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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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我国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在立法、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所谓“明的”,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即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辜,杀无辜”。

在这种思想理论的指导之下,西周时期在刑罚适用方面实施了以下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蠹愚。”意为幼者、老者及智力不全者,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人

事。在《尚书》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该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所犯罪大,也不能杀。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断,已经是很清楚的原则了。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在中国历史上审慎适用法律有悠久的传统。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以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尚书》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正是罪疑从赦原则的具体说明。《周礼》记载,西周时期还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这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四、宽严适中。也是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尚书》强调“有慎”、“中罚”

正是这方面的要求。关于“中”的含义,后人解释为“不轻不重之谓也”,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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