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认证联[2017]142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
2.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6日
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31•【文号】铁科教[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教[2001]29号)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部质检中心:现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科技〔1988〕39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的产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并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组织编制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对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协调和管理;4.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5.监督检查铁路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6.指导铁路局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在相关机构或部门中设专人管理本局范围内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2.协助部承担有关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实施工作,对本局范围内无证生产、无标生产、采购无证企业产品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收集产品使用的质量状况,向铁道部提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建议。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铁道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
(第一批242种产品)。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铁科技[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认证认可正文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浅述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简
品认证采信 目录 , 产 品的种类 由原来 的 7 5种增加 到2 4 2种。 目录中有关机车 的产 品共 5 6 种, 其中
柴油机 6 种、 制动系统关键部件 9 种、 辅助机组/ 辅 助系统 1 0种、 钩缓系统关键部件 2 种、 转 向架系统 关键部件 7种、 其他与电相关的产品 2 2种。
用。
2.CR CC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要点
2 0 1 2 年7 月2 0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心发
布了 C R C C一 0 0 W 一0 0 1 : 2 0 1 2 ( C R C C产 品认 证实
施规则 铁路产 品认证通用要求 ( V 1 . 0 ) 》 ( 以下简
称“ 通用要求 ” ) , 该“ 通用要求 ” 与各《 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特定要求》 ( 以下简称 “ 特定要求” ) 共同组 成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 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
加 4个记 录 : 原 材料检 验/ 验 证 和确认 检 验记 录 、 产
核模式 , 其 中 A是指 G B / T 1 9 0 0 0 族质量 管理体 系 标准各要素的审查 , B是指“ 通用要求” 附件 1中针 对产品认 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审查范
围覆盖 巾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 E 场所。 企业在通过了现场审查之后 , 通常由审查组代 为抽取申请 认证的产品, 并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 C R C C指定的榆验机构 , 按照产 品标准进行全项检 验, 以证实产品符合其标准的全部要求。 认证结果为 C R C C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 , 该结 论是 由 C R C C组 织认证 决定人 员 , 通 过对 初始 工 厂 检查结果、 产晶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而得 出 的。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抽 样检测均合格 且符合发证条件 , C R C C向申请方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推行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认证依据,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自有或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CRCC—铁路产品认证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的产品在认证中心目录范围内; 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
精选课件
5
1-4.申请CRCC认证的必要条件
生产单位按照ISO9001要求,建立了质量 管理保障体系;
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清单;(目 前已有,需要根据现状完善改版;如公司 名称、部门配置等内容;
精选课件
8
2-1.具体认证工作计划
列出认证产品清单; 检查有无产品相应的执行标准?安排编写; 完善“产品使用说明书”; 编写“产品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预检--产品检验测试及测试报告编制; 外部送检—取得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不合格项整改; 分析汇总,评审,整改;
精选课件
9
2-2.填写认证书面文件
铁道部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 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向原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 质量认证机构,2002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 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
CNCA-R-2002-102
crcccrc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品认证中心chinarailwaysproductionchinarailwaysproductioncertificationcentercertificationcenter成立于成立于20022002年年1212月月铁道部在铁道部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简称crcccrcc向原国家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20022002年年1010月月2929日日中国国家认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cncarr20022002102102112crcc2crcc的目的是什么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2—11-20)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
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三)用户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四)铁道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五)认证证书或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八条时,认证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贵司《关于征求对<铁道行业计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铁综科法函〔2014〕330号)收悉。
经研究,我委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铁道行业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二、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论建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论建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发表时间:2019-04-23T11:48:35.6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期作者:郭莉莉[导读] 摘要: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71摘要: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认证是强化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认证的由来和发展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合格评定的组成部分,也是质量认证的一种形式。
认证是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使买方对产品质量信任的客观需要。
产品认证源于西方工业国家。
1903年,英国实行了证明符合英国BS标准的产品认证—“风筝标志”,不久注册为商标。
铁路钢轨就是首获“风筝标志”的认证产品。
20世纪50年代,随着二战后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产品认证在工业发达国家得到了普及和开展,70-80年代逐渐走进第三世界。
