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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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Research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The Prosecution Stage
作者姓名:王骅
指导教师:原立荣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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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内容摘要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是由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和诉讼结构模式所决定的,其对于完善证据体系、补充证据材料提高刑事案件公诉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笔者在实习期间发现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规避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负面影响。
通过长达半年的访问和多方调查,笔者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是以笔者收集到的数个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和多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交流的记录作为依托而完成的。
本文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原貌,并对该制度出现弊端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从五个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根据历史资料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其二,从法律规定方面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定方式;其三,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目的;其四,从司法现状和职权配置入手,分析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存在补充侦查制度的必要性;其五,从实践效果入手,分析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作用。
第二部分,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施行现状进行分析。
根据从几个基层检察机关调取到的案件数据,和对检查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调查,总结出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呈现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大、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比较集中、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的状况。
第三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该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抽样调查、访谈调查等,发现该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存在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现象;检察人员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未得到有效运用;侦查人员重结案、轻补充侦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第四部分,分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
分析出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因为立法方面的缺陷,还有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缺失。
第五部分,尝试构建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解决机制。
解决机制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设置具体的实施细则入手,内外兼顾,力求从源头治理问题。
首先,立法方面可以采取:细化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赋予辩方相关诉讼权利;增加程序性制裁措施。
其次,工作机制方面可以采取: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优化司法队伍;建立侦诉协作机制。
关键词:补充侦查;诉讼价值;及时诉讼;立法方面;工作机制
Abstract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which is from the prosecution stage, bases on the status quo and procedural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on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evidence. But I found some bad phenomenons: some judicial workers made us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a wrong way. That not only injured the right of criminal suspects, but also broke our government's credibility. In order to know more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 spent more than four months to find information from different judicial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is dependent on the first hand material fro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terview records of some procurator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rosecution stage in our country. And it analyses the causes of why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went wrong. At the last, this paper offers some proposal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paper is composed of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And, the body consists of 5 parts.
Part 1: the overview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cludes five aspects. In the first part, I describe the history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the second part, I analyses the patterns of this system from the legislation. In the third part, I relays on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o analyze the purpose of this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the fourth part, I expound the necessity of this system. In the last part, I illustr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his system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Part 2: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hich belongs to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hand material fro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interview records of some procurators, I get the conclusion: the cases which were returned to the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s for completing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occupy a large proportion; the reasons of why the cases need to be sent back to the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s; some cases required to be investigated for three times.
Part 3: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which are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during the stage of public prosecution. By making use of the information, what is from the sampling survey and interviews, I fi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of this system. For example, some procurators and cops abuse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A
number of the procurators compose the outline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 a wrong way. A few procurators want to undertake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by themselves. At the same time, the cops take no count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but they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new cases.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system are not very normative.
Part 4: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 what lead to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s problems.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facets, I find the reason. The cause of these problems is not only concerned with legal provision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s.
Part 5: the solution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s problem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operational requirement must be improved. First of all,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rules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empowering the defend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ncreasing the procedure sanctions of this system. The second,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operational requirement: making the approval process stricter; regulating the writing method of the outline which is a part of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investigative agencies.
Key words: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 Litigation Value;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ceedings; Legal Provisions; Working Mechanism
目录
引言 (1)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 (2)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 (2)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 (3)
(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目的 (6)
(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必要性 (6)
(五)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作用 (8)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现状 (10)
(一)补充侦查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大 (11)
(二)补充侦查的理由比较集中 (11)
(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11)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2)
(一)存在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现象 (12)
(二)检察人员撰写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规范 (16)
(三)自行补充侦查未得到有效运用 (18)
(四)侦查人员重结案、轻补充侦查 (19)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20)
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2)
(一)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22)
(二)内部机制存在缺陷 (25)
五、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27)
(一)从立法上完善 (27)
(二)从工作机制上完善 (32)
结语 (37)
参考文献 (38)
致谢 (40)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
引言
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多方面
的探讨。
围绕该制度的探索从其被创立之日起就没有断隔过。
人们都认为研究这项制度是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其实是原侦查活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延续,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程序的回转,它推动刑事诉讼程序“逆向运行”。
因为刑事案件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人员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重返侦查阶段。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活动适用的诉讼程序与初次侦查活动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种区别也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视。
中国特有的司法现状和诉讼结构,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存在补充侦查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不仅在完善案件的证据、提高案件的质量上极具效果,而且保障了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刑事诉讼法创立之初。
我国在通过1979年刑事诉讼法时,就在刑诉法中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明文规定。
之后,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两次大的修改都涉及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
