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保局分级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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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大政办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赣府厅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年12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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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8‟15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行核定制度凡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指COD和SO2,下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必须由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控制机构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分级核定。

(一)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省局总量办,省局总量办认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认定后向省环保局出具核定文件。

(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10吨/年(含)、SO2超过20吨/年(含)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认定后出具总量核定文件。

环保审批

环保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2006-8-9 16:50:42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1〃报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

具体项目包括:(1)工业建设;(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通政办发〔2015〕157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审批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三)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评价工作,规范环境评价文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环境评价文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评价工作中产生的有关环境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资料。

第四条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和其他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单位。

第五条环评文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第二章一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一级文件是指具有重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一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依法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一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一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条需要查阅一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一级文件。

第三章二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二级文件是指具有较大意义和一定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二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二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二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六条需要查阅二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二级文件。

第四章三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三级文件是指具有一般意义和较小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咨询报告、环境整治方案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环保部门在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1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政务公开的承诺,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时限自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算起。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进行技术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其中。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议政府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并通过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等,为新建项目提供环境容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台帐。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与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我省近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省及省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执行。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环办2004〕104号)
4、定期举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察、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
5、修改完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试行)》及报告书技术评审评分细则;提出本省严格控制排放的有机毒物名单及相关行业名单,加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2022年9月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程序三、环评文件报批操作指南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环评文件性质分类等级分类内容分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大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权限可分为环保部审批、省环保厅审批、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区环保局审批等四个层级。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内容可分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大类。

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以往尚未有过的。

这类项目需要做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是指可能对环境产生有限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减缓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很容易找到的,通过规定控制或补救措施是可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

这类项目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中个别环境要素或污染因子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可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具体分类可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分级审批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5•【字号】石政办函[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市政府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属矿山开发、金属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处理、制浆、化工、医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四)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辐射建设项目审批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批建设项目,按《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的通知》(石高管〔199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内五区环保分局审批建设项目,按《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的通知》(石环保〔2008〕198号)执行。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扩权县(市)政策的通知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扩权县(市)政策的通知法律法规
3. 第52项管理权限: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省辖市权限内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省辖市权限内审批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目前,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的审批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到位,省水利厅应积极向水利部汇报衔接,并协调各省辖市尽快全面下放该项权限。
4. 第74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自行审批中级工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工学校招生直接报省备案。目前,部分省辖市仍没有将此项权限完全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应积极协调有关省辖市,尽快按照规定全面下放该项权限。
二、以下管理权限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1. 第12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所在Biblioteka (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一、豫政(2004)32号文件中以下管理权限应继续执行
1. 第20项管理权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国家和省投资的由市、县管理的重大水利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此项管理权限不与任何上位法相违背,省水利厅和各省辖市应尽快下放该项权限。
3. 第52项管理权限: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省辖市权限内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省辖市权限内审批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目前,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的审批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到位,省水利厅应积极向水利部汇报衔接,并协调各省辖市尽快全面下放该项权限。

环保厅分级审批规定

环保厅分级审批规定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一)中的建设项目;(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二)中的建设项目;(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环保局统一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浮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

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允许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 份,电子版1 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 1 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环保局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把握以下要点: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审批的六条原则和违反建设项目“禁批”、“限批”的具体规定;2、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的要求;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4、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5、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6、是否影响本县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7、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局负责审查,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专家组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完毕后,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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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环办…2010‟122号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规定》第九条“省、省辖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部分环境影响较小、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管理,委托的内容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环保设施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

委托项目目录见附件3。

三、对以前市环保局审批的登记表项目尚未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局进行验收并纳入日常监管。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负责审批和受委托审批的项目的审批、验收和统计汇总表每月上报我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我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撤销并收回委托审批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以前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3.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2)。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附件3
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1.农、林、牧、渔: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围栏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2.煤炭:煤炭储存、集运,型煤生产
3.电力:利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
4.金属制品:铸铁金属件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5.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燃煤加热除外),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陶瓷制品(燃煤加热除外),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燃煤加热除外),免烧砖生产(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
6.化工、医药:单纯化学品、药品分装
7.轻工:粮食及饲料加工(燃煤加热除外),植物油调和分装,蛋品加工,纯净水制造,其他食品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8.纺织化纤:纺织品、服装、鞋业制造
9.公路:三级以下等级公路
10.城市交通设施:道路改建、绿化工程,桥梁
11.城市基础设施:煤气、天然气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管网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废旧钢材回收,仓储、物流配

12.10 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油、燃气锅炉(各县市、上街区)
主题词:环保项目管理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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