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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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

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

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

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

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

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

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

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

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

2)标准。

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

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

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

3. 地方
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

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

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

审核备阶段
一、发改部门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
5.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7.申请人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意见)
二、住建部门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文件或省级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
4.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5.申请用地位置图,项目
拟选址地区的法定规划相关图件,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图、综合交通规划图等相关图纸,中心城区项目应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布局图。

规划图纸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加盖公章。

申请用地范围图,由建设单位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
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以下两类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①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属备案类的项目,需提交市(州)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3.属审批类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拟建项目纳入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的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发改部门审查前的文本)
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包括线性工程占地耕地面积≧100公顷或块状工程占用耕地面积≧70公顷)的项目,省、市(州)国土部门出具的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踏勘意见(进入特别程序)
5.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意见)(国土部门评审,其中:跨县(市、区)项目由市(州)国土部门评审,县(市、区)辖区内的由县(市、区)局评审)
6.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网、输变电线路等线型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若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交叉重叠,可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7.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划或核销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
8.需提供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耕地补充的占补核查报告
9.拟建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10.涉及规划调整的,县(市、区)国土部门
出具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由拟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并附听证意见(或落实方案及重点项目清单) 12.若属线性工程占地耕地面积≧100公顷或块状工程占用耕地面积≧70公顷)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项目用地论证报告(可自行编制) 13.申请人提交的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承诺函 1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比例尺1 :1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网上传递,需在当地国土部门审批窗口递交纸质文件) 15.申请人提交的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核定的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16.申请人提交的已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已编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证明材料 17.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 18.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19.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按示范文本编制) 20.属核准类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交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可报发改部门审查前的文本) 21.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2.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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