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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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渔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大连市渔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大连市渔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邓文静班晴范文亮杨鑫来源:《南方农业·下旬》2020年第08期摘要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

我国的渔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起步、整顿和治理等阶段,逐步进入了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阶段。

我国渔业总体发展较为迅速,各区域渔业发展具有区域特色,辽宁省渔业发展最典型的就是大连市。

大连市是一个港口城市,渔业是大连的支柱型产业。

基于此,对大连市渔业发展进行解读,指出现阶段大连市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对大连市渔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以促使大连市渔业发展空间越来越广阔,前景越来越好。

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辽宁省大连市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ki.1673-890x.2020.24.059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乎大连地区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大连市地处我国辽宁省东南部,与黄渤海相连接,水域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发展渔业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

基于此,笔者将充分了解大连市渔业发展现状,进行相关影响因素分析,找出推动大连市渔业迅速发展的动力。

这对促进大连市渔业发展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可以为我国其他区域渔业发展提供借鉴,进而促进我国渔业发展。

1 大连市渔业发展现状大连市位于我国辽宁省东南半岛处,与黄渤海区紧密连接,辽阔的海洋从三面环绕整个半岛,水陆交通都很便利,地理位置非常优越。

海岸线约1 900多千米,占全国海岸线的1/10,是我国海岸线较长的沿海城市,可进行人工养殖的浅海水面积约53.33万公顷,滩涂面积约为6.67万公顷,这些自然条件使得大连市的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拥有非常强大的资源后盾。

大连的水域资源丰富,有许多天然渔场,是我国渔业发展的重点地区,闻名国内外。

目前,大连市渔业产值已在大连市的农林牧副渔中位居首位,并且在辽宁省的渔业产值中占50%以上。

全市的渔业发展整体上呈现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趋势。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营口海产品现状调查报告

营口海产品现状调查报告

营口海产品现状调查报告1. 引言营口市位于辽宁省东部滨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是中国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之一。

本报告旨在调研营口市的海产品现状,包括渔业资源、捕捞方式、海产品加工和销售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2. 渔业资源概况营口市海域水质优良,适合多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生长。

目前,该市主要渔业资源包括对虾、蟹类、鱼类等。

其中,对虾资源丰富,品种多样,品质优秀,深受市场欢迎。

蟹类主要有大闸蟹、梭子蟹、毛蟹等,口感鲜美,是市民喜爱的海产品之一。

此外,营口市还有多种优质海鱼,如黄鳝、鲤鱼、鲈鱼等,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

3. 渔业捕捞方式营口市的渔民主要采用传统的捕捞方式,如围网、拖网、刺网等。

这些方式在保证渔获量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当地政府已经开始引导渔民采用环保捕捞方式,如友好捕捞、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也提升了渔产品的质量。

4. 海产品加工情况营口市的海产品加工工艺先进,产品品质高。

主要加工方式包括鲜活保鲜、冷冻、腌制和干制等多种方法。

鲜活保鲜是保证海产品口感和质量的重要工艺,冷冻则可以延长产品的保鲜期。

腌制和干制则能更好地保留海产品的风味。

此外,市场上还流行一些特色的加工方式,如对虾天妇罗、螃蟹馄饨等,使海产品更加多样化,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5. 海产品销售情况营口市的海产品销售渠道多样,主要包括本地市场、批发市场和电商平台。

本地市场是最主要的销售渠道,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新鲜的海产品。

批发市场则是各类餐饮企业和超市等的主要采购地,将海产品供给到更广泛的消费者。

电商平台的兴起使得海产品的销售更加便捷,可以通过网络将产品直接送达消费者手中。

此外,营口市还加强了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开展海产品的外销业务,开辟了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渠道。

6. 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饮食的重视,海产品市场需求逐渐增加。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辽农渔〔2021〕32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农渔〔2021〕32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31日辽宁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渔业产业振兴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进入“十四五”,辽宁渔业发展也将步入新发展阶段,面临新挑战,迎来新机遇,也是基本实现渔业现代化的关键承接期和重要机遇期。

