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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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签证)管理制度
为加强在监工程计量管理,规范工程签证,有效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依据《九江市中心城区城建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九建城字[2010]41号)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在监工程计量(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具体特性参照执行,并不得低于此标准。
一、签证项目按事件发生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提交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建设单位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程拖延的。
2、工程变更
(1)建设单位指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如:拆迁、拆除工作,清运工作,搭设临时设施,配合勘察、设计,抽水台班,临时用工等。此类项目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工程量不固定的,不易套用定额定价且容易与合同内的工作混淆。
(2)建设单位委托合同外增加的附加工程。如:建筑红线外排水系统接通、给拆迁户做护坡、帮沿线单位做管线迁移、临时交通道路的修复等,此类项目的特点是不属于建设项目内,但又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功能与使用。建设费用的出资人不确定等,且容易与施工单位的技术措施或临时措施工程混淆。
(3)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变更项目。因建设单位项目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变更所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等。
(4)设计暂定工程项目,需要实测计量的。如桩基施工、抛石挤淤,挖淤换填等。
3、意外风险及不可预见因素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及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
4、单价包干合同项目
5、其它签证
如因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签证。
二、签证原则
1、所有签证必须由项目总监签发。对于政府工程,尚应报所长组织相关人员复核、签字、备案后,总监方可签发。
2、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签证。签证依据(如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明确,
各项前提条件均应满足,附加资料要完备(如工程照片等影像资料、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等)。监理工程师应准确理解工程建设合同(如施工承包合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合同,监理合同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的内容。在处理签证事件过程中应贯穿合同精神。
3、签证申报、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工程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证发生前,应有经相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签字认可的工程联系单,以说明签证发生的事由、内容、部位、可能发生的费用等信息。
4、合同内签证,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验收,其中,参加的监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签署验收意见。
5、合同外签证,由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其中,参加的监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及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6、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签证。
7、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8、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工程开工时必须通知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前3天内上报工程联系单或洽商记录,监理部收文后必须及时由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监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答复,严禁事后补签,他人代签无效。监理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拖延。
9、涉及工程计量(签证)需实地丈量、计量的,监理部必须派两人及以上并会同业主代表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按要求填写《工程计量(签证)一览表》,并留存照片。勘察后必须与业主代表探讨是否符合签证条件,符合条件由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不符合签证条件,一律不予签证,并注明不予签证的理由。签证人员对签证内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10、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产生异议而签证人又解释不清的追究相应责任。
11、签证须有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监理人员签字,监理人员调离工地后的签证无效。
12、项目监理部必须于签证报送至各单位后24小时内建立签证台账,台账由专人管理,须注明签证简要内容、发生的工程量及费用与时间、经办人姓名等事项。必须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及影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并于监理月报中予以反映。
三、签证程序
标准签证程序:签证事件发生→施工单位书面提交签证意向联系函→报现场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填写《工程联系单》或洽商记录→现场监理两人以上及业主代表计量、丈量并留存照片→现场监理填写《工程计量(签证)一览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计量签证单》→现场监理及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审核并签字盖章→部门负责人组织复核→报业主单位审批(留存一份)→返回监理单位(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上述程序为有效签证,其他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得进入结(决)算,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工程计量签证单》一式三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现场监理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项目部分是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验收中发现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隐蔽工程签证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如隐蔽工程与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在签证单中注明并附详图和其他必要条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予工程计量,不能进入工程结(决)算。
项目分类签证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的临时增加非实体项目、合同外的增加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调整的工程变更项目:
A、由提出单位组织现场洽谈会议,对需要处理的事项进行协商,明确处理范围、处理方法、费用要求等,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当天完成《工程洽商记录》或《工程联系单》交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
B、由施工单位组织现场监理、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现场计量签证,各方当场签署《签证单》,周报中应明确反映计量事项;
C、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完成本周的《工程计量(签证)一览表》交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签证单》、监理日志、验收资料等,并根据合同约定确认签证范围并签署意见。当周发生签证必须在当周由负责人签署完毕,并通过周报中反映到部门,否则为超时限签证。
D、《工程计量(签证)一览表》报送建设单位前,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审核签字,在审核经济签证单时应认真核对合同约定条件,对本属于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坚决剔除,审核签字后方能加盖公司公章送出。
2、对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再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项目,设计单位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并认可后,下发到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给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