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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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部分专项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

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

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

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

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

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

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

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

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

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

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

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

按规定予以限制。

据悉,原有的《渔业捕捞许可管

理规定》自2002年起实施,随着新时

期渔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原有

规定已不适应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别是2017年经国务院同

意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

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

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

策措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

固定和规范。此次《规定》的修订完

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

明建设、“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

作性。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取得新

成效

近年来,为推动保护长江水生生

物资源,农业农村部开展了组建中国

渔政特编船队,加强内陆渔政执法监

管力度,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

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拯救

行动计划,巩固赤水河流域禁捕成

果,启动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等

一系列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工作,长江

水生生物资源快速下降的趋势得到

了初步遏制。

切实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实施了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

鲟3个拯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人

工环境下的长江江豚繁育研究,已连

续3年实施长江江豚迁地保护行动,

在江西、四川、安徽等地大力开展珍

稀濒危特有物种增殖放流,积极推动

长江江豚提升保护等级和中华鲟、长

江鲟野生种群恢复。

加快推进重点流域禁捕工作

在强化长江、珠江、淮河等内陆

水域禁渔期管理和推进长江流域水

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基础上,组

织起草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到2020

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现常年禁

捕。

加大渔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联合渔政、公安、水警、海警、海

事等多部门执法力量,组建中国渔政

特编船队,组织各类执法行动3.07

万次,累计查处各类违规案件5691

件,行政处罚6260人次,没收“三

无”船舶1144艘,电捕鱼器具8265

套,取缔违禁渔具13.3万顶,有力地

维护了长江流域渔业管理秩序。

不断创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机制

不断深化“中美绿色合作伙伴”

“澜湄合作机制”等,努力推动多领

域、全方位的国际大河流域水生生物

5水产科技情报 201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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