这些足以显示我国司法改革对于这一制度的重视。
但是,目前该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和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
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在司法操作中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目前,这项制度在司法的具体操作中出现了滥用补充侦查措施、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等问题。
这些负面问题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而且违背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是应我国司法现状和基本国情而生的,是一项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
该制度虽经多次改善,但是目前该制度残存的问题不仅仅是在法律规定方面,更多的是在实际操作该制度时出现了隐性规避的行为。
因此,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不仅要从立法方面入手,而且还要从健全适用该制度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细则入手,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补充调查及收集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1。
补充侦查是原侦查活动的延续,仍然属于侦查范畴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所处时间的不同,补充侦查可以分为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及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多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索。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是指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进行的补充侦查活动。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是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一种回流。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不是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
我们不能让采取补充侦查措施成为一种司法常态。
这会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完善和改进。
我们国家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3。
其中,该部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进行限制。
在进行补充侦查活动时,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处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国的侦查机关可以不断、多次地进行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这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修正。
1996年《刑事诉讼法》4限制了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次数。
为了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被法律明文设置了最高限——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2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页
3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4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实证研究
面体现了极大的进步。
但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还是能够对其提起公诉,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所提倡的效率价值,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2012年《刑事诉讼法》5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根据该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只能选择不起诉决定。
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的法律完善,是从立法方面解决该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源头隐患,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
这些进步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政府正在努力提高全国的法治水平。
(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拥有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决定权,而且是独占形式的权力。
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6可以看出,在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可以采取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分别为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
目前,只有《高检规则(试行)》7对检察机关适用补充侦查的案件条件进行了初步限定:一类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另一类则是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如此看来,《高检规则(试行)》也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致区分。
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笔者认为,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补充侦查活动的司法主体不同。
1.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主动承担侦查任务,采取自行调查的方式来
5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6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7《高检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收集案件证据材料8。
通常,自行补充侦查活动是由检察机关内部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即公诉科(处、局)来承担,主要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来进行侦查,必要的时候还会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以司法实践活动为基础来进行分析,自行补充侦查体现出来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行为主体是承担审查起诉责任的公诉部门,其对于证据标准的把握更为准确,可以快速、准确地收集案件证据,促使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其二,自行补充侦查所耗费的时间被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之内的,有效地缩短了犯罪嫌疑人因补充侦查活动而被羁押的时间。
但是,由于公诉部门的主要司法职责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势必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不太适用于需要高水平侦查、长时间侦查以及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案件。
自行补充侦查的局限性决定补充侦查制度必须存在。
通过访问H市Q县、H市Z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数名检察工作人员,笔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自行补充侦查所需要履行的司法程序非常简单,且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配套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检察人员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措施,是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审批,仅凭承办检察人员的个人意愿就能决定。
具体实施自行补充侦查活动时,一般是由两名以上的检察人员负责。
不过,根据笔者目前取得的实践数据和相关资料来看,自行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受青睐度”并不高。
2.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就是将刑事案件退回承担初次侦查任务的原侦查机关(部门),由原侦查机关(部门)进行弥补性的再次侦查活动。
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的规定,首先,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就符合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刑事案件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之后,按照承办检察人员作出的决定,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科将案件连同书面意见等资料一起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
原侦查机关(部门)收到退回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后,再开展相关的侦查活动。
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与自行补充侦查相比较,退回补充侦查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第一,从客观方面看,8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
退回补充侦查比自行补充侦查在发现、收集证据材料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与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公诉部门相比,承担退回补充侦查活动的侦查机关(部门)拥有更强的侦查能力、更多样化的侦查技术、更先进的侦查设备,以及投入侦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也十分充足,有利于达到高质量的侦查标准;第二,已经超出公诉部门侦查能力的部分刑事案件,必须予以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部门承担的法律职责具有特殊性,其主要承担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法律重任。
这些方面从客观上决定了其不能完成超出自身负荷的侦查任务,我们也不能强人所难。
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保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时间充足,更加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侦查质量。
但是,退回补充侦查毕竟也存在一些弊端,有其不利的一面。
退回补充侦查活动是一种诉讼程序回流,使得本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又回到了之前的侦查阶段。
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没有被解除强制措施。
因此,大部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退回补充侦查时仍然处于被羁押状态,并且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还延长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
在实践活动中,倘若司法工作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操作稍有不当,就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造成隐性的超期羁押,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所适用的司法程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赖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和内部通知来对退回补充侦查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
目前,针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内部规定要远远多于自行补充侦查,涉及到自行补充侦查的内部规定非常少。
通过和H市Q县、H市Z区人民检察院的多名检察官进行访谈交流,笔者了解到,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是以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内部规则为准,各个人民检察院再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微调整。
退回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流程大致如下:承办检察官阅卷——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通过网上系统提交退回补充侦查申请——科室负责
人批准——分管检察长批准——将案卷和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一起退回公安机关或者本
院侦查部门。
从上面的流程可以看出,与自行补充侦查相比,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正是这种复杂性对退回补充侦查活动进行了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手段的滥用。
所以,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内部审批采取复杂程序,
以多道手续来保证该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也是基于司法现状的必要需求。
慢工出细活,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片面地追求效率而罔顾公正。
对于案件适用哪种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做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目的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始初,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侧重于惩罚犯罪,出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司法观念。
现如今,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早已苏醒,并在不断的强化。
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被上升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也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和实施刑罚,实现刑罚权。
保障人权,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9。
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调查,笔者了解到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查明真相、追捕漏罪和漏犯具有极好的效果,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还能帮助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案件事实,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就笔者实习期间对该制度的详细了解,以及跟多名检察人员的访谈交流,笔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更多地侧重于查明犯罪事实、追究漏罪、追查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等,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注还不足够。
(四)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国,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有补充侦查制度。
各国适用的侦查模式是决定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因素。
一般来说,补充侦查制度只有在警察主导侦查的国家才有必要存在。
由检察官主导侦查活动的国家不太需要补充侦查制度。
9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