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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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材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3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20 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万元(10 万元以上)。

由 共同出资。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允许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资产性质 出资方式 姓名 为办学范围是开展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所的目的是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职业人才,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所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学员的实际技能,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条名称和主管机关本所的名称为(填写学所名称),主管机关为(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三条法律地位本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权利。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开设与实施、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培训材料与设备的提供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所理事会本所设立学所理事会,是学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所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学所理事会由于学所的发展需要,由多家单位或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成员和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所行政机构本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所教师队伍本所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包括聘任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师队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招生本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招生或委托招生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培训本所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学员取得相应的培训成果。

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所对学员进行管理,包括做好学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益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本所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学所章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所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所理事会,修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应程序通过。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高校课程培训学校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nan Private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

第三条学校法人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办学资质。

第五条学校的服务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学校的校址为河南省××市××路××号。

第七条学校的发起单位为×××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室、行政部门、教务部门、招生与就业部门、财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法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管理等。

第十四条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招生宣传、生源开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管理等。

第三章学校办学规模第十六条学校拥有×个培训教室和合适的实践教学设备,能满足学生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学校办学范围内的最大容纳量。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环境等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就业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吸引优秀学生报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雇主、企业、职业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定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依法登记,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办学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遵守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按需办学的原则;3.服务社会的原则;4.独立自主的原则;5.盈利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五条人员管理1.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的教师,应当按照相关职业资格要求进行招聘和管理;2.各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教学质量控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资金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自筹资金;2.贷款和融资;3.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财务记录与报告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资金使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第四章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招生与报名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记录学员信息和学习情况;2.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设施与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管理,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培训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机构的宗旨是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机构的办学理念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七条机构设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机构的重大决策、动态调整和重大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由机构管理层和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审核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机构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教学、财务、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质量保障第十一条机构的培训内容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需求确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机构的培训课程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机构的教师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对学生进行集中考试、学业评价、实训实践等,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见习机会,促进学员顺利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透明第十六条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和经济手册。

第十八条机构应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违规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机构成立后,除本章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社会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以灵活的教学模式、高水准的课程体系、专业的教学团队,为社会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三条本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卓越、服务”,其教育理念是“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校采用理事会+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形式,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本校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校发展的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本校的发展战略、管理规定、财务预算等,同时审议和决定本校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的成员由不超过七名理事组成,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从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负责制是本校的行政管理机制。

校长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策,管理本校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校的人事、财务、物资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目的是培养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化经济的要求和就业市场的需求,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本校实行课程落实“以质量为核心”教学原则,建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本校的教学内容、方式、评价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职业市场的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进行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本校实行选任制、聘用制、用人合同制,注重人才培养和选聘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财务第十二条本校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本校的财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财政、税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制定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和审批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深圳市××职业培训中心(学校)。

办学地址:深圳市××区××路××号××楼(室),邮政编码:××××××,电话:(区号)××××××××。

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写明:本中心(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公益性职业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写明: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学校设立的目的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第四条办学规模:培训能力为×××人,年培训××××人。

第五条培训职业(工种)和层次:××职业(工种)××级。

第六条培训形式:说明是独立办学,还是联合办学(谁和谁联合);说明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业余(或日间)培训等。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中心(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个人或公司)投资。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如果使用有国有资产,应说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有资产占××%,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是公办学校,应说明投资来源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是否与校园分离等)。

第八条写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按××比例提取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活动,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名称是:_____。

第三条本机构的性质是:由_____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机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为目标,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

第六条本机构的住所地是: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机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元;出资者:_____,出资方式:_____,出资时间:_____。

第九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一)_____职业(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二)_____职业(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三)相关职业(工种)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_____名理事(董事)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1 名。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主任)、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和性质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本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

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终身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四条经营性质本机构是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企业,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以教育、技术、科研为主要指导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学员综合素质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组织形式本机构为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管理组织。

第六条领导层本机构的领导层由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共同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经理层本机构的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共同组成。

经理层是本机构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监事会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保证本机构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员管理制度,规范学员招生、注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应遵守国家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核算、审计和财务报告,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本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组织专业教学人员进行教学工作,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消防设施,保障学员参加培训的安全。

第十四条课后服务本机构应设立情况反馈、咨询、社会活动等服务机构,在课程结束后为学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机构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修订程序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理层和监事会确认,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学校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校地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X 市(地、州、盟)XXX县(市、区、旗)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举办者第七条举办者名称:XXX有限公司第八条举办者权益:(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二)享有学校合法权益;(三)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学校收益;(四)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章理事会第九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监督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四)确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六)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校长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职责:(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负责学校教师和职工的管理工作;(五)代表学校与外部进行交流和合作;(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的管理,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是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职业培训机构,拥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对中心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中心负责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董事会成员由中心发起人或委派方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会主席主持。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由过半数董事会成员通过。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同意。

