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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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集团公司律师外聘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律师外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外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外聘管理,提高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涉讼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外聘,是指根据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作为公司项目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或者涉讼案件代理人,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项目法律顾问,指公司在实施或开展某一项目性工作时,因需要法律服务而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公司律师外聘事务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处(以下称总公司法律部门)是公司系统内律师外聘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准入、考核、管理和监督,其职责为:
-1-。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聘请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聘请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聘请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帮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指各公司在处理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时,为弥补内部法务力量的不足,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聘请的依法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根据聘用期限、聘用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个案代理律师三大类。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监督指导、择优选聘、节省费用、控制成本、全程监督、动态考评的原则,着力提高诉讼案件代理效益,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包括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是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聘用和管理。

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应当报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建立并发布合格外聘律师名录;(二)选择、推荐和联络外聘律师;(三)下属公司外聘律师的备案;(四)签订或审核法律服务协议;(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公司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公司应与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条各公司拟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应聘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二)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三)为当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已经为公司成功处理案件两件以上;(五)与公司无利益冲突。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服务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集团发〔2015〕196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办法(暂行)》(*健康办发〔2008〕93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库
10。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外聘律师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法律
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三条选聘原则
1. 外聘律师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律师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程序
1. 公司需经过内部评审确定需求,拟定律师选聘方案。

2.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律师参与评标。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选聘结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权利
1.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开展相关律师服务。

2. 外聘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义务
1. 外聘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

2. 外聘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监督
公司应定期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第八条评价
1. 公司应建立外聘律师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2. 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外聘律师的服务范围或终止合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变更与解释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

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外部律师的合作关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便于企业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律师是指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培训等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外部律师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互信、保密维护的原则,以明确企业与外部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实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外部律师的选拔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委托外部律师,明确律师服务的领域和内容,确定委托方式和委托范围。

第五条企业在选拔外部律师时,应当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信誉等方面的评估,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等合理方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保密协议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信息档案,记录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表现、服务质量等信息,建立合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律师的服务质量,及时调整合作关系。

第三章外部律师的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协调与外部律师的合作事宜,监督服务质量,解决合作纠纷。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部律师的履职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合作监督,确保法律服务高效准确。

第十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保持及时的沟通,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外部律师培训,提升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外部律师的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的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与外部律师进行业绩评价和服务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合作关系,激励表现优秀的律师,纠正工作不力的律师。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外部律师的服务台账,记录律师的服务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信息,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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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第三章律师库建设及管理第八条律师库分集团公司一级库和公司二级库两级设置。

集团公司负责一级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二级库由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律师库(除非特别说明,均包括一级和二级库,下同)实行准入制。

二级库由法律部委托招标中心通过招标方式建设。

已入围集团公司一级库的,视为同时入围公司二级库。

第十条入选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入库前3年内无受到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记录;(三)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在执业领域具有知名度;(四)未被集团公司及公司列入负面清单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

第十一条境外律师事务所申请进入公司二级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主营地所在国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在申报服务区域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连续正常运营2年以上;(二)入库前2年无违规、违法记录;(三)在主营地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四)主办律师及服务团队能够熟练应用英文以及法律服务项目可能需要的其他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部负责制定二级律师库入库条件、评分标准和采购方案,负责组织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库准入工作,并将最终入库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每三年组织一次入库律师事务所的更新工作,更新方式参照建库方式进行。

如二级律师库实际规模减少至不足原规模3/4或现有规模不能满足经营管理需要的,可提前组织律师库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法律机构应重点关注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入库律师事务所,如果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营业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法律部更新二级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法律部应对其是否具备入库条件组织相关单位重新审核确认,重新核准前,应暂停该律所承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

