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单位合同诈骗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单位合同诈骗单位合同诈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浅谈合同诈骗罪
经 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C R EAR CH GUI DE
No23. . 201 0
S r lNo9 e i .7 a
浅 谈 合 同 诈 骗 罪
聂 申 国
(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 , 郑州 4 0 0 ) 应注意到 :间接故意 和过失行 为不构成本
罪。 犯罪 目的是本罪的构成要 件之一 ,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无 明确 的 而
三 、 同诈骗 罪与 民事欺诈 行 为的 区别 合
民事欺诈行为 , 是指枉 民事活动 l , { 一方 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1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的错误 , 从而达到发生 、 变更 、 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 系的不法行为。_者 的区别为 : 炳
诈骗罪 巾的“ 合同” 而且 , 。 依照法律规定绝 大部分合同鄙必须采墩书 面合同形式 。 因此 , 以口头合同行骗的 , 如果构成犯罪 , 原则 应 以诈
骗罪处理 , 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但也有学者持反对的观点 . 如 张明楷 教授指 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 同既包括 -面 合同, } 5 也包括 口头
认识 ,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陔法律行为谋 取一定的“ 非法利益 ”其实质是牟利 ; , 而合同 诈骗罪虽 然客观 j 引 : 可 起他人一 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 表示 ” 但行为人 J没有承担 民事 , }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 履行刀 个根本 不存 在的民事法律荚系 f 5
摘
要 : 法对合 同诈骗 罪的规 定过 于笼统和原则化 , 刑 加上相 关司法解释的滞后 , 于如何认定合 同诈骗 罪 , 对 司
法 实践 中, 存在着诸 多争议 。因此 , 同诈骗罪的概 念、 、 同 就合 特征 合 诈骗 罪与 民事欺诈及合 同纠纷的区别, 和司法实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诈骗是经常了⽣的违法犯罪⾏为,诈骗的形式五花⼋门,但每种诈骗罪的认定都是以诈骗⾦额作为认定标准的。
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合同诈骗罪怎么量刑?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个⽉。
(⼆)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个⽉。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其他组织或者个⼈急需的⽣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法返还的;6、使⽤诈骗的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个⽉。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个⼈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个⽉;每增加情形之⼀,刑期增加六个⽉;2、个⼈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1。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的行 为 。 笔者 认 为 ,办 案 中 正 确 认 定该 罪 应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一
种 “ 同” “ 议 ” 合 、 协 ,如 婚 姻 、收 养 、抚 养 、监 护 等 身 份 关 系 的协 议 ,不 在该 “ 同” 之 列 。 合 2虽 然 合 同诈 骗 罪之 “ 同 ” 渊 源 上 为 经 济 合 同 ,但 立 法 . 合
以 维护 赔 偿 请 求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当 表 等 按 一 定 比 例 组 成 ,不 隶 属 法 院 ,使 诉 讼 程 序 恰 能 满 足 这 一 程 序 要 求 , 机 关
可 通 二 、完 善 确 认 程 序 。 只 有 程 序 上 的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公 正 、公 平 得 到 体 现 ,保 不 予 确 认 时 , 以 向 法 院提 出 诉 讼 , 过
吸 收 了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18 年7 9 5 月8日 《 于 当 外 ,还 可 能 有 利 用其 他合 同进 行 诈 骗 且 足 以 扰乱 市 场 秩 序 ,这 关 前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中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行 ) 些 可利 用 的合 同 原则 上 都 属 于 合 同 诈骗 罪 之 “ 同 ” 试 》 合 。
是 为 属 于 错 拘 、错 捕 、错 判 , 国 家 就 应 当 确 认 制 度 。正 确 区 分 确 认 制 度 中 赔 偿 义 关 的 错 误 无 疑 具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对 刑 事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这 样 把 握 更 有 利 于 务 机 关 自行 确 认 和 有 权 依 法 确 认 两 种 情 侵 权 确 认 的 一 种 审 慎 改 进 。笔 者 认 为 , 还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摘要: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么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的类型包括: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
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
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诈骗罪定罪标准
诈骗罪定罪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认识,从而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诈骗行为必须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涉及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即使他人因此受到损失,也不构成诈骗罪。
再次,诈骗行为必须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
这是诈骗罪定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他人因错误认识而受到财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最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还包括了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诈骗行为涉及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严重诈骗罪,处罚将更加严厉。
总的来说,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导致财产损失、以及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行为符合以上所有要素时,才能构成诈骗罪并被定罪处罚。
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需要严格把握,一旦构成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他人,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合同诈骗犯罪明显增多,而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比较吃力。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本身定性比较复杂,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就越来越先进、隐蔽,这对侦破机关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准确定性,在侦查中采取全新的侦查方式,在防控中采用具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其特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①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认定之多重变量因素探讨——以“合同”的界定为视角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2009-12-09作者简介张 伶(),女,辽宁鞍山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①年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卫石口头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认定之多重变量因素探讨———以“合同”的界定为视角张 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摘 要:合同诈骗罪分离于普通诈骗罪,源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基本形式,从而产生了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之争。
因此,有必要深刻剖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本质,基于该本质特征,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范围、对象及效力,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多重变量因素,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正确适用奠定基础。
关键词:合同;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中图分类号:D9241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44-03 当前,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发案率位居首位且高居不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上有一定的难度。
基于此,全面理解合同诈骗罪认定之基础———“合同”的内涵及外延,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本质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
《刑法》之所以将该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其是利用“合同”这一特殊载体进行的诈骗行为,故侵害的法益不同于普通诈骗罪,即除了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外,更主要的是侵害市场经济秩序。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使得有些案件民刑属性时常出现争议。
对这类案件作出正确的识别判断,不仅是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责任,而且也是对办案主体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的考验。
一、全面理解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立案审查是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活动。
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以及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达到追诉标准并归本单位管辖的应予立案。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立案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赖于主观条件。
因为审查时的客观条件不充分而存在局限性。
受举报人目的或认识上的影响,举报材料不一定能够反映事实全貌;初步调查收集的材料证明力也可能是比较低的,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对客观真相判断准确程度。
有关法律、法规此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相对放宽的。
所以强调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防止立案门槛过高,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是相对而言的。
主观是客观的反映,任何主观判断都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立案审查同样要从已有的调查材料出发。
这些已有的调查材料应当是可以从中作出判断的调查材料。
不然的话,要么继续补充调查,要么就是主观臆断。
一定的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显现的;一定的调查材料数量,必然会显现一定的案件性质,把握这种质和量的最先交汇处,进而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这种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实质是主观责任。