为进一步理清渔业发展思路,明确目标和任务,实现辽宁由渔业大省向渔业强省转变,根据《“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渔业发展成效“十三五”期间,辽宁渔业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水产品产量稳步增长,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渔民收入显著提高,渔业发展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渔业产业发展,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渔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为构建具有辽宁特色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全省渔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方针,全面加快渔业发展方式转变,圆满地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合理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减船目标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数量,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其中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国家规定的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目标计划,辽宁省分配给我市2015-2019年计划为减船1253艘,总功率43825 千瓦。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按照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对我市拟减船转产渔船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大海渔政字〔2016〕203号),截至最终申报时间2016年6月22日,各地区共上报拟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2266艘,总功率94722.45千瓦。

我市决定到2019年底,力争将上述2266艘海洋捕捞渔船全部压减。

辽宁地区适合养殖项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辽宁地区适合养殖项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辽宁地区适合养殖项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辽宁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适宜开展各类养殖项目。

养殖业是农业产业的重要支柱,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主要就辽宁地区适合养殖的项目进行探讨和分析。

在辽宁地区,由于气候条件的适宜和土壤的肥沃,农牧业发达,多年来一直以来都是农产品的主产区之一。

养殖项目在辽宁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和发展,包括畜牧业、水产养殖以及蚕桑养殖等。

这些养殖项目既可以提供丰富的农产品,也可以促进当地农民的就业和增收。

此外,辽宁地区还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拥有着广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

渔业养殖项目在辽宁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包括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等。

海水养殖主要以海产品如虾、蟹、鱼等为主,而淡水养殖主要以鱼类为主。

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满足辽宁地区消费者对于海鲜产品的需求,还能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地方经济收入。

总的来说,辽宁地区适合开展各类养殖项目,这些养殖项目在提供丰富农产品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当地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养殖技术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养殖业在辽宁地区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在文章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对辽宁地区适宜养殖项目的具体介绍、适宜条件和发展前景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设计是为了使逻辑清晰,内容有机衔接,读者能够迅速获取到所需信息。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2.正文2.1 养殖项目12.1.1 项目介绍2.1.2 适宜条件2.1.3 发展前景2.2 养殖项目22.2.1 项目介绍2.2.2 适宜条件2.2.3 发展前景2.3 养殖项目32.3.1 项目介绍2.3.2 适宜条件2.3.3 发展前景每个养殖项目都将包含项目介绍、适宜条件和发展前景三个部分。

项目介绍将阐述该养殖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产业现状等内容。

辽宁省水产养殖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辽宁省水产养殖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辽宁省水产养殖业现状及发展对策李保S h u i c h a n y u y e辽宁省与黄海、渤海相邻,海岸线总长度高达2920千米,在全国海岸海中占比高达12%。

在辽宁省境内,拥有300多条河流,以及875.3万亩内际水域,拥有极为发达的水系资源。

这一天然的地理环境,使辽宁省境内具有非常丰富的渔业资源,其渔业产品的产量在全国排在前列。

本文对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为推动辽宁水产养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可靠的参考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化,为了使辽宁省的水产养殖行业在新经济环境下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辽宁省政府以渔业产业为中心,围绕渔业产业这一主线,对水产养殖行业的结构进行有效调整,坚持贯彻以养为主,养捕并举的发展方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并深化水域开发力度,加强对水域资源的利用,扩大水产养殖规范,促进渔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有效实现“海上辽宁”发展战略,从而促使辽宁省的水产养殖行业能够在新经济环境下,获得新的发展。

一、回顾发展历史,抓住机遇促进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的水产养殖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是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转折点。

回顾历史,辽宁省的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78年到1985年,是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也是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进行现代化发展建设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水产养殖行业发展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辽宁省地区吃鱼难的问题。

从1986年到1993年,是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辽宁省地区已经基本解决了吃鱼难的问题。

同时这一阶段的经济建设以丰富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工程”作为工作重点。

基于这一点,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水产养殖技术和资金投入,其养殖规模进一步扩大。

自1994年以来,辽宁省水产养殖行业进入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水平实现了大幅度跨越,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同时对水产品的需求量及品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万三千亩人工造礁撑起辽宁省百亿元海参产业

