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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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民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一、民爆物品的购买1、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
2、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上报供应部,由供应部计划员编制好民爆物品采购计划表,经逐级审批后交物资部执行。
3、采购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好后方可装运进矿。
4、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矿后,物资部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组织验收,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物资部采购员、炸药库保管员参加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
5、采购员凭供货单位增值税发票,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验收单报帐。二、民爆物品的运输1、民爆物品从供货单位到公司区间的运输,必须由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证》资质的单位承担2、在竖井、斜井
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能运输爆破器材;(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矿车车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或中段马头门停留。
3、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2)在装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矿车与装起爆器材的矿车之间,应用空矿车隔开。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2)不能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厢)内,不能放在衣袋里;(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能乱丢乱放,无人看管;(4)不能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能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能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
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三、民爆物品的贮存1、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2、炸药库每间库房贮存民爆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3、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袋)与硐壁的距离大于0.4m;(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4、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米;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备案。5、井下炸药库的库容量限制:炸药不应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最大贮存量不能超过: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 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导爆管60000m。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的,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甘油类炸药导爆索类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类×○○○○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导爆管雷管。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4、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炸药。四、炸药库的照明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