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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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物权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标准区分一直众说纷纭,随着时间推移历史变迁,物权法的性质被确定下来,是私法,是财产法,是强行法,也是固有法,物权法的公共性也注定他的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一、物权法的国际化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发达,经济交往越加频繁,还有交通的便利,促进了国际市场的进程,而物权法也走向了国际化。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在冲突之下,各国民法的物权制度也开始碰撞,出现大同小异的趋势。如担保物权的相关制度,各个国家国内法相互借鉴,渐趋相同。从不同法系来看,各国物权法相同趋势的突出表现是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物权法的融合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物权法的广泛吸收与借鉴。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
亦称物权的社会化。物权法原为调整私人之间基于对物的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应贯彻所谓“私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20世纪以前,西方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政策,社会注重对个人的尊重,国家较少干预私人财产权,因此物权法的中心即是对这种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物权的确认与保护。然而,20世纪以来,一方面,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另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增强,主要体现为
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对契约的规范等,如物权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基本精神是注重社会公益,强化国家干预。这使民法从私法变为兼具公法某些内容与特征的法律部门,即“私法公法化”。物权的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重要内容与体现,从根本上讲它是由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三、所有权的价值化
亦称物权的价值化、所有权的观念化。其本来的目的是实现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支配,由所有权自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本来的物权属于对物为现实支配的实体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所有人不必亲自为占有、使用、收益,而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将物之使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由他人为占有、使用、收益,而自己收取租金。现代物权制度逐渐由注重对标的物使用价值实现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能的确立和保护,演变为注重标的物价值实现的物的转让和处分权能的确立和保护。这种变化就是物权的价值化,是“从以所有为中心到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理念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我国法制历经坎坷,自成立起四十余年是始终没有建立起一个成文的、系统的担保物权体系,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于2007年正式通过《物权法》,还显得不完善,可以预计我国的物权法体系还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