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一)全世界极力推举节能减排,大势所趋。
1988年11月,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权威性的气候变化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1991年2月正式启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并在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设立了到2050年缔约国温室气体减排50%的远期目标。
1994年3月21日《公约》生效,中国是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
1997年12月,在《公约》基础上的《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年至2012年间,需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或限排指标。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目前签字同意的国家已经有141个,中国是其中之一。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还先后制定了、《波恩协定》、《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马拉喀什协定》和《德里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在加强全球共识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号召,大力倡导节能减排。
1、我国是世界自然资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59个接受调查的国家中排名第56位。
另据统计,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11.5%。
因此,推进节能减排,可谓迫在眉睫。
2、2007年我国照明用电约2905亿度,如装置有50%采用节能灯具(按使用节电50%的中低端产品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电726亿度,相当于新建2个三峡电站,可节约建设经费近1000亿元,每年节约原电煤近1252万吨,每年还可减少4632万吨CO2排放。
3、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尽管节能灯的节能效果明显,但在国内的普及率还不到5%。
据市场调查数据显示,市场上平均寿命为8000小时的优质节能灯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0%左右。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
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实施节能产品“强采政策”的五个方面
关键 词 : 采 政 策 ; 格 把 关 ; 强 严 五措 并 举
一
评 委进 行培 训 ,在具 体评 审过 程 中严格 遵守 节 能产 品政 府 采购 的有 关规 定 ,从而使 采 购节 能产 品 的政
策 规定 真正 地落 实 到位 。 ( ) 三 开展 富有 成效 的专题 宣传 活 动 。 不仅 要 定期举 办 节能产 品博 览会 , 通过 现 代 化 的展 览 向人 们 展 示 节 能产 品的 优越 节 能 效果 ,
内容 , 也是 国家 的重 大决 策 。为 做好 该项 工 作 , 笔者
认为 重 点抓 五 个方 面 : 强 宣 传 , 强节 能 意 识 ; 加 增 吃 透政 策 , 强关 口管理 ; 加 密切 配合 , 挥合 力 ; 大监 发 加 督 , 加强采 力 度 。 增 加 强 宣传 培 训 。 强 节能 意识 。 克服 “ 增 习惯 ”
中图分类 号: 0 1 6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 0 — 5 4 2 1 )3 0 - 2 1 5 15 (0 0 0 - 1 90 0 1-
节能 产 品强制 采购 是政 府采 购 政策 功 能 的重要
够 积极 采 购节能 产 品。 ( ) 强对 政府 采 购 的专 家 二 加
仅要对 采购 经 办人员 、 务人 员 进行 培训 , 重要 的 财 更 要 对单 位负 责人 进行 培训 ,让 所 有相 关人 清楚 地 意
识 到采 购节 能产 品 , 既是 执行 国 家政策 的需要 , 是 也 对 自身 利益 的一 种保 护 ,节 能采 购清单 ” 中的产 品 “ 是 经过 国家 有关 部 门认证 了 的 , 质量 是 有保 证 的 , 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7.30•【文号】国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
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从短期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浙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支持了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还比较高,节能环保潜力较大,支持自主创新力度亟待加强。
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工作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具体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粤府办[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7〕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广东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办发〔2007〕51号文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广东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一是要科学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二是要强化财政预算控制。
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标明节能产品采购计划,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预算时,应优先安排节能产品采购预算。
三是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供应商的资质门槛。
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把节能认证作为供应商准入的硬条件,让通过节能认证的供应商优先进入采购范围。
四是要改进、优化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在评审方法和标准设定上要体现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导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规采购行为,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作者:罗宏科钟齐整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28期摘要:目前,国家虽然在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采购产品的价格、采购规模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进一步改进采购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等项措施不断完善。
Abstract: Although we have made a great work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energy-saving products and environmental labeled products, some problems are still existing in price and scale of procured product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se problems could be solved gradually by the way of improving procurement policy, enhancing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dissemination and so on.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主要问题;改进措施Key words: government green procurement;main problems;improvements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019-020 引言政府绿色采购是一种资源和环境友好型的政府采购。
它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现已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建议提出,今后五年内,我国将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主线,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财库[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二00四的十二月十七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9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二、结合实际,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就节能产品目录、质量认证体系、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评标(审)原则和标准、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具体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管,对违规采购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玉市财采〔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一)各级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更新的,按更新后的产品清单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的要求,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产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三)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
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
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自治区已开展区市联动新能源汽车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
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以及违约责任。
采购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采购计划时,应按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标 签】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政府强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办发﹝2007﹞51号【发文日期】2007-07-30【实施时间】2007-07-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