一万三千亩人工造礁撑起辽宁省百亿元海参产业

野生欧然海参价格,野生意大利欧然海参价格,野生欧然意大利海参价格多少钱,欧然野生海参价格贵不贵。

养殖海参价格在1000~3000元一斤,野生海参价格在6000元以上。

野生海参价格比养殖海参价格高很多。

而养殖海参也包括圈养海参和底播放养海参,底播放养海参价格比圈养海参价格高。

养殖海参的问题挺多,一是经常在养殖过程中添加激素,二是海参往往养了4~8个月就捕捞上来,然后通过加盐加糖加胶加虾粉来增加海参重量。

所以野生海参虽然价格高,但营养价值更大,也更加安全。

今年以来,辽宁省新建了3个人工渔礁示范区,礁区面积达1.3万亩,礁体规模达38万空立方米。

经过3年来大规模的投礁工作,目前全省集中礁区面积已达3.42万亩,礁体规模达45万空立方米。

人养海:为鱼虾安家改革开放30多年来,辽宁省渔业捕捞能力快速提高,沿海的大连、营口、丹东、盘锦、锦州、葫芦岛6市拥有的渔船数量不断增长,如今已超过万艘,而且马力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

捕捞能力明显增强后,邻近的黄海、渤海湾、辽东湾等海域出现了渔业资源锐减的情况。

到目前,近海渔场虽然仍拥有鱼、虾、贝、蜇、藻、参类等海洋生物品种,但资源量与从前相比已大为减少。

近10年来,辽宁连年实施大规模人工放流海蜇、对虾的惠民举措,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渔业资源剧减的趋势,但海洋生态告急的现实依然严峻。

为此,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和广大渔民加快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脚步:渔业生产从过去单一的“捕捞型”,向“捕捞+养殖型”转变;由“沿海增殖放流定时捕捞+远洋捕捞+精养海淡水名优特品种”,向以此为基础的“大范围的‘海洋牧场’建设”转变。

而“海洋牧场”建设,就是要通过大规模人造渔礁活动,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从而实现“养海、富海、富民”的目标,尽快完成从“海养人”到“人养海”再到“海养人”的转变。

人造渔礁:引进先进技术一片非人工造礁海域如果只有3~5种鱼类品种,经过人造渔礁后,诱集那些“过客”鱼类来此安家繁育,就可使鱼类品种增加到四五十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欢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辽政办发[2000]75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海洋水产厅更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不再管理渔业生产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三)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重大权益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监督管理全省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证,按规定实施海域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和内陆渔业水域重大工程项目。

(五)贯彻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丹东市2016年国内渔业捕捞

丹东市2016年国内渔业捕捞

丹东市2016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海渔计字﹝2017﹞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坚持“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目标和“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规范补贴程序,充分发挥渔船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一致、就地就近监管优势,方便渔民,提高效率,强化监管。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凡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为补贴对象,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

(四)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应当符合以下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或其家庭成员;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企业的股东;社会组织的合伙人;农业合作社成员;村民或居民);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权属关系。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渔业生产。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渔业水域、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渔政检查员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渔业法》、《渔业法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二章养殖业第七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养殖业生产。

第九条改变已用于渔业养殖的水面、滩涂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禁止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辽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建设“海上辽宁”战略,使全省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随着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海洋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为保持我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的统一、有序、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工作(一)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海域法》),依法审批海域。

实行涉海工程项目立项前海域使用预审制度。

沿海地区渔业、增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沿海乡镇违法对外承包海域行为要立即停止。

港口、码头、电厂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不得开工兴建,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

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最佳效益。

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保证海洋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辽宁地区常见的水产品加工种类

辽宁地区常见的水产品加工种类

辽宁地区常见的水产品加工种类辽宁地区是中国重要的水产品产地之一,拥有丰富的水产品资源。

岛屿众多、海岸线长,并有渤海和黄海两大水域的辽宁地区,是一个理想的水产品养殖和捕捞区域。

辽宁地区常见的水产品加工种类有:1.鱼类加工:辽宁地区以养殖和加工各种鱼类产品而闻名。

常见的鱼类包括鲈鱼、鳕鱼、马鲛鱼、黄鳝等。

鱼类加工包括去鳞、去内脏、处理鱼肉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鱼丸、鱼皮酥、鱼肉罐头等。

2.虾类加工:辽宁地区是虾类加工的重要基地之一。

常见的虾类有对虾、明虾、小龙虾等。

虾类加工主要包括去壳、去虾线、去头尾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虾仁、干虾皮、虾酱等。

