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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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关系
摘要:证券业和银行业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两条主要渠道。

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证券业是直接的融资渠道,则银行业是充当信用的中介人。

随着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处理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银行业能否参与证券业也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银行业;证券业;关系
,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banking
industry
Abstract:The securities and banking industry are two main channels for countries us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 to raise and distribute funds.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refers to the special industry engaged in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rading services and it is one of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is a direct financing channel, banking industry is an intermediary who act as credit. With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banking is crucial, Banking industry involved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is a hot topic,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curities and Banking industry.
Keywords: banking industry; securities industry; relationship
目录
1引言 (1)
1.1银行业与证券业 (1)
1.2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2)
1.2.1银行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2)
1.2.2 证券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2)
2各国采取的不同形式 (4)
3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 (6)
4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的问题及对应措施 (7)
5 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法律化 (8)
6总结 (8)
参考文献 (1)
致谢 (2)
1引言
1.1银行业与证券业
银行是关于经营货币的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

现代金融业的主体之一是银行,并且银行业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证券业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证券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的要素之一,主要经营的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1,并且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能够进行,并能够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的秩序。

它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等组成。

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业迅速地发展,现在已经初具了规模。

金融业是由银行业与证券业统一起来的,但又分别地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不同方式,发挥着共同的调节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社会资金配置的功能,两业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概括说来,二者有“三种关系”、“四类机构”、“五种方式”。

l、“三种关系”。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关系,从银行方面看存在三种形式:(l)银行可以作为证券的经营者;(2)银行可以作为证券公司的股东;(3)银行可以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客户。

2、“四类机构”。

依照以上三种的关系我国当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可以分为四类:(l)证券交易所。

当前仅有上海与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法人单位,会员主要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成。

它与银行业的分离比较彻底。

(2)证券公司。

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由专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它作为专业银行的子机构,把专业银行作为依托,相对于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而言。

它形式上比较独立,实质上都与专业银行紧密相联的。

另一类则是以当地的五行一司及城市信用社为主要股东组成的股份制的公司。

与前一类相比而言,它与银行的关系有所分离,但仍不算是严格的意义上的分离。

(3)专业银行要通过储蓄所柜台服务形式的自营代理证券的业务。

除过办理国债的发行兑付外,还承购包销或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得债券和企业的债券。

专业银行通常以信贷资金全部购买或承购的包销企业债券,既可
绕过所谓地规模控制,又能获相应地较高利息收入。

在这里面,专业银行同时兼有客户和证券经营者的双重的身份。

(4)财政部门的国债的服务部。

上述四类证券的经营者,除去了数量极少的证券的交易所和业务的范围狭窄的国债服务部外,基本上都与银行关系非常紧密的,或者说的是貌离神合。

3、“五种方式”。

它是指的是目前银行参与证券活动的方式有五种情况:(l)银行下属的信托投资公司下设了证券业务部从事于证券业的;(2)由银行筹建证券公司专营于证券业;(3)银行利用其自有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持股;(4)银行购买了国库并且持有部分的国库。

(5)银行以法人股股东而设立了户头,以盈余资金进行证券的投资。

1.2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1.2.1银行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我国的银行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000多年前的唐代时期,当时也出现了一些可以兼营银钱的机构,例如邸店、质库等;随后,宋代有了钱馆、钱铺,明代有钱庄、钱肆,清代有票号、汇票庄等。

这些的机构虽然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银行,但已具备了一些银行的某些特征。

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一些近代银行,首先产生在意大利,它于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的银行是最早成立的近代的银行。

1407年设立的热亚那的银行是早期的存款的银行。

这以后相继出现的一些银行,主要从事于存、放款的业务,大多是具有高利贷性质的。

1694年的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股份的银行。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广泛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地发展,资本主义银行才能够得以普遍地建立。

资本主义的银行是特殊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它的主要职能是经营货币的资本,进行发行信用流通工具,充当资本家之间的信用的中介和支付的中介。

