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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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南京市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第一章工程概况深基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是“2005年建设部发布新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之首,根据住建部[2009]87号文件的要求,深基坑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前应编写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编写工程概况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节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度,对群体建筑尚应介绍各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层数、自然地面标高、基底埋深、坑底土层类型、工程桩类型等。

第二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围护设计)、施工总承包(如有专业分包单位时应明确专业分包单位名称、分包范围和内容)、监理等单位的具体名称。

第三节具体施工条件,包括场地的“三通一平”、目前工程形象进度等.第四节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包括用地红线、周边道路、管线(电力、电信、水、煤气等,应注明管径、电压及埋深等基本参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等情况;上述环境应说明距离坑边的距离,并在总平面图上进行标注.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应阐述垂直运输、施工用电、用水、周边条件、材料堆场设置、现场办公,生活区如在总平面图范围内应有隔离措施等内容。

1.垂直运输如在坑内和坑边布置塔吊,应阐述:1)坑内或坑边布置塔吊,土方开挖期间应对塔吊垂直度、位移、沉降进行监测和观察,并制定保护塔吊的安全技术措施.当垂直度达到或超过4‰时,应进行偏差校正(建议垂直度达到或超过2‰时即可偏差校正),在最低节与塔吊基脚螺栓间加钢片校正,校正过程用高吨位千斤顶顶起塔身,顶塔身之前,塔身用缆绳四面缆紧,并将要加钢片的螺丝稍稍拧松(拧松程度应根据垂直度要求,分多次拧松,拧松一次调整一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稍稍顶起塔身,塔吊垂直度偏差校正后仍按搭设要求复位。

2)塔吊沉降观测点可设置在塔吊标准节上,标高一般为1。

5m。

3)塔吊基础设置在坑边(边坡)附近时,土方开挖时重点要注重塔吊的倾斜。

基坑工程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共3部)

基坑工程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共3部)
影响; 充分考虑土方开挖通道及动荷载对支护结构的不利影响; *土方开挖应做好对支护结构成品的保护; 严格控制临时坡比,避免临时坡体失稳造成坡体滑移,引起立柱及工程桩偏
位,甚至危及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 严格按设计要求限制基坑外超载; 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开挖到底后应在24h内及时施工垫层,并尽快施工
案例十一:欧洲城C区基坑工程滑坡案例
边坡失稳造成坡顶开裂
边坡支护关键控制要点
严格按设计要求坡度放坡开挖; 应随开挖及时做好土钉及面层锚喷施工; 做好地下水及大气降水的疏排工作,避免坡外及坑内土体被水体浸泡
降低强度; 严格按设计要求限制基坑外超载; 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开挖到底后及时施工垫层及底板。
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 桩的连接。
2)、地下连续墙
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 证及检验报告。 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 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 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及施工过 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 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 。
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 及梁连接时是否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 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 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案例三:某机关游泳池基坑工程漏水事故案例
事故原因: 双轴深层搅拌桩施工质量控制不佳,造成止水帷幕质量缺陷,随着基 坑开挖,基坑内外存在水头差,在水压力作用下,冲破止水帷幕,造 成基坑渗漏及水土流失。坑内涌水。
案例三:某机关游泳池基坑工程漏水案例
基坑内涌水
案例四:卓越·SOHO基坑工程漏水案例
基坑内采用水泥袋反压
案例十七:银城育才公寓基坑工程案例
事故原因:河西软土地区土的流变性明显,土方开 挖西向推进,挖土高差达7.6米。造成立柱桩变形移 位,最大达1.2米。另外支撑梁未采取路基箱梁等保 护措施,机械在上行走,导致梁开裂。 采取措施:土方对称开挖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规定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监测能力,是指与监测级别、监测项目相适应的包括仪器设备的数量、精度,监测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素质、监测工作经历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能力。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方案,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同制定的适合工程监测要求的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测工作文件,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数量及频率、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监测能力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单位确定的监测方案报辖区质监站并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