第十五条入库律师事务所及变动信息,由法律部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函告相关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外聘律师使用和采购管理第十六条下列项目或案件,可以聘用律师提供服务:(一)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咨询论证、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分析论证及重大合同、重要规章制度审查;(二)股权投资及处置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法律实体、合资合作、股权对外转让、股权收购和股权质押等;(三)资产处置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对外转让、对外租赁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厂房、大型机器设备等资产,以及抵押或质押上述资产等;(四)金融产品投资、对外融资、担保、授信业务;(五)企业重组改制、清算、破产业务;(六)知识产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对外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七)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九)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商业惯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十)其他复杂疑难、需要外部律师提供专业支持的业务。

第十七条公司机关聘用外部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由法律部负责提出申请,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

公司机关部门需要聘用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的,应经法律部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和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后,由法律部会同需求部门根据本办法选聘律师。

第十八条各单位需聘用外部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由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法律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法律部审核,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选聘工作,选聘结果报法律部备案。

各单位业务部门需要聘用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向本单位法律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和法律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本单位法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选聘律师,选聘结果报法律部备案。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根据项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标的金额大小、涉及的专业领域及地域等因素,由公司各级法律机构会同本级需求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从律师库中择优选聘。

所属单位涉法项目单次服务估算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诉讼及非诉法律项目,法律部应参与外聘律师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涉及以下项目或案件的,应优先从一级库中选聘:(一)集团公司或专业公司组织审批或管理的重大项目;(二)企业重组改制、清算、破产业务;(三)证券发行及其他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四)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纠纷案件;(五)涉诉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纠纷案件;(六)涉及知识产权、环境、税务、“两反一保”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案件;(七)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八)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

第二十一条因保密或时间紧急等原因,在律师库中无法采取竞争性方式选聘的,各级法律机构会同本级需求部门从律师库中共同确定人选,以公司名义聘用的,应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以所述单位名义聘用的,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法律部审核,并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项目或案件处理需要,确需在律师库以外选聘律师的,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方式组织选聘,经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单次估算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聘律师服务,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规定,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

采购需求立项应报法律部审核,并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

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至少包含: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立项审批情况、法律服务内容、服务商资源情况、采购方式选择及理由、服务方式以及服务标准,采购实施地点及时间安排、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评审标准、授标原则、采购结果有效期等。

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相关业务部门、采购需求单位主管领导、法律部和公司招标办审核,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的采购项目,还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单次估算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人民币的外聘律师服务,应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需求立项应报法律部审核,并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

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相关业务部门、采购需求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法律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单次估算额不满20万元人民币的外聘律师服务,应优先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询比价采购等竞争性方式。

采购需求立项应报法律部审批。

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由采购需求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采购需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公司机关和各单位已选聘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在服务期内如有专项法律服务需求,且属于常年法律顾问擅长领域、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估算额不满20万元人民币的,可直接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服务,也可根据项目和纠纷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选聘律师。

直接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法律服务估算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求单位法律机构应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法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标准等报法律部审批;估算额不满10万元人民币的,由需求单位法律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确定受聘律师事务所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团队成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保密事项、服务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出具受聘业务不与其现有业务构成利益冲突的书面承诺。

未签署服务合同、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或未提供上述书面承诺的,不得接受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首次受聘担任公司或所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首期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首期合同期满后,根据其服务质量和考评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条律师服务费可采用固定服务费用、风险代理、律师标准小时费率等计费方式,综合考虑委托事项涉及的工作量、复杂程度、标的金额及同比收费标准等指标确定收费方式及金额。

律师代理纠纷案件处理的,应统筹考虑代理费与诉讼(仲裁)裁决和执行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一条外聘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需求部门和同级法律机构应积极配合外聘律师工作,搜集和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等,及时沟通涉法项目或纠纷案件处理情况和进展。

公司各级法律机构应当与本单位外聘律师共同研究项目商务结构或诉讼方案,起草制订或修改法律文件,参与出庭以及合同谈判等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律论证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函等法律文件,聘用单位法律机构应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外聘律师完成阶段性服务或全部约定服务后,应及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交工作报告,律师使用部门应及时会同法律机构根据律师履行合同情况,对其服务结果和质量进行验收,按合同约定审核确定应支付的服务费。

第五章境外律师选聘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境外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委托境外律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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