1845年由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丽如银行(又称“东方银行”),它是中国最早出现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1897年,它是由我国自办的第一家的银行。

1.2.2 证券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开放成了中国必走之路。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进一步确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
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的内在要素是证券的市场,它仅是商品经济的一个范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

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后,证券业的发展也顺从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的趋势。

这是也是从理论上看待证券市场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的联系,更值得一提的是,改革的趋势也十分迫切地需要中国建立一个自己的具有现代化的证券的市场。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

随着农村的经济的发展,使得资金规模的运动扩大,资金的需求的量逐渐地增大。

国家为了能够鼓励收集闲散的基金来发展农村的经济,允许资金能够在山区自由地流动,鼓励农民来集资来入股兴办企业,这些是证券业开始发展的初动力。

自1984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逐渐地变为了城市。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一的银行贷款模式已经不能再满足对于资金的要求。

因此,在一些经济的体制改革中,一些经济实体开始尝试地发行证券、股票等来直接地进行来筹资。

到了90年代,我国的证券业也得到了规范化的发展。

现在证券业在我国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日本成立了最早的证券交易是在1978年,证券交易位于东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位于大阪的大阪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建立初期的主要的交易证券是公债的,只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末,随着现代工业的大量地兴起,股票交易的份额才开始逐步地上升,证券市场的规模也得到了更加迅速地扩大。

但二战结束以后,日本的证券交易被勒令停止了。

1947年3月,日本政府才开始公布了“证券交易法”,至此,日本的证券的交易才开始正式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证券交易量的不断地扩大,日本政府于1949年5月正式批准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建立新的证券交易所。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地发展,同时日本也允许银行业参与证券业。

本世纪30年代以前,是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基本的融合时期。

这一时期内,尽管美国曾用“国民银行法”对银行兼营证券业务进行了一些必要地限制,但是限制并不是很严格的。

尤其是在这一时期内,它允许商业银行以两种的方式涉足证券的市场:一类是利用存款的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一类是由银行向股票的投资者直接进行发放贷款,因而可以把这一时期看作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基本融合的时期。

30年代前,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能在较高程度上融合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早期的美国的证券的市场基本上是属于自发性的市场,联邦政府没有任何的监管的措施,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几乎没有受到限制。

在这种“宽松”与
“自由”的氛围里,就有更多的空间和机会进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了。

2各国采取的不同形式
证券业在西方的国家已有近几百年的历史了。

各国的证券业在成长的过程中,处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时所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禁止银行业参与证券业;另一种是允许银行业参与证券业。

这是两种相反的措施。

美国的证券业是起源于17世纪初,最初的证券交易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商品集市中和商品交易所中进行的交易。

在这种类型的市场上,证券交易多是采用集中拍卖的方式。

另一种是由专门从事证券的推销的经纪人沿街进行抛售证券。

经纪人可以直接和买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议价,最后达成成交的。

证券的交易的专业化和经纪人的大量的出现为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在早期是允许银行业能够参与证券业的。

在当时的时候,一方面,银行能够直接地参与到证券的市场上的交易各种活动中,承销各种各样的证券。

另一方面,银行大量地向证券商和经纪人发放垫头的贷款。

银行业对于证券业的参与能够对早期的美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的作用。

但是,由于自由地放任,证券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的投机的活动、内幕的交易和造谣等等,同时能够给金融市场和整个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从1929至193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的股票的价值从879亿美元猛跌到了156亿美元,许多公司的股票跌得更加惨重了,而大量地破产公司和银行的证券也几乎一文不值了,整个证券市场都呈显出了完全崩溃地状态。

同时证券的市场的崩溃又能够造成了大量的银行的破产与倒闭。

这就造成了1929年---1933年席卷了整个西方资本主义的国家的经济的大危机。

美国从这次危机中吸取了很大的教训,为了能够加强证券市场方面的管理,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1933年到1940年,美国国会连续地通过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7个法律,并设立了一些有关管理的机构,并对证券市场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中,明确规定限制商业的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对垫头贷款进行严格的进行控制。

