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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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摘要:目录:前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一)关于防卫过当 6(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五、参考文献: 8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

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

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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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刑事类2号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作者:苏鹏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正文: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

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要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侵害、是否属于必要防卫、是否符合情势的要求等条件。

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包括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反击过当等。

正当防卫按照情况可以分为防卫过当、不明防卫、自卫过当等不同类型。

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进行过度的防卫行为。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立即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一种对行为人免责的制度,也是对于自卫权的保障。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个人权益,是一种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需要。

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危险时有序、理性地进行自我防卫,确保自身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 正文2.1 【论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即时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非法侵害是指被侵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或明确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即时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时采取的,不能事后进行。

必要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或排除危险,不能过度防卫。

适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害,如盗抢、伤人、非法侵入等。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了抵御违法行为对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害,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当防卫的主体限制。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即个人或集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正当防卫的客体限制。

正当防卫的客体限于保护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集体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正当防卫必须是对违法侵害行为的即时还击,即必须是在非
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时采取的防卫措施;2.正当防卫必
须是为了抵御违法行为对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防卫行为;3.正当防卫必须是合理的,即防卫手段的选择、使用
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度或不当;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
限度,即不能以非法手段进行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效力。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经过司法审查来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是人们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也需要注意,正当防卫并不等同于私刑或自行惩罚,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只有合理、适度、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自卫需要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正当行为,是对于自卫行为的一种保护和合法化。

但是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情况和因素。

下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法背景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起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正当防卫也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员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保障了人民的自卫权益,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人们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自卫。

而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则由法律进行规定和规范。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权益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

2、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下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侵害行为进行的反击行为。

3、必要的防卫手段: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也就是说,在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时,不得采取过度的手段和手段。

4、紧急情况下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应当是在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认定方法和标准。

案例:小张因遭受家暴,实在无法忍受了,遂持刀将家暴者刺伤。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上提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分析: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小张受到了家暴的侵害,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个人身体权的行为,因此在这一点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2、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小张进行反击行为时,家暴正在发生,即符合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的要求。

正当防卫辩论赛记录

正当防卫辩论赛记录

正当防卫辩论赛记录正当防卫是指被侵犯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的范围和条件是有限的,否则就容易滥用权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死亡。

在辩论赛中,我们团队将探讨正当防卫的定义、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定义是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意味着被侵犯者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抵御攻击,包括使用暴力。

然而,这种暴力行为应该是合法的,即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有些国家,只能使用合理的防卫力度,如必要时对攻击者进行适度的反击,而不能过度使用武力。

其次,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自卫,例如当人们面临即将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威胁时。

这不包括在非紧急情况下的报复行为,因为报复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此外,正当防卫还应该基于合理的判断和明确的威胁,而不是主观的猜测或假设。

然而,正当防卫也有一些限制条件。

首先,被侵犯者应该尽力避免使用暴力。

他们应该首先考虑其他非暴力的解决方法,例如寻求帮助或报警。

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效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暴力行为来保护自己。

其次,正当防卫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它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程度和威胁的程度来决定。

例如,如果被侵犯者只受到轻微的身体伤害,他们不能以杀人的方式进行反击。

最后,正当防卫应该具有必要性和紧急性。

即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被侵犯者才可以采取暴力行为来保护自己。

在辩论赛中,我们团队将从这些角度分别进行陈述和反驳。

我们会强调正当防卫的合法性、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防止滥用权力和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我们也会考虑不同国家和文化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和理解的差异,并与对方团队进行深入的辩论和交流。

通过这样的辩论赛,我们期望能提高人们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认识,并促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环境的发展。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论正当防卫毕业论文

论正当防卫毕业论文

论正当防卫毕业论文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被视为一种合理的反击手段。

然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并非一成不变,它受到社会、文化、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

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界定可能存在差异。

在某些社会中,正当防卫可能被视为一种个人权利的体现,而在其他社会中,它可能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存在争议。

其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侵害人必须面临非法侵害的现实威胁。

这意味着正当防卫不能是主观臆断或预防性的,而是针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

其次,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被侵害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应尽量选择最小限度的手段,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最后,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不应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例如使用过度的武力或采取过度的手段。

