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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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面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
法程度
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
1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情况下,不
能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
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建法〔2012〕
99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项目在基础施工但并未进行
主体施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
主体施工在50%以下,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
造价1%~2%
较严重
主体施工在50%以上,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
造价2%~3%
严重
主体全部完工的,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
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
造价4%~5%
特别
严重
在建过程中或补办手续的工
程项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
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招投标方面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
法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处罚机关备注
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
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内蒙古自治
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公开
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
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发包,形象进度为基础施工的
且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2015年度
以前因历
史遗留问
题无法办
理招投标
且能通过
补报件备
案的工程
项目不予
处罚
一般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发包,形象进度为基础完工、
并且主体未施工,且能配合行
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
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发包的,形象进度为主体施工
50%以下,工程造价在8000万
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
金额5‰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发包的,形象进度为主体施工
50%以上,工程造价在8000万
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
金额6‰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