日本在对证券业方面的管理以及处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上,大体上是以美国为典
范来制订本国的一些方面的法律,限制了商业的银行参与证券业和发放垫头贷款。

欧洲各国的证券业起步的都比较早,但是发展并不是很快的,资本主义市场也不及美国与日本发达。

这些国家在处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上所采取的方式和措施与美、日截然地相反。

通常由银行来承担证券发行。

一家公司如果决定发行证券的时候,首先是得寻找一家银行进行销售,由其进行包销。

银行业同时又是二级的市场最重要的投资者,银行业与各方面投资者通过开立帐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替投资者买卖有价的证券。

德国的最大的商业银行、德意志的银行是德国证券的市场上最大的经纪人,瑞士几家最大的商业银行几乎包揽了全国绝大部分的证券的交易。

欧洲各国在对于证券的市场的管理证券的市场的组织形式以及处理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关系上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只有英国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是“自律性”的,政府不进行参与干预。

这样会为欧洲统一的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二次大战后,跨国公司与跨国银行的迅速地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开始加速形成并且加剧了证券的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随着跨国银行数量的不断地增加及业务的范围的不断地扩大,逐步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许多国际金融的中心。

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银行。

在国际的证券的市场上,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是新的证券的主要的发行者,又是国际债券的发行者和主要的投资者,同时又是外国债券的主要的经纪人,证券交易往往得通过银行在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的。

跨国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是国际证券的交易,国际证券的交易成为国际金融的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的部分。

面对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发展,美国与日本也推行了金融自由化的政策对原来的法案加以地修改。

原来国家对银行经营股票的种种的限制只对国内银行是有效的,但跨国银行是不受此限制的。

尽管美日对银行的管制有了所放松,但是没有达到欧洲各国金融自由化的程度的。

目前,资本主义的各国的证券市场与银行信用管理存在着一定有机的联系。

银行对于证券交易进行货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证券经纪人以及证券商。

该项货款称之为经纪人贷款。

对经纪人贷款,一方面为银行短期资金地运用开辟了一条途径,另一方面此种方法使其成为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交流的桥梁。

资本主义各国都吸取了30年代得经济大危机的教训,对经纪人的贷款需要以一定数量的证
券作为了一种质押。

借款人的借款数额占所提供证券价格的比率称为保证比率。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了保证比率来确定货币市场流向资本市场信用流量以来减少风险,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
银行业与证券业都属于金融业的领域,但在金融业中,银行业与证券业又有不同的特点。

(l)证券业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业是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
(2 )证券业不能创造信用流通工具,银行业一般都能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3 )证券业不能吸收顾客存款和向顾客发放贷款,银行业必定吸收顾客存款和向顾客发放贷款;
(4) 证券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佣金、手续费,银行业的利润来源现阶段主要是利差。

这些不同点表明它们的性质、业务有各自的存在的领域。

尽管如此,它们在社会融资中有着密切的联系:(1)它们都相互提供资金的来源。

银行能够以证券公司为放款的对象,证券公司必要时也需要向银行进行借款。

当证券业发展起来了,买卖有价的证券应该具有强大的诱惑力和吸引着社会游资的时候,又能够为银行创造出雄厚的资金来源。

我国近年的现实表明:深圳、上海成立证交所开展证券交易后,全国资金都往它们那里进行流动,使得那里的银行存款大幅度进行增长,存款也超过贷款,这为那里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的来源。

(2 )它们相互进行了资金的运用。

银行贷款能够给证券公司则表明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投资于证券业,尽管银行业本身没有直接地参与证券的买卖,但是仍然以收取利息的形式分享了证券带来的效益的一部份。

如果证券公司的承销、包销银行的金融债券,则证券公司的资金又运用于银行。

(3 )它们相互依靠进行开展业务的活动。

证券商的一种是证券公司,无论是进行自营的业务还是代理买卖的业务都要进行货币的结算,而且非现金的货币结算都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无论是证券商还是证券交易所都要在银行开户通过银行的结算。

