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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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变更
【篇一: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变更】
变更种类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
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
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
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
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
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
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
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
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
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法律基础
《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
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
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
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
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劳动
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
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企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行变更,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
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
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篇二:劳动合同变更案例】
孙女士自2000年5月起一直在北京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3年8月,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8月
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约定孙女士的工作岗位是推广部副
经理,月基本工资4000元,奖金根据企业效益、雇员表现、考勤情
况考核发放。其中关于工作内容有这样的约定:“公司根据雇员的工
作能力、表现,有权安排工作并调整雇员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工
资的升降);雇员应根据要求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该合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此后,双方均全面履行了该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给孙女士基本工
资4000元,奖金3000元。孙女士也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2003年公司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是:“一位工作表现非常优秀的员工,对公
司的要求及工作职责均能出色地完成。表现出非常高的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及责任感。建议在品牌发展方面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同时推
荐其作为公司主要员工进行培养。”
2004年6月至10月,孙女士休产假。在此期间,公司另派一人接
替其工作。10月25日,公司通知产假期满上班的孙女士,因人员结构调整,原有的推广部副经理岗位已不存在,新岗位市场营销主任
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与推广部副经理岗位有很大差异,
且新岗位已无人员空缺。因此公司将其转到秘书岗位工作,基本工
资每月1600元,
奖金上限1600元。
孙女士不同意公司的上述决定,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继续履行
公司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
但孙女士的真实想法是既然要跟公司打官司,如果再继续留下来工作,双方都很尴尬。公司今后可能给“穿小鞋”。最好能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并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如果孙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公司肯定会同意。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女
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申诉被受理后,孙女士及时与仲裁员取得多次联系,希望能通过调
解取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由于孙女士
在该公司已工作了4年零5个月,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奖金)7000
元,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支付孙女士5个月工资即3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开庭过程中,孙女士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一贯工
作表现优秀,要求继续从事推广部副经理工作,月薪不变。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孙女士的工作岗位并下调劳动报酬。但是鉴于推广部经理这一工作岗位已不存在,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仲裁员的调解,在公司支付孙女士3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本案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调解形式结案。
【篇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企业的生产经营
市场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需求发生变化,一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可能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2.员工劳动力升值或者老化
企业根据其认定的劳动力价值给员工定工资:认为某人的劳动力价值高一些,给其定的的工资也会相应高一些;如果通过培训、实践以及工作经验的积累,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有所提高,企业就有可能要支付更多的钱购买。所以,很多企业都会出现员工随着工作年头的增加或技能的提高而涨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条款也就需要进行变更。
另外,员工的薪酬、福利可能随着企业效益的增加而提高,这也会引起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是一个通行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时都会用到,是最朴素的合同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