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科举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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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科举制度简介(图)
科举制度始于隋朝,历经唐、宋、元、明、清各代,前后一千多年,是传统社会知识分子跻身仕途的重要途径。下面仅就清代的科举制度做简单的介绍。
在清朝的科举制度中,考生为取得正式科考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
乡试
通常每三年(逢子、午、卯、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考期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考试分三场举行,每场三天,前后共考九天。参加乡试的是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秀才。乡试取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中了举人谓之“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称为“老爷”。
会试
乡试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或“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
由皇帝亲自主持,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或“殿元”、
“鼎元”,第二名俗称“榜眼”(在北宋初期,殿试录取一甲第二、三名,意指榜中双眼,明、清则仅取第二名)。第三名俗称“探花”。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殿试二甲的入翰林院为“庶吉士”,因翰林院为“储才”之地,所以可说仍是学生性质,每月有月考,三年一大考,成绩佳者可为官,谓之“散馆”。三甲之进士,得依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之等第授以官职。成绩优秀者分发到六部当主事(各部职员),其次是当内阁中书(文书起稿工作);成绩名列后头的,则分发到各省当知县。但当时知县之职在一般人眼中未必较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