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条例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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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海府办〔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的依据与要求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章编制内容第五章附则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8〕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且办理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拨付所剩工程尾款(占全额工程款的20%)。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陇南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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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预决算行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财政预算支出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主管部门,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实行“先审核,后下预算”、“先审核,后招标”、“先审核,后拨款”、“先审核,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核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任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核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核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审核;(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审核;(三)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专项检查;(四)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 审核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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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决(结)算报审注意事项
2、重大变更批复需要有指挥部会议纪要,变 更超过10万元的需要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确 认盖章
3、凡结算金额占合同总价2%(含2%)的清 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 工程数量的15%的,增加或减少少于15% 内(含15%)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增加 或减少的工程量大于15%的工程量由承包 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确认报 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采购项目属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采购项目预算价,并设定最高采购控制价,控制价和中 标价均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 。
2.3 工程决(结)算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 (1)《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报审表》(原
2.1 控制价报审应提交的资料 • (1)立项批文、工程概算文件(复印件1份); • (2)招标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 (3)施工图(原件1份); • (4)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复印件1份); • (5)预算书(控制价)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控制价报审注意事项
• 1、分标概算批复文件
根据厦发改投资[2006]271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以投资概算的子项进行控制,项 目单位在报送招投标资料时,必须将分标 段资料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标 段概算复核;项目单位在向审核中心报送控 制价审核时,应提供项目评审中心的概算 复核意见,作为审核中心审核控制价的依 据。
二是全力以赴,又好又快完成审核
• 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班加点,进一步审核提 速,保质保量高效快速完成审核任务,承诺项目 招标控制价在3-5天内审核完毕,项目进度款在2 天内在审核中心内部审签完毕。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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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财字〔2008〕258号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办法各建设单位: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移交和管理工作,根据苏财建〔2004〕61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昆政发〔2007〕8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报告,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建成财产移交、确定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依据。
二、项目在财务决算审批前,必须办理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有关事宜应严格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操作。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一)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属于市级部门或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属于镇(区)建设的项目,由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决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先报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后,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一)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财政部门也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基建账户资金余额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同时撤销基建账户,相应资产、往来等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予以结转。
五、竣工项目的资产处理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一)项目备案登记。
建设单位携带经批复同意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备案登记手续。
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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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48【发布日期】2009-11-5【生效日期】2009-10-1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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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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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核定概算 严格概算调整 严肃责任追究
• 原则不得超概
• 允许超概的特殊情形(国家政策调 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
• 明确各单位的概算控制责任,各部 门、单位相应的责任;坚持先落实 责任再调整概算;严格概算调整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 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项目决策中项目单位的义务和
责任
项目决策中的审查重点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一是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 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 可行型研究报告已批准或投资概算 已核定
•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手续 已办理。
•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 二是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 应当附具的其它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项目决策中项目单位的义务和
责任
项目决策中的审查重点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项目建议书:要不要干,即提出的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可行性研究报告:能不能干,即分 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 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 落实情况;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 造等”
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X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X
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有关问题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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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有关问题的处置建议为加快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笫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督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现任领导有责任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已调离的单位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结决算工作。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实事求是、尊重历史。
坚持依法依规办理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相结合,妥善解决2019年底前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中的有关问题。
3.严肃纪律、严厉问责。
对存在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间题,依规定提交市纪委、监委监督处理,将久拖不决项目问题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等必审项目。
二、有关问题处置意见(一)工程结算项目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1.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分歧的处理。
因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背离或其他结算口径存在歧义的项目,由合同双方对无争议部分先出具审核意见;对有争议部分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置途径解决。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否则依规追究责任。
对因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严密导致存在损害政府方利益隐患的,提交市纪委、监委监督。
2.关于未依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应进场交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18年6月以前为200万元,以后为400万元)而未实施进场交易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精神办理,有关问题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重大问题线索提交市纪委、监委监督。
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
![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a4a4be583c4bb4cf6ecd1be.png)
公司承担政府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管理,加强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司所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按照珠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珠财函〔2011〕14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管理相关竣工准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最终确认建设项目造价的过程。
经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全面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项目资产形成、移交和核销投资的依据。
第四条公司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部管理,并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审批等工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及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程序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前期准备:(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三)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及审批: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前期准备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前,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设计部准备工作:1、对项目建设位置、建设用地面积、设计面积、实际竣工面积形成文字做简要说明;2、对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相关政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招标(预算)部准备工作1、对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的书面小结;2、对预备费动用情况进行说明;3、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收集。
(三)工程部准备工作1、对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建设起止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进行说明;2、对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归纳总结;3、监理、施工单位提供工作总结;4、收集整理如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及设备验收报告;工程保质期满验收报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21e55e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3e.png)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0ecd3d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62.png)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青财预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财政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7ad935915f804d2b16c1d3.png)
【财政办法】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管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见附件1)完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符合国家YYY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审核第六条对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概算并按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概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费中列支,待项目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f8d7b3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9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政 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