3.螃蟹加工:辽宁地区的螃蟹资源丰富,尤以大闸蟹和河蟹最为著名。

螃蟹加工包括去壳、拆蟹腿、处理蟹肉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蟹黄酱、蟹粉、腌蟹等。

4.贝类加工:辽宁地区拥有丰富的贝类资源,常见的贝类有扇贝、蛏子、蛤蜊等。

贝类加工主要包括去壳、去腸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干贝、贝酱、贝香等。

5.海带加工:辽宁地区盛产海带,海带加工是当地的传统工艺。

海带加工包括洗涤、晾晒、干燥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海带丝、开洋海带、海带饼干等。

6.海参加工:辽宁地区是海参资源丰富的地方,拥有多种海参品种。

海参加工主要包括处理、炮制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干海参、软海参、海参肠等。

7.鱿鱼加工:辽宁地区的鱿鱼资源丰富,鱿鱼加工是当地的重要业务。

鱿鱼加工主要包括去内脏、处理鱿鱼身体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鱿鱼圈、鱿鱼丝、鱿鱼酱等。

8.海藻加工:辽宁地区海岸线长,海藻资源丰富。

常见的海藻有昆布、紫菜、裙带菜等。

海藻加工主要包括洗涤、加工、晒干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海藻丝、海藻粉、紫菜卷等。

9.乌贼加工:辽宁地区的乌贼资源丰富,乌贼加工是辽宁地区的传统工艺。

乌贼加工主要包括去内脏、处理乌贼身体等工艺。

常见的加工产品有乌贼丸子、鱿鱼条、烤乌贼等。

10.海鲜罐头加工:辽宁地区的海鲜罐头加工业也非常发达,主要包括各种水产品的罐头加工,如沙丁鱼罐头、扇贝罐头、虾罐头等。

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渔业产值及渔业细分产业产值分析

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渔业产值及渔业细分产业产值分析

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渔业产值及渔业细分产业产值分析一、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9年辽宁省渔民人均纯收入达19583元,同比增长3.3%。

从渔业经济总产值来看,2018年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为1305.4亿元,2019年辽宁省渔业经济总产值为1330亿元。

二、辽宁省渔业产值从渔业产值看,2018年辽宁省渔业产值为637.5亿元,2019年辽宁省渔业产值为652.2亿元,同比增长2.31%。

从细分产业来看,辽宁省渔业主要以海水养殖为主,2019年辽宁省海水养殖产值3531084万元,占比54.14%;淡水养殖产值为1232771万元,占比18.9%;海洋捕捞产值为1104636万元,占比16.94%;淡水捕捞产值为73140万元,占比1.12%;水产苗种产值为580598万元,占比8.9%。

三、辽宁省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8年辽宁省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为326.7亿元,2019年辽宁省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为330.1亿元,较2018年增加3.4亿元。

辽宁省工业和建筑业主要以水产品加工为主,2019年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产值为2809834万元,占比85.11%;渔用机具制造产值为108036万元,占比3.27%;渔用饲料产值为185170万元,占比5.61%;渔用药物产值为11051万元,占比0.33%;建筑业产值为156458万元,占比4.74%;其他产值30724万元,占比0.93%。

四、辽宁省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发展2018年辽宁省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为341.2亿元,2019年辽宁省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为347.6亿元,同比增长1.88%。

辽宁省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主要以水产流通业为主,2019年辽宁省水产流通产值为2430069万元,占比69.9%;水产运输产值为384712万元,占比11.07%;休闲渔业产值为437525万元,占比12.59%;其他产值224148,占比6.45%。

盘锦渔业发展情况汇报

盘锦渔业发展情况汇报

盘锦渔业发展情况汇报盘锦市位于辽宁省东部沿海地区,拥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渔业发展优势。

近年来,盘锦市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渔业产业链,推动渔业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现将盘锦渔业发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渔业资源丰富。

盘锦市地处辽宁半岛东南端,拥有辽河入海口和渤海湾两大重要渔场,海域面积达到3000多平方公里,水域资源丰富。

盘锦市海水养殖面积达到40万亩,主要养殖品种包括对虾、鲍鱼、扇贝等,年产量稳定增长。

二、渔业产业链完善。

盘锦市积极引导渔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推动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目前,盘锦市已形成了以渔业养殖、渔业加工、渔业物流为主体的完整产业链条,实现了从水域资源开发到产品加工出口的全产业链覆盖。

