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

2 基本要求

2.1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 和附录2。

2.2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详见第二章。

2.3 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详见第二章。

2.4 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 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详见第二章。

2.5 包装5g 或5mL,至10kg 或10L 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2.6 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详见第二章。

2.7 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13432 附录A。

2.8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2.9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2.10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 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 号令处理。详见附录19。

3 技术要求

3.1 总则

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运输包装

3.2.1 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EN ISO 780 的规定。EN ISO 780 和GB 191 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详见附录18。

表3 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欧盟包装第四章)

来源:商务部网站4.1 通则

4.1.1 包装必须按国际公约或协议的相关规定,采用的技术性措施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详见第二章和第三章。

4.1.2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及成员国的法律或法规的有关规定,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附录11。

4.1.3 包装必须符合欧盟协调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达到其中的技术性指标规定的水平,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4 包装必须按欧盟及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具有生产方符合性合格声明的技术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必须按规范的格式;必须采用明确的技术术语;准确的数量表达;无夸大的和修饰性的语言陈述。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2-附录17。

4.1.5 包装、定量、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包装和产品(内装物)相关的规范。技术内容的表述不用广告性语言。包装装璜、商标和广告插页的内容应适度,并充分考虑欧盟成员国及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生活习惯及对某些颜色、图案或文字的禁忌。

表1 出口欧盟包装推荐使用的色彩

4.2 基本要求

4.2.1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和附录2。

4.2.2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详见第二章。

4.2.3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详见第二章。

4.2.4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详见第二章。

4.2.5包装5g或5mL,至10kg或10L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

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4.2.6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详见第二章。

4.2.7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 13432 附录A。

4.2.8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4.2.9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4.2.10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处理。详见附录19。

4.3 技术要求

4.3.1 总则

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4.3.2 运输包装

4.3.2.1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4.3.2.2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EN ISO 780的规定。EN ISO 780和GB 191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详见附录18。

表3 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