然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并非一成不变。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在面临严重威胁或暴力袭击时,被侵害人可能会被允许采取更为激烈的防卫手段。

这种调整可能是出于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可能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这种调整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的讨论也与社会正义的观念密切相关。

在某些社会中,正当防卫被视为一种对不公正行为的回应,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自卫手段。

然而,在其他社会中,正当防卫可能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被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种观念的差异可能导致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但其概念和适用条件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

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

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防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法律适用。

一、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需符合以下一般限度条件:1. 面临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被他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当即不得已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当前非法侵害发生时采取,即“当即不得已”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受害人尚有其他合理选择时,不得随意使用暴力进行防卫。

3. 合理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即在对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必须是符合正义要求、合理必要的手段。

4. 捍卫必要正当防卫行为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其目的是为了捍卫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是必要的。

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首先需要确定受害人是否面临非法侵害。

这就需要对行为的过程和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

被侵害人是否受到了暴力或威胁,其行为是否有明显的非法性质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害情况的判断需要谨慎,应当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感受、行为的客观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确保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准确、合理的判断。

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在当时是否存在其他合理选择,即当即不得已的情况。

这就需要具体考察行为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是否存在逃避、劝阻、报警等其他合理方式,以确定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当即不得已的情况。

行为人是否以防卫所需的合理方式、手段对抗侵害者,是否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认定其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合理的。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摘要】在正当防卫中,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袭击行人的情况,当行人遭受袭击时,他们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其次是捍卫家人安全的情况,保护家人是每个人的责任,合理的防卫是被允许的。

第三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有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进行正当防卫也是必要的。

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使用暴力。

背景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确保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是为了捍卫合法权益,有法律依据支持这一行为,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进行。

通过这些特殊情况的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意义和范围。

【关键词】正当防卫, 特殊情况, 袭击行人, 捍卫家人安全, 保护公共利益, 限制正当防卫, 背景调查, 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合理合法的原则1. 引言1.1 正当防卫概述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阻止、抵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正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在正当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法律所保障的。

正当防卫是人们在面对危险和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正当防卫的实施者应当具备主动防卫、侵权行为和应急处理的必要条件,同时要遵守必要时限、必要手段和必要动作的原则。

正当防卫既是个人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对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适用。

正当防卫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责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正文2.1 袭击行人的情况袭击行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而在面对袭击行人时进行正当防卫是被法律允许和支持的。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当个人受到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采取了相应的防卫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袭击行人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为背景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为背景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为背景许桂敏,常笑笑(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出台以来,正当防卫制度长期处于几乎被冷落状态,被称作“僵尸条款”。

以于欢案为契机,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被激活唤醒,然而一些案件对其理解与适用过严或不当,例如对不法侵害的额外限制、防卫时间的死板判断、过分苛求防卫者、防卫限度以结果论等。

为了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激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规范指引。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案件前因后果,不能机械套用法条,打破“谁死伤谁有理”的传统观念。

关键词:正当防卫;认定标准;防卫限度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28(2021)03-0045-05收稿日期:2020-09-30作者简介:许桂敏(1964-),女,黑龙江伊春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犯罪学。

DOI:10.19329/ki.1673-2928.2021.03.0132021年5月第20卷第3期(总第111期)安阳工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May,2021Vol.20No.3(Gen.No.111)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公民对于自身正当防卫权利运用的意识增强,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是形同虚设、徒有其表。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对紧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1]。

于欢案①已过去数年,虽然理论界对于欢案判决结果存有争议,但是不得不承认于欢案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带来的冲击性变化。

根据刑法一般理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5个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各条件尤其是对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并未形成统一、一致的理论架构,不利于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不利于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不利于弘扬社会正义,更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建设。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辩论主题:关于“张三正当防卫案”的正当性分析正方立场: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反方立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下是我们正方团队的论点及论据。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三、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三在遭遇抢劫时,对方正在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要件。

2.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张三在防卫过程中,攻击的对象是抢劫犯,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

