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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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五部分:
1.关于工人权利的规定 2.关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 3.关于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 4.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5.关于奖励技术发明的规定
(四)婚姻继承法规的制定、内容
1944《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2《陕甘宁边区继承条例》 1943《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方法》
(二)政权组织
陕甘宁边区-- 边区政府、县政 乡(府)政府三级
山东解放区-- 省战时行政委员 会(原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行政区 公署、县政府、村公所四级
二、边区政府的立法特点及主要立法
立法特点:
1.按党中央方针政策,从根据地实际 出发,继承工农民主政权立法实践中优 良的传统,又有新的发展。
2.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变化,各抗日 民主政权在修订原有法律的同时,颁行 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规。
五、新型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
(一)司法体制 实行“政审合一”体制--各级司法机 构受同级政府领导 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审 判机关内。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 采用分立制,在地方则采用“合一制”。
依上述原则,设立的司法机关有: 1、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 2、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
(二)审判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发展完善 阶段1937-1945)
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8/27 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 绳,建立起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 制。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一)《施政纲领》的制定: 在1938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
时期施政纲领》的基础上,各抗日根据 地制定了新的《施政纲领》,主要有:
从刑主要有 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罚金
三、司法制度
1939/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1943/1《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 1943/3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 草案》 1940/5《晋察冀边区陪审暂行办法》 1942/1《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
司法机关
边区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分庭 县司法处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检察机关
(3)解决一切地方性质的问题。
(4)统一本区域内各级苏维埃机关的 行政工作。
基层政权的工作制度和群众 性组织:
(1)经常代表会议制度
(2)代表与居民固定联系制度和 代表主任制度
(3)组织群众性专门委员会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1、初期(1927-1931)--“八·七”会议
立法主要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 土地法》、闽西《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1940《晋冀鲁豫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194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2《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 1944《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
2、《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1)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2)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3)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4)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5)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婚姻立法的内容及发展可分为五点:
1.立法原则的发展-男女平等的原则 2.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 3.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 4.离婚后财产处理更合理 5.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在遗产继承方面遵循男女平等、 奉养父母的原则。
(五)刑事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 容特点
1939《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 污条例》,1941《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 例》等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宪法大纲》的意义:
1)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 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 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 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3)它肯定了革命 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 “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4)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 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苏区的政权组织
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依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 1)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2)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的最高政
3)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执委会闭会 期的最高政权机关 (其权力 P.400)
4)人民委员会(下设十个人民委员部等)
3.承认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地位。
土地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在“减租减息”原则指导下,陕甘 宁边区土地立法最具代表性,主要内容 是:
1.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三)劳动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劳动立法原则--“调节劳资双方利益, 团结资本家抗日” 典型代表--1942《陕甘宁边区劳动保 护条例草案》,1941晋冀鲁豫边区的 《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 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 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并严禁蓄婢纳妾。
2)结婚与离婚 3)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4)保护军婚
婚姻法的意义:
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 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 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 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3.调解处理方式--赔礼道歉、 认错、赔偿损失等其他善良习惯。
4.调解和解书
5.调解纪律
调解制度- 人民司法一大特色
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 抗日民族解放事业;
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 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 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 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济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 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五)人民调解的法律化
调解的原则-- 1.调解须双方自愿。 2.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制度的内容
1.调解范围
2.调解主要有--民间调解、群 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 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三、刑事法规的制定:
(一)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惩治反革命条
例》、《政治犯自首条例》等。
确立了反革命罪犯立法主要原则:
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 主义; 实行按阶级万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以上两个《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 (2)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还特别规定了对侵犯人权者的惩处 办法
《人权条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了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 设的深入发展; 二是有利于团结一切可 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 性因素,去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斗争任务; 三是有利于克服根据地内存在的一些侵犯 人权的现象,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 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良 好的社会秩序。
刑法原则的发展有三条: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主要犯罪种类的变化
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
重大刑事犯罪
普通刑事犯罪
汉奸罪
破坏经济秩序
盗匪罪
妨害社会秩序
破坏边区罪
侵害人身、民事权利
破坏坚壁财物罪
妨害婚姻家庭等
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主刑主要有 死刑 无期、有期徒刑 拘役(劳役-苦役) 教育释放 当庭训诫
地方人民政府
1.大行政区人民政府 西北解放区 华北解放区 东北解放区 中原解放区 华东解放区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 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 “制宪七大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 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力义务、 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 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二)犯罪种类
主要有两种:
1、反革命罪--看看确立的两个构成要件 是什么?
--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及革命 利益;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或保持地主资 产阶级反动统治。
2、一般刑事犯罪--如浪费罪
(三)刑罚制度:
1) 死刑
2) 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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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役及强迫劳动
4)褫夺公权
5)没收财产
6)驱逐出境
7) 罚金
四、劳动立法与婚姻法规的制定
3、《施政纲领》的意义
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 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 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 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 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贯彻《施 政纲领》基本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4、陕甘宁边区《人权条例》的主 要内容和意义
典型性代表: 1940/11《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1942/2《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条例》
5)最高法院
6)审计委员会
2、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省县区政权的组织机构: 省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 省县区执行委员会 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地方政权的职权:
(1) 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一切法律、 命令、决议与指示,执行各该上级机关的 命令、决议与指示。
(2)决定并执行本区域内关于各种苏 维埃建设工作的计划。
1949年4月21日共产党领导的中国 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中华民国政府被 推翻。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 和国,定都北京。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初创和奠基 阶段1927-1937)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宪法大纲》的制定经过: 毛泽东的倡议 准备委员会草拟宪法 1934年1月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江西瑞金召开)通过 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作某些修改
新民主主义时期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1年-- 公元1949 年
△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7 年至 1930年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多个农 村根据地。
1931年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 革命根据地面积达5万多平方公里,人 口250万,县城21座。同年11月7日在 瑞金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1936年后为团结抗日,实行国 共两党合作,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 中心,各根据地政权转变为抗日民 主政权。
至194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 抗日根据地分布全国19个省的一部 或大部,下辖行政公署22个,专员 公署90个,县政府635个,人口 9550万,军队91万,民兵220万。
△△△1946年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 发动内战。
(二)诉讼原则的发展
1.调查研究、实是求是的原则 2.相信依靠群众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主要的审判制度
1.上诉制度 2.审级制度 3.人民陪审制度 4.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 5.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及特点
这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 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2、中期(1931-1934)--以1931年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
3、后期(1934-1937)--以共和国 《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为实行 抗日民族统一,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 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 策。
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主要 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对象和范围, 土地财产分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 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立法概况: 制定一些关于劳动问题的决议和法令、
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年10月分布重修的第二个劳动
法--调整农村劳动、规定工人的各种 权力等
(二)婚姻法规的制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1930/3《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 婚姻法》 1931/7《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 会婚姻问题决议案》 1931/12《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机关 无司法权。
2、废止肉型,重视证据,依靠群众审判 反革命分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
(三)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1、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2、审判公开 3、人民陪审 4、巡回审判 5、死刑复核 6、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
(四)劳动感化院
1932年8月颁布《劳动感化院 暂行章程》--新民主主义狱政制 度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