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技能分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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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员工岗位技能分层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岗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深入落实标准化作业,强化在岗员工本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岗位操作技能,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立足于提高员工岗位实操技能,结合本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新技术、新业务、工艺流程等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条岗位技能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段各科室、单位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员工系指在车辆段内各岗位从事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及委外联运单位员工。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车辆段成立岗位技能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段总支书记
副组长:技术副段长、安全副段长、检修副段长、工会主席
组员:教育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监察科科长、经营管理科科长、党政办公室主任、验收室主任;列检作业场、检修单位、设备单位及薛家湾列检所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室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各单位岗位技能适应性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员工岗位技能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在车辆段岗位技能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室统一归口管理,其他科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教育室:负责段级岗位技能培训项目提升类、拔高类培训需求计划提报、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岗位基础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队进行强化应急救援技能、行车设备故障(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培训工作。
安全监察科:配合教育室制定应急救援培训计划, 负责组织段级应急救援演练及指导各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修订完善各项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技术科:负责各专业岗位技能适应性培训及应急救援培训技术支持、指导工作。
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专业岗位技能基础适应性培训计划、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及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岗位技能分层培训项目
第八条岗位技能基础培训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岗位员工掌握本岗位专业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本岗位专业知识、实操技能水平及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培训对象:货车检车员、动态检车员、列检值班员;客车
乘务组、客车整备组;制动组、轮轴组、钩缓组、台车组、车体组;红外线维修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中央机红外线值班员。
(三)培训内容:本工种岗位专业知识、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检修工艺、设备构造原理维修保养、客货车快速修、应急救援、一班一列一辆作业标准等。
第九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应急救援队员掌握行车设备故障(事故)处置知识技能,提升应急救援快速处置能力;使主要工种技术业务优秀员工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本专业综合技能水平;使主要工种掌握专项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主要工种专项技术业务水平。
(二)培训对象:应急救援队员、优秀员工、主要工种岗位员工。
(三)培训内容:《货车检车员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理办法》、《铁路货车运用故障处理作业指导书》、《客车车辆乘务员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理办法》、《设备维修规程》、应急救援机具操作及相关专业岗位作业指导书等应急救援技能;本岗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第十条岗位技能拔高培训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掌握行车设备故障(事故)调查处置方法,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调查协调指挥能力;使兼职教师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和操作技能,具备独立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主任、班组长、兼职教师。
(三)培训内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车辆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应急救援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人身伤害、火灾、行车设备故障(事故)、设备故障(事故)等现场调查处置技能;车辆新技术、新业务及岗位操作技能等。
第四章岗位技能分层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岗位技能基础培训:各单位结合各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列检作业场每季度各工种不少于一项岗位技能培训,一项应急救援处置技能培训;其他单位每季度各工种不少于一项,其他工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相关岗位技能基础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育室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岗位技能拔高培训:教育室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实际培训需求于每年9月下旬提报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计划,教育室结合各单位培训需求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岗位技能基础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各工种兼职教师按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认真填写《车辆段员工岗位技能培训记录簿》,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培训总结、评估报告及员工培训报表等上报教育室。
第十六条岗位技能提升类、拔高类培训由教育室组织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填写培训班档案,按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演练由安监科组织实施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队组织协调及处理技能进行综合检验。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并制定月度分解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将《员工培训月度分解计划表》上报教育室。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开展专项培训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教育室提出培训申请,教育室根据专项培训需求开展专项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其他工种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第五章岗位技能培训考勤管理及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职教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班班级管理及考勤工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与培训班职教管理人员办理,连续请假两天以上必须经学员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并核减所在单位0.5分/人、次。
第二十三条发生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尊重教员等违反学习纪律行为,核减所在单位0.5分/人、次。
第二十四条培训班结束后,进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60分合格,不合格者提供一次补考机会,核减所在单位0.3分/人、次,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二次考试不合格,核减所在单位0.5分/人、次。
第二十五条日常培训效果抽查,未达到培训效果的核减所在单位0.2分/人、次。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