3.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抢劫犯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是在制止抢劫犯的不法侵害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4.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张三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第四个要件。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结论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张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评委和观众给予公正的评价。

六、结束语再次感谢评委和观众的关注,我们正方团队将全力以赴,为张三的正当防卫辩护到底!---反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反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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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国民的法制意识增强,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认定在诸多案件中产生了争议,需要我们尽快对其进行理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得出能够指导实践的科学理论。

作者运用一些争议案件,引用并借鉴我国司法、立法、法学理论方面专家的言论,最终得出“必要行为原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

此外,作者还对正当防卫的力量博弈与立法精神进行了讨论,阐述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

论正当防卫的认定郎卓从争议中讨论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人类一直以来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正如它的英文self-defense,正当防卫实际上源于“自卫”。

自卫是人类的本能,当自己的生命、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予以制止的情况下,会本能地采取用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自力救济,这种行为源自天性,也是一种合理的反应。

即便其手段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也不能轻易将它与犯罪等同。

当把这种情况放到法律程序中评价的时候,它就是一种权利。

正因为如此,正当防卫和行为主体在行使其他权利时一样,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

这样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能够有效行使,保证其行为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不受到过多的约束,以免影响该行为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防卫”所应有的效果,是否虽然发挥了“防卫”的作用却也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进而成为一种对防卫对象不必要的侵害。

在这样的权衡中,立法者、司法者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价值取向和所处角度不同的情况下会有其各自不同的评价,这样的争议往往困扰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很多时候它们带给我们的是反省与批判,我们需要从这些争议中总结出我们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防卫不适时之争议一村妇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村妇,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村妇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

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

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村妇示意歹徒脱衣服。

歹徒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村妇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

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村妇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就淹死在粪池中。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村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一个争议。

村妇将歹徒推下粪池,这个行为本身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而争议主要存在于村妇后来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村妇在将歹徒推下粪池后,歹徒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村妇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其上岸致其淹死,已经是一种事后加害行为,应被认为是犯罪。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于防卫时间要件如何进行认定。

能否通过表面上歹徒对于村妇的威胁已得到有效阻止,就认定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

分析防卫行为的防卫时间,不仅要看单个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发生与结束,更应该分析当时的现场情况,搞清潜在危险与防卫行为的关系。

我们不难看出,案件发生在偏僻无人的山区,村妇在将歹徒推入粪池后,歹徒暂时无法威胁村妇的安全。

但是如果此时村妇停止防卫行为,放任其爬出粪池,那么不难想象,歹徒难免会重新加害这个妇女。

也就是说,此时加害的危险并没有结束,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没有解除。

村妇用砖头砸歹徒阻止其爬上岸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非出于加害的目的。

虽然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样一个防卫时间要件,但是实质上,这是一种对于威胁的防护行为。

在这里,我们一再强调的是一个“结合实际”的问题。

在分析关于“防卫时间”是否正确的案件时,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现场情况,考虑到所有影响到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的因素。

换个角度说,当此事发生在另外一个环境下,例如妇女能够找到他人求救,或者此时犯罪分子一时难以上岸,而妇女可以迅速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依然阻止歹徒上岸,并且最终导致歹徒死亡,就可以被认为是防卫不适时。

此时,无论是认为其事后防卫,还是认为其针对犯罪分子上岸后犯罪行为的事前防卫,都是准确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村妇应当对她的后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防卫过当之争议孙某傍晚外出,碰到两个流氓在调戏一个16岁少女,他与这个小女孩不认识,但是为了阻止两个流氓的调戏行为,就谎称自己是小女孩的哥哥,对他们说:“不要欺负我妹妹”,结果两个流氓追打孙某,将他逼到一个山坡上,孙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抗,将两个流氓一个捅死,一个捅成重伤。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非常耐人寻味的情况:最开始审理法院认定孙某故意伤害致死,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

检察院认为罪名不符,应判为间接故意杀人,遂提起抗诉。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又予以撤回。