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设立执行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执行机构由中心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中心负责人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可以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等机构,为中心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中心职责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等。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定期开展职业培训项目,提升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的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收支有据、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应及时向有关税务、工商、财务等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的财务管理应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香澳补习学校金榜分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香澳补习金榜分校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审批、(安陆市教育局)登记,由李川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孝感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陆市教育局。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安陆市教育局职教股)和登记管理机关(安陆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湖北省安陆市金府城汉丹路269号(金榜名城西大门口),邮政编码为432600 。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李川。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随时掌握本机构的管理状况和人事动态。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20万元,开办资金10万元。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中小学短期职业(工种)的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本机构名称为(机构名称),简称(简称)。

第二条机构宗旨本机构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满足社会培训需求,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机构依法设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第四条组织形式本机构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以非营利为目的组织经营。

第五条机构地址本机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六条机构资质和许可本机构拥有合法的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营许可,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机构法人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表享有机构最高决策权。

第八条机构组织架构本机构设有董事会和院长办公室,董事会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院长办公室是机构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由机构法人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任期)。

第十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机构章程、决策机构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二条院长职责院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董事会决策,组织实施机构各项工作。

第三章教学质量保障第十三条教学目标本机构的教学目标是贴近行业需求,培养学员的实用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师资力量本机构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学管理本机构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学员考核等,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六条招生宣传本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欺骗学员。

第十七条学员权益本机构尊重学员的权益,保障学员的研究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员投诉和处理对于学员的投诉,本机构积极处理,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组织运营第十九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和性质本学所名称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以下简称“学所”),是一所独立的职业培训学所,具有合法民办教育机构资格。

第三条目标和任务本学所旨在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实用技能和知识,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所领导机构学所设立校长一人,由学所法定代表人担任。

校长负责学所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并代表学所与外部相关方沟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学所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计划并监督学术质量。

第六条教师队伍学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包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教师应遵守学所的教学要求和纪律。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七条课程分类学所设立不同专业方向的职业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职业素养提升等。

第八条课程计划学所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计划,并进行持续优化和更新。

第九条课程质量学所重视课程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

学所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课程教学内容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条招生要求学所择优招收具备相关学历或培训经历的学员。

学员需要通过学所规定的入学考试或面试。

第十一条学员权利和义务学员享有公平的教学资源和学术支持,但也需承担完成学业任务和遵守学所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二条学员评价学所将对学员进行定期评价和奖励,以激励学员研究和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费用标准学所将制定合理的培训费用标准,公示并向学员明示。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学所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合理管理学所的财务收支,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费用退款学所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办理学员的退费事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章程修改对本章程的修改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并报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在学所内予以公示实施。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本机构名称为(填写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机构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本机构的目的是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能力。

本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具备实用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就业人才。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相关经营范围)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机构领导机构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由主要创始人和机构管理人员组成。

理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六条职责和权利1. 理事会有权决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收费标准、课程设置等重要事项,并对机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理事会成员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机构的管理,做出公正和负责任的决策。

第七条机构管理团队本机构设立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

管理团队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构管理职责1. 管理团队应当负责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确保课程质量和服务品质的稳定和提升。

2. 管理团队应当建立和完善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机构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学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入学条件本机构接受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学员报名,并不限制学员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

第十条学员权益1. 学员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接受合格、有效和安全的培训。

2. 学员享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学员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学员有权利享受退费政策和其他相关权益。

第四章机构发展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机构发展本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不断完善自身的教育培训体系,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机构的投资人和学员公开财务信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免修版模板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免修版模板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简称“章程”)旨在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简称“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全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条法律依据机构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构基本情况第三条机构名称机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机构”)。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办学地质机构的办学地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机构性质机构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力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机构宗旨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八条组织架构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决策重要事项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学员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员的招生、培训和评估,保障学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教师管理机构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经验,教师工资、培训、福利等管理工作由机构负责。

第四章课程设置第十二条课程开发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设计和开发符合市场和行业需求的职业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课程审核机构设立课程审核委员会,对即将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核,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课程实施机构按照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课程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课程评估机构对每个课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课程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第五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学员招生机构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学员,提供诚信、专业的招生服务。

第十七条学员培训机构保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提供具备资质的教师和优质教学设备。

第十八条学员评估机构对学员进行评估,确保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本机构名称为(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定依据本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第三条宗旨和任务本机构的宗旨是根据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

本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提供职业培训课程,并开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课程的开设、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职业教育研究与咨询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机构性质本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

第六条机构领导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负责机构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机构部门本机构设立以下部门:1. 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 教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课程的开设和教学管理工作;3. 研究咨询部门:负责与职业教育相关的研究和咨询服务;4. 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师资队伍本机构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招聘符合资格的教师,并注重教师的培训和发展。

第十条学生管理本机构对学生进行招生、培养和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教学质量管理本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培训课程的质量,提高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本机构应妥善管理学员和教师的档案,并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章程修改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章程生效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的内容,供参考。

特此公告。

日期:(日期)签字:(签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如今教育行业发展越来越快,兴起了不少民办学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五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XXXXXXXX.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

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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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

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人。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市、县)招生,培训对象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人(5-13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也可不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人组成。

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有多个出资人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班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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