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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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范围
◆是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反悔,任何一方可请求基层政府处
理,也可向法院起诉。
2002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
1、主体条件: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不存 在行政隶属关系。
2、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民法——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2、婚姻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 3、经济法——部分(平等权利主体间)经济关系的纠纷。
如房地产法。 4、劳动法——劳动合同和劳资关系的纠纷。 5、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6、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案件。
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即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方式:调解、仲裁、裁决。 前二种为非行政行为,后一种是行政行为。 1、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均请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最终解决; 3、行政机关处理为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起诉的——民事诉讼。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 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 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复合型争议)
通常做法:“先刑后民”、“先行后民”。 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与行政因素交织,如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 第一,纠纷如有独立性——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排污 的损害赔偿。 第二,若行政争议是前提性问题——先行后民; 2、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第一,先刑后民(如离婚案件涉及一方是否重婚) 第二,某些时候允许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交通 肇事案件。
小结: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关系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 如: 甲卖乙电脑3000元,乙只给了2500元,人民调解后决 定给2700。则双方不服时去法院起诉的标的额只能是 2700,因为这是有合同效力的。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15天起诉)
3、选择仲裁后,不得再诉讼(或裁或诉原则) 例外:A、协议无效的;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的权
如《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由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涉及民事赔偿纠纷,取决于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调解不成,提起民事诉讼。如专利法60条。 ◆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可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如专 利法、商标法和土地法。 ◆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如选择后者,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和 专利法。
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 解读:把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 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向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 难点纠纷拓展。——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 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 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 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 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 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重要区别是, 调解是一揽子解决问题,而法院只限于当事 人的诉求。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1990年4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 1、主管范围 ——民间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
常生活中的纠纷。 2、与法院主管关系: 第一,主管范围宽 第二,主管优先 第三,不服乡镇处理,可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解决: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 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或诉讼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首次承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属于“和解合 同”;法院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认定其效 力,遇有无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可撤销等情形,可以判决变更、撤销, 或确认无效。
《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范围的突破。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主管 管辖概说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 即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民诉法》第3条:
利); 4、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一方起诉,一方请求行政机关解决——法院解决; 一方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就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不服,可以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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