审查后的决定不仅关系后续公安经侦工作是否进行,也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决定不当,甚至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立案后撤案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撤案应该是原有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证据可以否定原认定事实。
那种先立再说,不行撤案的潜意识是要不得的,其他客观上的不当影响亦须去克服。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者:赵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一、概述合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欺诈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
合同欺诈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欺诈的认定1.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对事实情况进行不实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虚假陈述的内容可以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各个方面。
例如,销售方故意隐瞒商品瑕疵或缺陷,或者虚构商品性能、用途等。
2.误导性宣传误导性宣传是指行为人利用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例如,销售方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商品具有不实的功能或效果,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
3.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例如,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
4.欺诈手段取得合同利益欺诈手段取得合同利益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例如,行为人伪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1.赔偿金额的计算在认定合同欺诈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双重赔偿。
例如,如果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违约赔偿,则不应再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罚金等惩罚性赔偿。
2.赔偿方式的确定赔偿方式一般包括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方式。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恢复原状则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如果受损财产无法恢复原状,则应采取金钱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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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诈骗犯罪的四个正确认定合同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认为目前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下面几点疑难点: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含义由于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所以“合同”的判定会影响到某些诈骗罪的定性,故对“合同”的内涵外延的界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本罪的“合同”似应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办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经济合同”一语。
那么修改后的刑法仅用了“合同”一词,是否有意扩大其范围,使之更具有包容性呢?答案应是肯定的。
理论上一般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一词,应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
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基于控制犯罪而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
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该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
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3.从合同的形式方面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应把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为书面合同,不包括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
这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的合同的存在是最起码的要求。
而在总体上,合同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不同形式的合同,在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
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看,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2)避免出现法条竞合,出现“特殊法条”架空“普通法条”的现象。
《合同法》的相关立法解释已使有关财产流转的协议(包括口头的)都归于“市场交易”中的合同。
而在普通诈骗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大量存在这种关于财产流转的协议,并且多以口头形式出现,如果按《合同法》的精神,则这些协议都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口头合同也视为合同诈骗之合同的一种形式,则会导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互冲突,导致前者架空后者,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
而这显然并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故应把口头合同排除出本罪之合同之列;(3)将口头合同诈骗排除出合同诈骗之外有利于对此行为的打击。
如将口头合同定性为合同诈骗,意味着将其作为经济诈骗对待,而经济诈骗数额的起点一般高于普通诈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普通诈骗的构罪数额起点为2000元,利用票据,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贷款诈骗的数额起点则高达l万元。
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
”若如此,由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对应于各个数额档次的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反而有放纵这一行为之嫌。
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应对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以及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等一系列情况综合分析。
例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考察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货款到手便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手段。
犯罪的目的与手段是相互统一的,手段从属于目的,目的又依赖于手段,行为人通过手段来实现其目的。
犯罪手段是行为人目的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本罪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就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行为人在该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伪造、变造证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支票、汇票等凭证,或者虚构事实上不存在的标的物,或者冒充“外商”、“高干子弟”等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由于这些货单、支票、标的物等本身就不存在,是虚假的,因而合同自然就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考察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及其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履行,也不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货物或钱款到手后挪作他用或用于私人挥霍或抵偿个人债务或携款物潜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4、考察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在违约后,一般都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善意原则减少相对人的损失,相反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到之合同无法履行,采取潜逃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自己,则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5、考察合同未履行的原因。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
因客观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致合同未能履行,即合同签订后,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却不主动、不愿意履行合同的相对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只能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可以反证推翻对其“非法占有”之推定,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如何认定刑法第224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方法”由于在现实中用以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故刑法第224条在第(1)至第(4)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5)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做出了弹性规定。
立法者的目的之一也许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保持法律的稳定,但这在另一个方面也给该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不便。
对这些方法该如何界定呢?笔者以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足以扰乱市场秩序,骗取公私财物”这一客观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
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方法大致有下面几种: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
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骗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图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
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一点,即这些诈骗方法、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的才成立合同诈骗罪,若在这之前或这之后则不成立本罪。
成立普通诈骗罪的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本罪如与金融诈骗犯罪发生法条竞合,则按金融诈骗的有关犯罪论处。
四.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相近行为的界限(一)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的认定首先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间接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然后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认定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1.主观方面。
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2.履约能力。
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3.欺骗手段的程度。
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