第二章监测能力备案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

第七条监测能力分为两级。

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第八条监测能力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

(三)注册资金:一级监测单位不少于200万元;二级监测单位不少于100万元;(四)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与监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五)人员要求:一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等手续 , 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 程安全所需要 的
相 关 费用 。
第 六条
深基 坑 工 程 开 工前 , 建设 单位 应 当 向
设计 、 施工 、 理 、 测 和相 关 的市 政 公 用 、 电 、 监 监 供 通 讯 等设 施管理 单位 介 绍 设 计 、 工 方 案 和施 工 可 能 施 产生 的影响 等情况 , 并征 求 意见 、 收集 相关 资料 。 第七条 深 基坑工 程 可能对 相邻 设施 造成 影 响 的, 建设 单位 应 当对相邻 设施 作进 一 步调查 和记 录 、
局、 南京 市 市政公 用局 , 深基坑 工 程活 动依法 实施 对 监督 管 理 。
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 单位 可 以在前 款规 定 的单位 中确 定一个 单 位进行统一管理 , 勘察、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监测等单
位应 当服 从统 一管 理 。 第 十二 条 深 基坑 工程 的设 计 、 测 、 监 检测应 当
的施工 情况进 行 调查 , 将 调 查 资 料 及 时 提供 给 勘 并 察 、 计 、 和 监测单 位 。 设 施工 建 设单 位应 当对所 提供 的调 查 资料 的完整 性 和
真实性 负责 。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
件作 为组成 部 分 。 第十 三条 深 基坑 工程 的建设 单位 应 当依法 办 理设 计文 件审 查 ,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督 和施 工许 可 工
第十 四条
深 基 坑 工 程 开工 前 ,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组织 设计 。 监 第十 五条 深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中 出现 异 常 情 况
时, 建设单位应 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 并向 负责 工程 质量 , 安全 监督 的管 理机 构报 告 。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 设施损毁 的, 建设单位应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方案通用部分一、监督依据1、法律法规《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7号)《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8号)《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2、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3、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2004]250号)《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苏建建[2005]576号)《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监函[2006]01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科[2007]27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法[2004]90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7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4]820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宁公综字[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宁公综字[2007]276号)《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宁建基字[2006]561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宁建基字[2007]167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宁建基字[2007]168号)《关于在我市主城和新市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宁建基字[2007]537号)4、主要规范、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l20—9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安全的规范》(GBJ201-83)二、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南京地区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南京地区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南京地区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南京地区基坑工程建设,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境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挖、支挡、排水、土方整平、回填和竣工验收等活动中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基坑工程建设安全。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基坑工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相关技术规范基坑工程建设应当根据本规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术语和定义本规程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一致。

第二章基坑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前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前期进行场地调查、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了解基坑工程建设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特点。

要综合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化学性质及排泄、新风量、环境污染因素等情况,制订合理的基坑施工方案。

第七条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依据地质勘探、土壤试验试验资料,结合施工条件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支挡结构和工法,并制定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满足保证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影响的要求。

第八条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把握施工安全、环保、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基坑开挖1、基坑开挖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止毁坏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同时考虑挖土量和施工周期的安全性。

2、开挖过程中应考虑坑内气候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及其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与认为有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汇报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宁建工字[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88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七年六月五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在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日期:2011-12-05 浏览:263次文字:【大】【中】【小】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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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2、3、4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2、3、4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江宁、雨花、栖霞、浦口、六合(含沿江)区,溧水和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建筑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章质量行为监督第七条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1、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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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6-12-31 10:53:40阅读次数:编辑:林佳树来源:
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监测、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十九条提倡由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田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
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研究解决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四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
(二)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
(三)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

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D99)。

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
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一定的数量.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依照本市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危害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其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南京市深基坑重大险情和事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组成,处理我市深基坑施工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的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深基坑的施工、检测、监测和验收,由南京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分别与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宁建法字[1998]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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