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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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原告王某某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漏列当事人
本案存在一个劳务合同关系,又存在一个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为定作人奉节县远华服饰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光兵)安装监控过程中发生事故。奉节县远华服饰城未能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没有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原告作为职业电工,理应熟悉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范,但原告却违规操作,既不戴安全帽,又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安全施工,发生此次事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