![政 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https://img.taocdn.com/s3/m/70ba673c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a4.png)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项目决算审核作为对项目投资效果的全面评估和审查,对于保障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关键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简单来说,就是对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在竣工后的财务决算进行细致审查。
其目的在于确认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合规、合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并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的重要性。
一方面,它有助于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政府的投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必须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实实在在。
通过决算审核,可以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资金滥用、浪费、挪用等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另一方面,审核能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
通过对项目成本、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依据。
原则上,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
审核的依据通常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财务账目等。
这些文件和资料是审核人员了解项目情况、判断支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审核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
比如项目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投标等。
二是审核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包括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按照预算安排使用,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
三是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这涉及到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工程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是审核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
包括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等。
那么,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是如何开展的呢?一般来说,审核工作分为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
在准备阶段,审核人员要收集和熟悉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重点和方法。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1657d602d276a200292e79.png)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第六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审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形成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内容,结合年度实际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金控委审议。
政 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
![政 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https://img.taocdn.com/s3/m/3ba8a78a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8.png)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提升基础设施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腐败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核,简单来说,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评估。
其目的是确认项目实际投资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以及项目建设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首先,审核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就要求审核人员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
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审核,才能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审核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
一是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核。
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在建设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是对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审核。
要查明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挪用、截留资金的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财务制度。
三是对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核。
这涉及到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以及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等。
四是对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核。
要检查采购程序是否规范,采购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
一是资料审查。
审核人员要仔细查阅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如项目批复文件、合同文本、财务账目、工程验收报告等,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
二是现场勘查。
对于一些重要的工程项目,审核人员需要亲自到现场进行勘查,核实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文件、竣工图纸是否相符。
三是市场调查。
对于设备和材料的价格,审核人员要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行情,判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四是数据分析。
利用财务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对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项目的投资效益。
政 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意见
![政 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f570a25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a.png)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核意见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算审核至关重要。
本次审核旨在对具体项目名称的决算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评估,以提供客观、准确的审核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名称是项目背景和目的的重要举措,项目总投资为具体金额,建设内容包括详细列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该项目于开始时间开工,于结束时间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审核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3、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
4、项目财务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5、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结算书等。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审核内容及方法1、审核内容(1)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审查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核实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2)项目建设成本。
审核工程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检查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如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有无拖延等情况。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审核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审核方法(1)资料审查。
对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详细的查阅和分析,包括财务资料、工程资料、合同文件等。
(2)现场勘查。
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核实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3)数据核对。
对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和计算,如工程量、工程造价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询问调查。
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d81645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23.png)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8年9月4日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预、决算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四章预、决算评审资料和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省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入围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
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四条预、决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决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决算评审业务支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377f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6.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一)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c854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1.png)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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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办法
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移交和管理工作,根据苏财建〔2004〕61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昆政发〔2007〕8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报告,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建成财产移交、确定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依据。
二、项目在财务决算审批前,必须办理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有关事宜应严格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操作。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
(一)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
属于市级部门或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属于镇(区)建设的项目,由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决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先报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后,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一)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财政部门也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基建账户资金余额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同时撤销基建账户,相应资产、往来等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予以结转。
五、竣工项目的资产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一)项目备案登记。
建设单位携带经批复同意的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备案登记手续。
(二)项目移交管理。
项目建成后,在办理上述国有资产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管理。
对需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业主经营制或需交相关部门管理的资产项目,在财务决算审批后向市财政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对需移交转移给其他部门、单位经营管理的项目资产,建设单位应对构成工程项目内容的各分项目资产进行分类造册,注明构成资产的各分类金额和审计决算投资总额。
市财政局根据工程项目的备案登记资料以及在核对相关资产的数量、金额一致的基础上,办理国有资产移交转移手续。
(三)项目资产的责任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在资产移交前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组成工程投资的仪器设备缺损,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因管理需要,对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建设单位受时间限制未能及时修复、播植(指绿化项目)的相关项目,而急需移交给其他建设部门(单位)管理或使用的资产,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造修复或播植。
(四)项目资产的分类。
项目资产一般分为道路、桥梁、驳岸、绿化工程、房屋及建筑物、电气工程、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十大类。
道路工程中包含的各种桥梁、涵洞并入道路工程,不单列为桥梁;
桥梁单列为固定资产的,仅指无道路工程的独立建桥工程;
房屋及建筑物一般应根据建造完工并经决算审计的造价入账。
因改建、扩建和装潢工程使原房屋及建筑物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将原房屋及建筑物转为改、扩建或装潢工程,改、扩建和装潢工程完工后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重新入账,原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无法查考的,应估价入账或对改、扩建和装潢后的整个房屋建筑物评估后入账;
电气工程是指需单独架设变电变压设备的电力配套设施,未单独配置变电变压设备的普通输电线路、电器用具并入房屋建筑物;
仪器设备是指因经营或管理需要,单独购置的各类器具(如: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办公家具、学校课桌等),电梯、中央空调等固定专用设备并入房屋建筑物。
(五)项目资产的核销。
因政府规划或其他情形,对原建造的资产需进行拆除、销毁的,资产管理单位必须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效文件对原有资产做好清理核对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据以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或核销手续。
任何单位未向市财政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擅自处置原建资产,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制说明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