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纠纷律师王振嵩案例分析:采取欺骗手段造成一地两证的纠纷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王振嵩案例分析:采取欺骗手段造
成一地两证的纠纷案
【案情】
莫某于1994年11月兴建某光学玻璃厂,该厂属私营企业,莫某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
同年12月,某服装厂将位于某县第一工业开发区光辉路10号、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厂房转让给某光学玻璃厂,并到县土地局办理了转让手续。
某光学玻璃厂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5年3月,该土地使用证被莫某遗失,但他没有向土地部门挂失补办证件,而是伪造了一本土地使用证。
同年9月20目起,莫某先后三次向某租赁公司借贷了人民币共146万元,以该厂在某县第一工业开发区光辉路10号的1万平方米土地及厂房作为抵押物,并在某县土地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某租赁公司依法取得了抵押权证明书。
1996年7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以某光学玻璃厂在领取土地使用证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造成一地两证,决定注销某光学玻璃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某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法院应立案受理。
【焦点】
1.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是说,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直接地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成立的惟一依据。
原告和被告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
议,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的结果涉及他们增加或减少某些权益或负担某些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也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在本案中,某光学玻璃厂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租赁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如果某光学玻璃厂不起诉,人民法院不立案,也就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某租赁公司将寻求何种救济途径呢?对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的资格及条件,我们不难发现,某租赁公司具备了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具体表现在:(1)他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已把他们牵涉在内;(2)他们的权利、义务因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而受到影响,他们是受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相对人;(3)他们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将要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因此,允许某租赁公司作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这样做也有利于他们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土地纠纷律师王振嵩/mlist460/6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