被告人没有上诉,遂执行判决。

随后,上级法院发现问题,提起再审,改判防卫过当,判为7年有期徒刑。

最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法院定罪量刑正确,并作为1985年第2号典型案件进行公布。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在今天它就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但是,为什么在当时会有如此多的争议?不仅控审双方多次更改,甚至最终牵涉到最高人民法院,这都说明,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我国刑法发展中是存在过疑问和误区的。

对比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就不难理解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个案例的争议点在于确定一死一重伤的结果是否属于“不应有的危害”,而就当时的政治环境和执法尺度而言,这样的结果显然容易被认为是恶性的。

在这样的惯性思维和法律逻辑下,孙某的行为无疑已经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以至于在一审中判为故意伤害。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件的讨论,在此我们不妨加以总结,“必要限度”应当如何来判断?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说在哪类案件中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就是其限度,应当具体到当时的具体情况、具体证据来进行判断和推理。

跳出这个难以描绘的“必要限度”,从案件的角度来审视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笔者称之为“必要行为原则”。

什么叫做必要行为原则?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深入研究,立足于掌握充分的证据,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我们进行如下分析: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行为的做出是否适应当时的情况;第二,要看该行为的做出是否是有必要的;第三,要看行为的过程和造成的后果能否预知;第四,如果能够预知行为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的产生对于当时的情况是否必要。

这个标准相对于上面三个标准比较难以估计,但大多数情况下也较少发生,因为多数的正当防卫行为人是很少考虑行为结果的。

因此,当一个防卫行为适应当时的危急情况,且该行为的做出是有必要的,并且在做出时行为人难以预计其后果,或者能够预计其后果又不能避免的,这样的自卫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个原则就是“必要行为原则”。

这个原则虽然有其局限性,它必须建立在具备完全充分的证据和调查,拥有完整的口供材料的基础上,离开了这样的环节,就难以依照上面的步骤进行分析,无法分析自然也就难以判断。

同时,这样一个原则也并非能够涵盖一切情况。

但是,这样一个原则能够比分析所谓的“必要限度”更为科学,且更加容易被接受。

同样一个案件,分析达到阻止犯罪的必要限度恐怕很难,但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必要恐怕要相对容易很多。

正当防卫的力量博弈与立法精神我国是一个法制尚不完备的国家,公民的法治概念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薄弱,法律权威性、司法神圣性都难以得到完全的体现。

对于这样的现状,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具备了特殊的意义,要考虑群众能否接受能否认同,离开了这点,即便达到了法律上的目的,却也脱离了实践的意义。

很多正当防卫案件原本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甚至是为了防止群众产生意见,有些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也曾经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对于原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从严从快”的批示,导致判成故意伤害。

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司法悲剧,也是现代冤狱的代表。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的关注力度增加,很多过去能够影响司法的力量得到一定的监督遏制,干扰司法的程度受到削弱,我国的司法透明度,慎重度得到了增加和重视,但是我们仍然能发现在一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受到各个方面的压力,我们依然不能忽视这些方面的问题。

除此之外,执法机构间的力量对抗又是一个很有特点的制衡因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面对同样一个具体案件时,很多时候却产生不同的判断,法院认为是正当防卫无罪,检察院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罪;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

公安局在这样的矛盾中上演捉放曹。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些力量的博弈是一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不论这些力量的影响何在,我们都有必要正视它们,因为这种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不论博弈的结果是什么,带给案件本身,带给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都是零。

有效减少司法干预,维护司法独立,才能真正为正当防卫案件创造平等的审理环境。

“正义女神,蒙眼,素衣,金冠,左手持天平,右手执利剑,蛇与狗蜷于脚下……”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当我们在讨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时,恰是认识和了解一种在守法与犯罪、正义与邪恶间游弋的行为,正如甄别在女神手中利剑的剑刃上跳舞的精灵,将天使与恶魔区分,将善与恶归类,最终置其于天平之上,给予其公正的审判。

这是一门艺术,诚如萧乾先生所言:当生死之隔一层纸时,便是精彩与壮丽。

这种艺术,须以精神领会,以心智理解,以行动实践,以经验维持,这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也是法律前进道路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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