目前,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质量认证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产品认证的标志已有100多种。
我国最早实行产品认证的是电子元器件和电工产品。
1981年和1984年,有关部委分别建立了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实行电子元器件的合格认证和电工产品的安全认证(长城标志)。
20世纪80-90年代继电工、电子产品之后,产品认证又在汽车产品、医疗器械、玩具、药品等行业和产业部门相继开展,目前国内产品认证机构已有20多个。
为了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认证认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地确立了产品认证在铁路行业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合法地位。
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1批)》的通知
二 、《目录》中 的产 品 ,原 实 行 行 政许 可 管 理 的,自2 1 0 2年 7月 1日起停 止 受 理新 的行 政许 可 申请 。
产品认证采信 目录 ( 1 》( 第 批) 以下简称 《 目录》 。 )
序号 产 品名称 ( 类别) 产品范 围 备注
工 务 ( 1种 ) 3 1 2 3 4 5 6 7 8 扣件
一
10k h及 以下的普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 2 m/ 含尖轨 、辙叉 、基本轨 、护轨 、整组道岔 道岔 10k / 以下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 ( 6 mh及 含尖轨 、辙叉 、基本轨 、护轨 、整组道岔 ) 2 0k / 0 mh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 ( 含尖轨 、辙叉 、基 本轨 、护轨、整组道岔) 扣件一 金属类 部件 弹条 预埋铁座
第4 O卷 第 7期
Vo . 1 40 No7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R I AI ,Q UALTY C NT O1 I O R
通 报与公 告
Ll{ 】 AH }I11¨ N : I( 1 { _ l ANI / BI C O 、 : 】P j I l( l
特级 道砟 普通焊缝接头 、宽焊缝接头 厂制胶结绝缘接头 ;现场胶结绝缘接头
腕臂支撑装置 腕臂底座本体 限位定位装置
10k / 6 m h及以下 10k1h及以下 6 I/ 1 10kI}及以下 6 I l l /
4
5 6 7 8 9 1 O 1 1 l 2 1 3 1 4 1 接触线 5 1 绞线 6 1 绝缘子 7 1 8 1 绝缘器 9
2 3 2 设备 5
环形 支柱 电力无功补偿装置
浅谈铁路产品认证对生产企业的影响
浅谈铁路产品认证对生产企业的影响作者:孙晓君蒋富林张友南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年第17期[摘要] 近年来,为取得铁路产品市场准入资质,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向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提交了铁路产品认证申请。
本文对铁路产品认证进行了简述,并从认证申请资料准备、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四个方面,浅述铁路产品认证的要求及其对生产企业的规范和提升。
[关键词] 铁路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规范;提升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34[中图分类号] F2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7- 0086- 020 引言《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规定:“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为取得铁路产品市场的准入资质,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向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提交了认证申请。
通过CRCC产品认证的企业,在打开铁路市场大门的同时,也健全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了自身的质量管控能力。
1 铁路产品认证简述我国铁路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目前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对涉及运行安全的产品进行认证,实现对产品质量的管理。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作为承担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对已经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开展认证的具体工作。
CRCC产品认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5种认证模式,即“初始工厂审查+产品型式检验+获证后监督”。
主要认证依据是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发布的CRC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CRC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和《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以下简称《特定要求》)两个部分。
《通用要求》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主要包括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过程、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试用证书、认证变更、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认证标志的使用等内容,其附件1《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需与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同时使用,是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适用于所有申请CRCC产品认证的受审核方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
总则中规定的条款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方针,铁路安全监督主体,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职责,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本条例是对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
“十一五”期间,我国铁路快速发展,运输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但铁路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不和谐、不可持续的问题,运输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管理不够扎实,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铁路建设管理也缺乏有力的法规依据,法制建设不能很好适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影响了铁路的发展质量。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推动铁路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铁路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好影响运输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特别是7.23甬温铁路事故后,这方面的任务更加紧迫,立法需求更加迫切。
2011年,国务院组织的高铁安全大检查中,检查组指出了铁路运营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对加强高铁安全立法,规范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2012年1月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提出的抓紧完善铁路安全立法的要求,原铁道部对整改要求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对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实施以来,正值我国铁路发展最快的时期,高速铁路的发展也取得重要进展,条例中有关保障高铁安全的内容规定还不够充分、不够具体,专门的高铁安全保护措施无法可依,亟需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规层面把运输安全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确立起来,为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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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科技[2012]95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12〕95号)
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
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
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从事列入采信目录内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铁道部确认。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铁路产品认证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第九条从事铁路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