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票据DNA系统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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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票据DNA系统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票据DNA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票据风险,保证票据DNA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票据DNA系统是采用电子技术,将本行所开立承兑汇票影像录入系统储存,建立电子影像库,在承兑到期时通过比对承兑汇票的历史影像和收回票据影像及其防伪
特征记录,辨别票据真伪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影像采集,系指将票据影像录入票据DNA系统作为影像记录。

本规程所指的影像审验,系指通过票据DNA系统调出历史影像与收回票据影像核对审核。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票据DNA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网点。

第二章机构用户管理
第五条票据DNA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

管理员主要负责各级机构用户的设置和管理;操作员负责具体影像采集和影像审验业务操作。

管理员按层级划分为总行管理员和分行管理员。

总行管理员负责分行机构及分行管理员的维护、新增;分行管理员负责本分行操作员的维护、新增。

第六条系统中单一用户只能拥有一个操作号。

操作号统一使用核心系统柜员号开立。

第七条票据DNA系统的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操作号一经生效,需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不得兼岗或混岗操作。

操作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调离或岗位变动应及时提交用户注销申请。

第八条分行管理员的维护、新增需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票据DNA系统机构用户申请表(见附件)。

管理员与操作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操作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三章影像采集管理
第九条所有已签发的票据须通过票据DNA系统进行影像采集录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DNA系统的影像采集、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影像采集原则上由分行出票机构进行采集,分行若因业务需要将影像采集权限下放至异地支行,必须经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影像采集操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操作票证采集仪之前,应检验设备是否开启和摆放平稳。

(二)已签发的票据须盖有客户印章、汇票专用章才可进行影像采集。

(三)利用票据采集仪采集影像时,只须采集票据第二联正面,且票据正背面均无其他联凭证或者粘单。

(四)采集影像前需保证票据采集仪中无空白图像。

(五)影像采集时票据必须正面朝下且票据右上角对齐定位杆,保证采集到完整的票据影像。

第十二条影像采集应保证实效性,已签发的票据必须同步完成票据影像采集录入工作,才能移交给客户。

第四章影像审验管理
第十三条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
汇票,操作员审核完背书及托收凭证后,应第一时间利用票据采集仪对所收到的托收票据进行影像采集并及时进行影像审验。

第十四条影像审验流程分为4步,分别为:选择审验类型、数据导入、审验比对、审验判定。

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审验流程,完成审验操作:
(一)操作员应根据票据业务种类,选择相应审验类型,审验类型包括收到托收审验、质押审验、贴现审验。

(二)票证采集仪中的缓存影像通过数据导入系统。

(三)影像审验比对须进行自动审验和手工审验:
系统根据留存的影像和导入的影像进行自动比对并给出审验结果。

审验结果分为真实、待定、虚假3种状态;同时显示票据比对百分比。

操作员在执行完自动审验后,须进行手工审验。

通过对白光、紫外、红外、红外透光4个光源和各个光源的细节切片的影像信息进行细节查看确认票据真伪。

(四)操作员应根据影像审验比对结果,完成审验判定。

审验判定标准如下:
审验结果为“真实”,比对值在95%以上,可认定为真实票据,票据操作人员可进行后续操作,判定为通过审验。

审验结果为“虚假”,比对值在80%以下,判定为未通过审验。

审验结果为“待定”,比对值在95%到80%之间,票据操作人员应在手工审验中进行进一步核实,如确认为真实票据,票据操作人员可进行后续操作,判定为通过审验;如确认为伪造、变造票据,判定为未通过审验。

第五章票据影像及查询查复管理
第十五条票据影像采用在总行集中存储模式。

票据操作人员扫描票据影像后,应将票据影像及时上传存储。

第十六条票据DNA电子影像作为电子影像凭证,按《XX 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行收到发起行发出的查询申请后,可调用票据DNA系统票据电子影像信息作为查询查复依据,并在该笔影像记录备注栏记录查询信息。

第十八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每月对票据DNA系统中影像数据信息与票据实物底卡联、票据账务、票据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章票据DNA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票证采集仪使用单位应注意采集仪设备的保护(一)禁止非专职维修人员拆卸。

(二)不要用手触摸票证采集仪中央及周围玻璃,以免发生图像录入变形或产生杂质,影响操作。

第二十条票据DNA系统如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联系设备供应商和分行信息科技部,如问题仍未解决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

第七章部门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为票据DNA系统业务主管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系统的培训、推广工作以及业务参数配置等工作;
(三)负责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
(四)负责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系统日常运行过程中的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并负责提出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是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配合系统主管部门工作,为系统提供安装运行环境,并提供影像数据的存储环境;
(二)负责网络管理支持工作,保障设备终端到后台系统网络畅通,规划合理;
(三)负责协调分行科技配合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系统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是系统的运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影像采集、影像审验,并对票据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配合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和推广工作;
(三)负责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分行信息科技部是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络管理支持工作;
(二)配合系统主管部门调试终端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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