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保局分级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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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环办…2010‟122号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规定》第九条“省、省辖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部分环境影响较小、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管理,委托的内容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环保设施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目录见附件3。
三、对以前市环保局审批的登记表项目尚未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局进行验收并纳入日常监管。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备案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负责审批和受委托审批的项目的审批、验收和统计汇总表每月上报我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我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撤销并收回委托审批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环保局以前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3.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2)。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附件3
郑州市环保局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1.农、林、牧、渔:农业垦殖,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围栏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2.煤炭:煤炭储存、集运,型煤生产
3.电力:利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
4.金属制品:铸铁金属件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5.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燃煤加热除外),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陶瓷制品(燃煤加热除外),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燃煤加热除外),免烧砖生产(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
6.化工、医药:单纯化学品、药品分装
7.轻工:粮食及饲料加工(燃煤加热除外),植物油调和分装,蛋品加工,纯净水制造,其他食品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8.纺织化纤:纺织品、服装、鞋业制造
9.公路:三级以下等级公路
10.城市交通设施:道路改建、绿化工程,桥梁
11.城市基础设施:煤气、天然气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管网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废旧钢材回收,仓储、物流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