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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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试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
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本用地指标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联系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电子信箱:****************.cn
电话:63193188-10082 56618239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目录
第一章给水工程 (1)
1.1 总则 (1)
1.2 净水厂 (1)
1.3 给水泵站 (3)
第二章排水工程 (5)
2.1 总则 (5)
2.2 污水处理厂 (5)
2.3 污水泵站 (7)
2.4 雨水泵站 (7)
2.5 雨水调蓄池 (8)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8)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8)
第三章变电工程 (9)
3.1 总则 (9)
3.2 变电工程 (9)
第四章燃气工程 (12)
4.1 总则 (12)
4.2 燃气工程 (12)
第五章环卫工程 (14)
5.1 总则 (14)
5.2 公共设施工程 (14)
5.2.1 公共厕所 (14)
5.2.2 垃圾容器间 (15)
5.3 收集设施工程 (15)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15)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15)
5.4 转运设施工程 (16)
5.4.1 垃圾(粪便)码头 (16)
5.5 处理设施工程 (17)
5.5.1 垃圾填埋场 (17)
5.5.2 垃圾焚烧厂 (17)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17)
5.5.4 粪便预处理厂 (18)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18)
5.6 专用设施工程 (18)
5.6.1 环卫作息场所 (18)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9)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19)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9)
第六章消防工程 (20)
6.1 总则 (20)
6.2 消防站 (20)
第七章水利泵闸工程 (22)
7.1 总则 (22)
7.2 水闸工程 (22)
7.3 水利泵站工程 (23)
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 (25)
8.1 总则 (25)
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25)
8.2.1 城市道路 (25)
8.2.2 平面交叉口 (26)
8.2.3 管理设施 (27)
8.2.4 城市广场 (27)
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27)
8.2.6 公共加油站 (28)
8.2.7 互通式立交 (28)
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29)
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29)
8.3.2 停车场(库) (29)
8.3.3 公交保养场 (30)
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30)
8.4 公路交通工程 (30)
8.4.1 公路红线 (30)
8.4.2 管理中心 (31)
8.4.3 服务区 (31)
8.4.4 收费设施 (31)
8.4.5 互通式立交 (32)
第九章轨道交通工程 (34)
9.1 总则 (34)
9.2 车辆基地 (34)
9.3 车站 (35)
9.4 区间 (35)
9.5 控制中心 (36)
9.6 主变电所 (36)
第十章铁路工程 (37)
10.1 总则 (37)
10.2 铁路工程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