三、渔业科技创新推动发展。

盘锦市加大对渔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建立了一批渔业科研机构和实验基地,不断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科技创新,盘锦市渔业生产效益不断提升,养殖产量和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为渔民增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渔业环保意识增强。

盘锦市注重渔业环保工作,加强对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严格控制养殖废水排放,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盘锦市还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渔民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养殖理念,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打造生态良好的渔业发展环境。

五、渔业对外合作交流广泛。

盘锦市积极开展渔业对外合作交流,与周边地区和国际渔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渔业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

通过开展渔业产业合作和产品贸易,盘锦市渔业产品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了盘锦渔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渔业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盘锦市结合国家扶贫政策,积极推动渔业扶贫工作,通过发展渔业产业,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致富。

目前,盘锦市已有大批贫困户通过参与渔业养殖和加工脱贫致富,渔业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综上所述,盘锦市渔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科技创新能力、渔业产业链延伸等方面仍需加大投入和努力。

辽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辽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辽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
【年(卷),期】2016(000)021
【总页数】1页(P13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辽宁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J], 《辽宁日报》
2.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
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J], 无;;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
5.重庆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向保护渔业资源方向调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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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严格贯彻国家、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的目标和“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原则,从我省各地实际出发,明确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规范补贴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渔船所属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方便渔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

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应当符合以下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或其家庭成员;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企业的股东;社会组织的合伙人;农业合作社成员;村民或居民);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权属关系。

(四)不予补贴渔船:辅助渔船;持有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各市特定管理的渔船。

(五)对年度超期未检验的渔船暂缓发放补助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待渔船检验合格且四证合法有效再行发放。

三、补贴标准(一)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从2015年开始,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进行分档,以不超过农业部核算标准上限确定其补贴,其中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016-2019年逐年降低补贴标准。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船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日期为准),2015-2017年,分别按照不高于农业部确定的当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的75%、50%和25%给予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

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上限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上限标准。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不超过主作业类型对应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进行核算;未标明主作业类型的,以作业类型第一栏填写的网具类型作为主作业类型。

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不超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的,按不超过这四种类型网具的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

2.小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二)养殖机动渔船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

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养殖面积以养殖证确认面积为准。

1.可补贴功率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

计算方法为:可补贴功率=养殖证面积×1.4。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养殖证确认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0千瓦;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

计算方法为:(1)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可补贴功率=面积×1.4(2)面积100公顷(含)—1000公顷(含)的:可补贴功率=100×1.4+(面积-100)×1(3)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可补贴功率=100×1.4+900×1+(面积-1000)×0.8养殖证对应的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小于可补贴功率的,按渔船实际功率合计数核定补贴;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大于或等于可补贴功率的,按可补贴功率核定补贴。

2.养殖机动渔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单艘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单艘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可补贴功率计算值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补贴。

单艘养殖机动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低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实际功率计算补贴;实际主机功率高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核定补贴功率计算补贴。

3.补贴资金测算标准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38万元/千瓦。

四、特殊情况补贴资金的核发(一)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对于已签订买卖协议且渔船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但暂无法办理转籍过户的渔船,由申领人提供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证明材料确认补贴资金享受者,并由补贴资金享受者申报油补。

(二)新建渔船和更新改造后的渔船,捕捞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养殖渔船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三)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四)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渔船海事调查证明》和渔船检验部门临时检验证明确认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船灭失证明》原件进行申报。

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进行申报。

(五)出国或回国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按照取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六)对灭失和拆解渔船,灭失和拆解证明记载在上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对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记载的时间在上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七)按照农业部实施方案要求,随着渔船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将逐步实现以实际作业天数核算渔业油价补贴。

(八)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当地渔业实际执法需要决定是否扣减渔业油价补贴。

(九)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情形,由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船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渔业生产实际,从有利于渔民的角度进行发放。

五、工作程序(一)组织申报。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1、2),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等基础信息。

渔民(渔业企业)需承诺对其填报的补贴申请表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公示。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等情况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新建、更新改造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渔船审核并测算补贴资金后,要对渔业油价补贴申报信息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组织发放。

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补贴资金后,要结合地方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在对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自查自纠。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工作总结。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电子版)、《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送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六)建立档案。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档案。

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反映资金发放过程。

六、监督管理各市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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