D、因为他的腿受伤了,所以手缠上了纱布。 这个推理的错误十分明显,即因果关系的错乱。 单独看这两个句子都是对的,然而两句话之间 没有联系。判断这个推理的正误应当加上一个 被省略的判断,即人受了外伤应当对伤口进行 包扎,所以伤在腿上就应当包扎腿,而不是手, 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针对西医来 说的。因此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 意义:自主、自愿、自由 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四条 《合同法》第四条 限制:禁止以表面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
2、平等原则 内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 的。 意义:经济基础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 护平等 作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三条
但是,中医就不能够这样判断了。比如下句: E、他头痛,所以应该用热水泡泡脚。 这个推理单看两句话也都是对的,并且其间有密切的 联系,因为推理过程中省略的部分是中医理论中的经 络关系。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理论,与现代西方理 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中医理论中,人体是一个相互 联系的整体,特别是经络体系。根据这个整体理论, 引起头痛的原因是导向整个经络的,而脚是全身经络 集结的地方,因此用热水泡脚可能会缓解甚至消除头 痛。所以这个推理并不是错误的。
民法总则教程
第一节
民法概说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 有和交换关系(所有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和 身份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C、因为甲辱骂了乙,而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
财产权,因此甲应当进行损害赔偿。
这句话表面上看也是一个推理,最后的结果也 是对的,因为法律的确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责 任。但是,这个推理过程包含着巨大的瑕疵, 即其中第二个判断与事实之间没有关系,因此 这个推理过程是错误的、不连贯的,得出的结 论也便是不能接受的。
三、民法分析模型之二:法律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还包括适法行为。不法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是引起侵权之债发生的事实。合法行为是民事 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方式,通过意思表示。 适法行为是某种事实行为,但有相应的法律予 以调整,因而不须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法律关 系的产生。此外,还有不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的情谊行为。 正确地区分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事 实,才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民法的制度建设应服从民法的基本理念,如平等、自由、诚信等,如 果没有基本理念的统摄,民法的具体制度就会丧失目的性。 2、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民法规范
例如:平等原则 比较: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规则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
(二)、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 化,因此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 了修正。 1、针对所有权——禁止权利滥用 2、针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契约自由 3、针对自己责任——以严格责任补充过错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