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捷 - 欢迎光临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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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校准机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实验室,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广东省质监局)备案,由广东省质监局向社会公布。
计量校准机构是对社会(委托人)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并出具计量校准报告或者数据的机构。
第三条广东省质监局对全省计量校准机构实施备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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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向广东省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实验室(分支机构)的计量校准机构,各实验室(分支机构)独立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分别建标、分别备案。
第六条广东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
第七条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若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变更备案主要信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广东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2—
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校准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授权区域限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用于计量校准的,不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计量标准管理制度,以保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
计量校准机构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
第十条计量校准机构可根据本机构需要建立次级计量标准。
若计量校准机构需要建立次级计量标准,则应当自行组织并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次级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负责考核的专家应当获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考核专家组至少应当有1名外机构的专家(特殊情况需书面向主持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机关说明);每项次级计量标准的内部考核周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计量校准委托人应当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计量校准机构存在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机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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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广东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并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1次以上定期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广东省质监局应当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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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书
机构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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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申请机构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证书、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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