这表明了证券业是对银行的依赖性的。

银行业对证券业进行地依赖似乎不是很明显,但如果只要把证券融资与银行贷款的关系纳人也能清楚地表明,在企业需要的资金为一定的情况下,要减
少对银行进行借款就只有求助千发行证券,而且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又有利于银行收回贷款。

概括地说,银行贷款能够依靠证券业的发展而进行地减轻压力,银行的贷款能够依靠发行有价证券而进行收回。

(4 )证券业是银行调控资金供给的枢纽。

社会的货币资金的供求要靠银行的,特别是中央银行的调控。

中央银行的调控资金的手段有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

准备金制度与证券业的发展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在贴现利率影响专业银行的存款的利率,进而影响了有价证券的价格,公开市场的业务要借助于证券业的发展与证券业的发展有直接联系是无疑的。

这说明银行调控货币资金必须以证券业为枢纽,没有证券或证券业不发展,都难以施展这一调控资金的手段。

4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的问题及对应措施
1、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的能力,减少行政进行干预。

2、完善银行吞证券活动的行为。

银行在证券投资时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可随时兑现的证券作为二级准备,银行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产总额的20%。

对企业参股的部分仅限于自有资金部分,对债券的购买可用其存款的长期稳定部分,对风险大的讯券投资,应建立风险基金准备等。

3、建立超脱的资信评估公司,完善并提高评估技术。

4、积极稳妥推行股份制,增加证券供给,以实现规模经济。

(l)对原发证券可适当扩大发行量;(2)在国债系列中,逐步提高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及基建债券的发行比例;
(3)将证券筹资机制引入更多的部门,将更多的企业与银行推向证券市场;(4)积极开拓新的证券品种。

5、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

银行采取加强培训,派人到国外或异地参观学习等方法,逐渐在银行内部形成一支精干的证券队伍,提高经纪人业务水平。

6、完善证券法规建设。

尽快使证券业务走上照章发行、照章交易、依法管理的轨道。

7.治理通货膨胀高通货膨胀率使证券价格上涨,投机盛行,造成股市动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形成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环境。

8.进一步完善证券的市场。

逐渐开展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促进证券资产及交易方式多样化,从而分散银行、法人或个人证券投资的风险。

(2)运用现代化通讯
及信息处理手段,建立发达的迅捷灵敏的证券报价系统。

(3)打破地区割据的局面,允许资金自由流动。

5 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法律化
国外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的处理给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借鉴和启示是, 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的变化必须用法律加以确认, 即必须使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法制化。

对此, 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所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 并已经载入我国宪法。

2000年 3 月 5 日, 朱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金融监管和法治”。

在认识和处理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时, 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强化法治的重要的意义。

同时, 这也是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金融监管只有依法进行才能有序、有力。

2000 年 2 月13 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这一《办法》公布后, 人们认为, 这是对我国自《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的分业经营的“开禁”。

银行业人士和券商的反应是不一致的。

沪上各大商业银行表示, 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化是一大机遇, 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却不可小觑。

券商们则对《办法》给予极高评价, 认为这是我国证券业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 它不仅表示开通了一个融资渠道, 而且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6总结
证券业和银行业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两条主要渠道。

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证券业是直接的融资渠道,则银行业是充当信用的中介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和谐模式成为了主流,银行业与证券业也逐渐走向了法律化。

证券业与银行业将向一个更好的趋势发展。

我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的调整还仅仅是起步,以后更是任重道远。

我们应当在充分借鉴国际认识、处理银行业和证券业关系的经验的基础上,强化法治,
顺利推进从分业经营向合业经营的战略性体制的转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决不可有任何掉以轻心。

为了更好地调整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谨慎、小心。

将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关系调整融洽及法律化,使证券业与银行业为大众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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