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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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V1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V1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V1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发布。

该基准表版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的秩序和建设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准表版的适用范围基准表版适用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二、基准表版的主要内容基准表版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违法行为分类基准表版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分为八类,分别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规定;2.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便擅自开工建设;3.强制征收、拆除房屋等违反合法、正当程序的情况;4. 擅自改变建设用途、建筑面积、高度等情况;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6. 擅自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和产品;7.未按规定保险建设工程质量;8.其他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处罚幅度基准表版列出了每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例如,针对第二类违法行为,即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便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处罚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建,直至责令拆除等不同等级。

(三)情节转换基准表版还设置了情节转换条件,针对情节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针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也可以进一步加大。

三、基准表版的意义基准表版的发布,对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企业的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该基准表版也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基准表版作为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为我们提供了一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为的标准。

相信在基准表版的引导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会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对于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的工作实际,行使裁量权,做出决定的范本。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自由地决定是否批准、批准的内容和期限等问题。

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是合法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不需要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

住建范本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常见的行政许可内容和审批程序的模板文件。

这些范本文件包括各种申请表格、审批流程、材料要求、审批依据等,以便申请人依照范本准备申请材料和进行审批流程。

在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住建范本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具体的案件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自由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制定具体的批准内容和期限等。

这种自由裁量的行使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需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清单

4兆帕)以上的煤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同16.同1.城市道路的处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规行为的处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特指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滥用、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并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来源及条件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来源:(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曝光的案件;(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四)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七条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做出行政处罚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错误的;(三)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的;(六)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按规定罚款的;(八)实施行政执法时擅自收费的;(九)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应予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行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陕建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1]49号)各设区市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政办发〔2010〕118号)、省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2011年3月)按照陕西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厅机关执法体制实际,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一切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以细化、量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及处室分工省厅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子青厅长担任,XXX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晓琳兼任。

处室分工:法规处负责起草厅机关《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处、建管处、标准定额处、规划处、节能处、房地产处、城建处、公积金处等业务处室起草所管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城市供水20项)
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
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城市供水20项)。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近期,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相继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两类规则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

一、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1.定义: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是指在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发生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并且仅适用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

3.实施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群众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可以在规定的罚款基准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有主动纠正、积极配合等情况,来决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

二、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1.定义: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是指在审查和验收消防设计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并且仅适用于某些审查、验收环节的规定。

3.实施方式: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使用人数等因素,以及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针对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一些介绍和解释。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些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为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07
•【字号】齐建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的通知
齐建规〔2021〕2号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目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 0第一部分城乡规划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2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3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7 (10)《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1 (1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2 (1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1 (1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2 (1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5 (15)《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1 (16)《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2 (17)《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3 (18)《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1 (19)《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3 (20)《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1 (21)《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2 (22)《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3 (23)《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4 (24)《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6 (25)《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6 (26)《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7 (2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1 (2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2 (2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3 (3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1 (3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2 (3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3 (3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4 (3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5 (3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6 (3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4 (3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5 (3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1 (3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2 (4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40 (4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C107.23 (4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第一部分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5《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1《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2《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3《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1《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3《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1《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2《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3《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4《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6《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6《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40《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C107.2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本省住建系统各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工作。

省住建厅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市州参照本规则执行。

全省具有执法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执法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 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
罚款
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
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
违法行为逾期
擅自在铺装路面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 5 责令改正、 未改正或造成
的道路上行驶履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 较重违法 罚款
千元以上 1 万 一定危害后果
10 带式车辆、铁轮 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
元以下的罚款 的
车和其他对道路 路有损坏的车辆的”第四十条 任何
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
4
未对设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种管线 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
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 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海南省城市市政 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
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的。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般违法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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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1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不能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项目在基础施工但并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一般主体施工在50%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2%较严重主体施工在50%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3%严重主体全部完工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5%特别严重在建过程中或补办手续的工程项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招投标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处罚机关备注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公开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轻微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形象进度为基础施工的且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5年度以前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招投标且能通过补报件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处罚一般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形象进度为基础完工、并且主体未施工,且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较严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形象进度为主体施工50%以下,工程造价在8000万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严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形象进度为主体施工50%以上,工程造价在8000万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特别严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工程形象进度主体封顶或主体完工;不配合调查或工程产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可以处合同金额7‰-10‰的罚款。

施工图审查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不予处罚内容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形象进度为基础施工或基础完工的、建筑面积在100000平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图审中心初审、二审意见的,并且意见日期在开工前的,免于处罚。

一般主体施工在20%以内、建筑面积在100000平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严重主体施工在50%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形象进度为主体50%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00平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许可证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4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较轻施工进度在基础施工的,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主体施工在50%以下,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限期改正,结合手续办理情况,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较严重主体施工在50%以上,且主体未封顶的,结合手续办理情况,能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结合手续办理情况,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严重形象进度为主体封顶或完工的屡次叫停仍强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特别严重形象进度已完工、投入使用的,或因历史原因续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结合手续办理情况,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5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一般收取的预付款在5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0.5%以下的罚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较严重收取的预付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严重收取的预付款在10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0.7%以上1%以下的罚款较严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企业发资质与商品房预售方面6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已销售金额10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较严重已销售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已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超越资质等级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较严重未取得资质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积极主动配合查处机关予以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严重对查处机关不予以配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以上的罚款竣工验收方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处罚机关备注9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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