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著名民商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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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迪特尔·梅迪库斯

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除了法律史方面的著述外,民法领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债法总论》(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版);《民法基础知识》(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参加撰写三部《德国民法典评注》;1974年起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编委会成员。国内已出版的梅迪库斯教授的著作主要有: 1.《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3、《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

远。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

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

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二战期间被禁止教

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

休。著有《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

1960。《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等。

商法:

伊夫•居荣

法国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教学与研究,生于1934年,从1965年起即取得法国法学院教授学衔,现为巴黎第一大学名誉教授,并担任《公司法杂志》与《DAL-LOZ公司百科全书》主编,法国“全国股份制公司协会”法律委员会成员,法国“会计研究院”成员并担任过该研究院主任,“巴黎商会商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伊夫•居荣出版了大量的商法著述,主要著作

有《商法》第一卷与第二卷、《公司法简论》、《股份有限公司》等。

卡纳里斯,1937年7月生,196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7年取得教职,先后在埃尔朗根、纽伦堡等地任教。

国著名私法学者卡纳里斯教授所著《德国商法》一书,系德国商法学界公认的本领域最有价值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之一,并被包括译者曾就读的法兰克福大学在内的多所德国高校列为商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参考书,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认同度。在德国的法学著作和论文中,它被引用的频率也非常之高。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

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

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

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

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

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从公元528年开始,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进行整理、审定和汇编,删除业已失效或同当时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与次年颁布实施。后因发现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重新进行增补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颁行。法典共12卷,每卷分章节,所载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标出颁布各敕令的皇帝名字。第1卷是教会法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至第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卷至第12卷是行政法。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

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此书共分4卷,各卷的主要内容有:第1卷人法(自然人和家庭法);第2卷物和物权以及遗嘱;第3卷继承、债及契约;第4卷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诉讼。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法学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全书共有50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实施。内容大体可分为三部分:有关市民法的著作摘录,以萨比努斯学派的学说为主;有关裁判官法的著作摘录,以乌尔比安的学说为主;有关各种实用性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著作摘录,以伯比尼安的学说为主。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

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敕令168条。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法和教会法范围,有些是对现行法的解释,也有一些是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范。

唐律与国法大全之比较

一、时间方面的比较

依照传统的分期方法,一般将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一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至共和国初期(公元前8~前3世纪),相当于中国的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1年)。这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其代表为“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而在此期间也正是中国的成文法运动时期,《法经》(公元前407年)可谓其集大成者。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国解体时期(公元前3~前1 世纪末),相当于中国的秦至西汉末(公元前221~公元25年)。这是罗马法的成文法时期,也是中国从秦律到汉律的发展时期。

三是罗马帝国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纪初),相当于中国的东汉时期(公元25~220年)。这是罗马法发展达到鼎盛,成文法发达时期形成两大法学派、五大法学家;而中国此时却是经学大师注释法律的最活跃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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