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对驾驶人反应特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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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对驾驶人反应特性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是因为,饮酒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容易导致感觉模糊、判断失误、反应不当,从而危及行车安全。虽然交通法规中早有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但因饮酒而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仍然不断发生。为此,必须使驾驶人深入了解饮酒对行车安全的危害,并加强对驾驶人饮酒驾车的监督和管理。
1.饮酒对人体机能的影响
由于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所以,酒精进入人体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正常的生理功能,使人出现一系列的反常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饮酒使人的色彩感觉功能降低、视觉受到影响。驾驶人80%左右的信息是靠视觉获得的,而这些信息绝大部分都是有颜色的。因此,当色彩感觉降低后,就不能迅速、准确地
把握环境中的动态信息,使感觉输入阶段的失误增加。研究发现,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0.10%时,不能正确发现和知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
(2)饮酒还对人的判断能力有影响。血液中酒精增加到一定浓度,驾驶人对距离、速度等的判断能力就会大大降低。研究结果认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低于0.05%时,判断力降低的情况因人而异;当浓度达到0.094%时,判断力降低25%
(3)饮酒使人记忆力降低,对外界事物不容易留下深刻印象,即使以前留下印象的事物也因酒精的影响而难以回忆起来。驾驶人酒后驾驶中记忆发生障碍,一般表现为酒后容易忘记事情。
(4)饮酒使注意为的水平降低。据试验研究,当酒精进入人体内后,注意力易偏向于某一方面而忽略对外界情况的全面观察,注意的支配能力大大下降。行车过程中,注意力如果不能合理分配和及时转移,必然会影响到对迅速多变的交通环境的观察,以致可能丢掉十分有用的道路信息,使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
(5)饮酒后人的情绪变得不稳定,自己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在驾驶车辆时,则可表现为胆大妄为、不知危险,出现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6)饮酒后人的触觉感受性降低,即触觉反应能力也易受酒精的影响。触觉信息尽管比视觉信息少,但对于安全驾驶来说同样非常重要。如制动时脚踩下踏板的力度,方向盘的控制状态,汽车的振动情况等,驾驶人都需要依靠触觉获取信息。如果信息感知不灵,驾驶就可能失控,增加了危险性。
(7)饮酒后对驾驶操作能力有很大的影响。有人曾经针对这一点,利用汽车模拟驾驶装置做过实验。他们发现,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03%时,驾驶能力开始受到影响;如果酒精浓度增加到0.08%时,驾驶操作错误增加16%,如果酒精浓度再增加,则不能正确操纵方向盘,驾驶中忽左忽右,速度忽快忽慢,且进退失常;酒精浓度继续增加到0.10%时,驾驶能力降低15%;酒精浓度增加到0.15%时,驾驶能力降低30%。可见,酒后驾驶人的操作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安全行车无法得到保障。尤其在夜晚,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2.驾驶人饮酒后的生理与心理检测
驾驶人饮酒后,其驾驶动作随着体内酒精浓度的大小而发生变化,交通管理人员应了解和掌握酒后驾驶人的行车特点,以便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酒后驾驶的行车特点主要表现在:方向控制不稳,忽左忽右,车速忽快忽慢:在道路交叉口不能按信号灯提示自如操作,遇红灯时停不住车或急刹车,绿灯亮时不能及时启动,停车时间过长,或者根本不管交通信号随意行驶;在路上缓慢行驶,长时间占道不让行,不该停车时停车:超车时过度跨出中心线,
换挡时动作不协调等。
酒后开车的事故特征表现在:冲撞静止物体,如交通安全设施、隔离带、灯杆、树木以及静止中的车辆等;行驶中受对面车前灯直射炫目后视力恢复迟缓,与对向车正面冲撞;看错道路,将车翻倒在路外,或冲出车道;事故多发生在晚饭后到夜间的时间;大部分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死亡率高。
交通民警发现可疑的驾驶行为后,应命令驾驶人停车进行检查。通过观察和交谈如发现其口中带有酒味,或言谈举止有酒后失态表现的,应进行相应的行为测试,如回转测验等,或者利用酒精检测仪测定其呼气中的酒精浓度。对拒绝配合检测的驾驶人和对检测结果持否定态度者,则应由专门机构抽取血样查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民警在执法中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查验,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闽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m1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小于80mg为饮酒驾车,每l00mi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为醉酒驾车。该标准规定,交通执勤民替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要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菩记录在案即为有效。
驾驶人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逃逸,交巡警两三个小时后找到肇事驾驶人却无法处罚,原因是时间间隔太久,.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己阳附氏到标准之下。驾驶人饮酒的检查针对此情况,上海在全国首创使用“酒精清除率”标准,为准确判定酒后驾车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3.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心理原因分析
酒后驾驶的危害尽管很大,但仍然有一些驾驶人明知故犯。这主要是因为由以下几种心理在作怪:
一是逞强心理。朋友相聚,以酒助兴,争强好胜,不喝到一定份儿上不够朋友味儿,把交通安全抛至脑后;
二是冒险心理。酒后大脑高度兴奋,不能自控,举止行动变得天真幼稚,想酒后驾车露一手,以显示自己技术高:
三是侥幸心理。有些驾驶人自认为技术过硬,又有些酒量,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或者以前曾有过酒后驾车而未被发现、未出事的经历,往往会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再犯酒后驾驶的错误,直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伤(亡)的悲惨结局,后悔莫及。
4.我国法律、法规对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检测与处罚规定
针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加大宜传和执法力度。但关键是应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戒除酒后驾驶的陋习。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