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从短期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京联合召开“落实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座谈会,并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首批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的代表、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代表及中标认证中心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张通指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重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并在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好地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张通强调,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和有力措施;是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不断树立节约环保观念,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在购买节能产品上率先垂范,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张通宣布,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近几年开展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新清单中的节能品种类由原来的18类4770种扩大到33类15087种。
其中,确定了空调机、计算机等9类产品为首批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这标志着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
张通要求,各级政府机构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31•【文号】财库[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第六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10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11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上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2008年3月2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7]8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和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对引导全社会参与节能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认真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一)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1-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二)认真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实施采购。
区财政局要及时向各预算单位提供国家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条件和原则,认真组织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
(三)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措施。
1.科学制订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方案。
关于政府推行强制性节能采购的现实思考
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它旨在通过推广节能产 品使用、节约资源 、改善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
为地方政府采购,如何贯彻落实好节能环保政策, 推行节能环保产品,为缓解资源能源紧张、保护环境发
挥宏观调控作用?对此,本文作者结合当前我国开展节能采购的现实情况, 谈了自已的看法。
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地推进我 国经济又好又快 发展”的科学 论断。为此 , 最近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联合召开 “ 落
二 、存在的问题
1节能采购意识不强。 . 由于政府机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 ,
采购为公众服务所需的产品, 大多数政府机构的消费属于 “ 公 款消费” 一些采购人花 国家的钱不心疼 , , 存在着盲 目消费 , 在 相互 “ 攀比” 心理的影响下。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 一些采购人 , 在向采购机构申报或委托采购项 目时 , 只提 出要买什么东西 ,
能采购的范 围。 同时 , 达到节能要求的产品也从 8 家企业的 12 6 56 个型号产品,发展到 5 5 2 家企业的 10 7个型号产 品。 58 20 年 7 0 7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了 Ⅸ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制度 的通知》国办发[0 75 号) ( 2 011 ,明确指出 , 各级政府 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 , 在技术 、 服务等指标
品 , 购人会以各种各样的理 由予以拒绝 , 不接受采购 采 拒
节能产品的建议 。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 ,采购人是享有一定
权利 的 , 政府 采购机构特别是集 中采 购机构是受采购人委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 优先 采购节能产品 , 要 对部分 节能效果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采购人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的各个环节制定执行政府采购政采的响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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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京联合召开“落实节能产品强采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座谈会,并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首批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的代表、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代表及中标认证中心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张通指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重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并在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好地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张通强调,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和有力措施;是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不断树立节约环保观念,增强执行制
度的自觉性,在购买节能产品上率先垂范,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张通宣布,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近几年开展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新清单中的节能品种类由原来的18类4770种扩大到33类15087种。
其中,确定了空调机、计算机等9类产品为首批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这标志着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
张通要求,各级政府机构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机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组织上要加强领导,在行动上要狠抓落实,在措施上要坚决有力。
要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规定,切实抓出成效来。
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完善制度。
要真正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必须在完善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下功夫。
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
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按照采购环节和流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到节能采购活动有章可循;要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奖优惩劣;要建立节能产品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确保节能等性质和质量持续稳定。
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从自身做起,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要研究本单位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工作落实到机构和人员;要对本部门使用节能产品情况进行摸底,制定新添加和更换节能产品的采购规划和目标;要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节能采购实际效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确保实效。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节能采购工作的指导,确保各单位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标书的制作、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操作执行,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