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宣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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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 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四)离婚
1、离婚的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登 记程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 母;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
第一顺序 继承人
第二顺序 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 继承的遗产。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军婚有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
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小知识 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 (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 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 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 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 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 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五)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 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 承方式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 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现行婚姻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 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的。 2001 年 4 月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 正。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 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 理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 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 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祖父母 父 3 2 外祖父母 母 2 3 外祖父 母的其 他直系 血亲
3
祖父母 的其他 直系血 亲亲属
1 2 3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父母的 其他直 系血亲 亲属
2、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 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 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 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C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 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城市 农村
街道办事处
乡、民族乡、 区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登记
审查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 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 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 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 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 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 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 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小知识 2.子女问题——抚养费
• 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包括生活费、教 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A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 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 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 B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 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C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 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
离婚后的子女扶养 离婚后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的处理 生活帮助
1.判决离婚的标准
•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 被宣告失踪、通奸、包办婚姻等等。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 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六)遗产处理
1、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 或比例进行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
(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 过判决作出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 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 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 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 责任
•
小知识
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 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知识 2.子女问题——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申请 审查
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
离婚诉 讼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 几种情况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 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时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家庭关系
家庭由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亲属组成,亲属之间 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家庭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 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 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 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 甲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是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
二、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 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 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 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 的一种法律制度 。
继承权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 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1985年10月1日施 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 行 权利
小知识
•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 住。 • B分居的原因仅限于“感情不 和”,且 “2年”必须是持续 性的。
小知识
• 婚外情举证:
• • •
• 家庭暴力举证: 一“保证书”、“道歉 • 保留丈夫殴打后写下的悔 书”等承认婚外情书证。 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 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二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 但注意偷录偷拍的证据 • 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 鉴定书; 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三双方的书信、短信、 • 如果有目击证人,还可以 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 电子邮件等。 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 四嫖娼事件等,通常有 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警方的笔录。
口头遗嘱
遗嘱人先后立了 数份内容相抵触 的遗嘱,应以最 后一份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 音和口头遗嘱, 都不得变更、撤 消公证遗嘱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 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赠
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 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 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男女双方在婚姻 家庭方面享有平 等的权利,履行 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1、结婚的条件
结 婚 必 备 条 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符合一夫一妻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 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四)离婚
1、离婚的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登 记程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 母;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
第一顺序 继承人
第二顺序 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 继承的遗产。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有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军婚有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
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小知识 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 (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 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 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 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 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 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五)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 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 承方式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 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 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现行婚姻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 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的。 2001 年 4 月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 正。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 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 理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 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 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祖父母 父 3 2 外祖父母 母 2 3 外祖父 母的其 他直系 血亲
3
祖父母 的其他 直系血 亲亲属
1 2 3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父母的 其他直 系血亲 亲属
2、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 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 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 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C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 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城市 农村
街道办事处
乡、民族乡、 区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登记
审查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 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 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 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 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 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 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 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小知识 2.子女问题——抚养费
• 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包括生活费、教 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A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 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 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 B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 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C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 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
离婚后的子女扶养 离婚后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的处理 生活帮助
1.判决离婚的标准
•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 被宣告失踪、通奸、包办婚姻等等。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 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六)遗产处理
1、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 或比例进行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
(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 过判决作出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 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 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 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 责任
•
小知识
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 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小知识 2.子女问题——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申请 审查
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
离婚诉 讼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 几种情况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 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时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家庭关系
家庭由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亲属组成,亲属之间 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家庭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 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 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 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 甲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是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离婚。
二、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 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 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 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 的一种法律制度 。
继承权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 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1985年10月1日施 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 行 权利
小知识
•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 住。 • B分居的原因仅限于“感情不 和”,且 “2年”必须是持续 性的。
小知识
• 婚外情举证:
• • •
• 家庭暴力举证: 一“保证书”、“道歉 • 保留丈夫殴打后写下的悔 书”等承认婚外情书证。 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 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二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 但注意偷录偷拍的证据 • 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 鉴定书; 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三双方的书信、短信、 • 如果有目击证人,还可以 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 电子邮件等。 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 四嫖娼事件等,通常有 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警方的笔录。
口头遗嘱
遗嘱人先后立了 数份内容相抵触 的遗嘱,应以最 后一份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 音和口头遗嘱, 都不得变更、撤 消公证遗嘱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 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赠
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 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 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男女双方在婚姻 家庭方面享有平 等的权利,履行 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1、结婚的条件
结 婚 必 备 条 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符合一夫一妻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