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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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
2010-03-04 20:44 来源:未知阅读次数: 142
引言: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加快建立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改革与发展的迫切任务。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越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和日本同为东亚国家,文化接近。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儒家文化传统和家长式的社会治理传统深刻影响着中日两国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早,20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实现了“全民皆年金”的目标。因此,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对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和政策建议。
主要谈以下三个问题:一、中日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三、对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与建议。
一、中日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
(一)日本的情况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和中国现在一样面临着农村问题,但战后的日本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农村问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得很好。农民在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起步到基本完善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二战后的发展可分为3个时期:
1、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国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从战后到实现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体制的50年代末期,称之为形成期。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性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进入了“国民皆年金”的时代。规定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均可领取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在实现了“全体国民皆年金”后,把国民年金变为各类年金的共通部分,解决
了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立的问题,并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多支柱立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2、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
从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到1973年的福利元年,是日本养老保险得到较大完善的社会保障充实期。重要标志是建立了农民年金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但农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则,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是农民因进城或老龄因素(65周岁以上)转让经营权后,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财政补助的比例根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加入农业者年金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件:(1)年龄在20-55岁之间;(2)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土地的名义权;(3)必须是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从实际加入情况来看,1973年实际加入者为105万人,1975年最高峰时达到116万人,以后开始减少。
3、日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免费享受国民年金的制度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目前为止的“转换期”,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国民年金。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国民年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老龄年金、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以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农业劳动者年金。如今,日本农业人口比重已经很小,但其政治影响一直很强。政府对农民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和修改也从未停息。
同时,日本还有免费享受国民年金的制度。免费享受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已经60岁以上,或者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无缴纳能力者,个人提出并经严格审查后,可免费享受国民养老金保险,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1/3。
(二)中国的情况
我国农村养老历来以家庭代际养老为主。
民政部1987年开始在中国农村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1992年1月民政部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其中,集体补助的
比例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为了减轻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的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至零,因此,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支持失去了现实意义。
1996年,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制度框架的设计、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以及机构设置和组织领导工作等方面都有显著进展。在这项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1997年,试点推广到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总计有8280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基金140亿元,约55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约1.6亿元。同时,还建立了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近3万个,配备专职人员近4万人。从1998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了转折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按新的职能规划,原来由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转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履行。
目前在相当一部分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正在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要把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突破口。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这对推进农村养老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将从2009年起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届政府将达到80%的覆盖面和60%的参保率;到2015年下届政府将实现80%的参保率。这个时间表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发布上宣布的。中央政府目前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是零投资,2009年国务院将正式推开建立这个制度,到2020年普遍建立农村养老制度。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
(一)法律保障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立法先行。日本于1959年4月16日颁布《国民年金法》,保证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国民年金。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农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十年之内经历了六次修改。该法规定了离农政策和补偿金;同时,在国民年金支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补偿金。《国民年金法》和《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使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国家的法律保障,从而能保持政策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1世纪以后,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减少原现收现付制度对现役农业劳动和经营者的经济压力,日本开始通过DC方式筹集农民养老金。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农业劳动者年金制度,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被取消。《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对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给予补偿政策。可以说实施农民养老金是日本鼓励农民离开农业的重要政策选择。
(二)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