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多边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香港致联合国秘书长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阁下阁下: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自该日起,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此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
为此目的,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一、本照会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的条约,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二)属于外交、国防类或根据条约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适用于香港,但已决定自该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中注有单星标记)。
二、本照会附件二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尚不是当事方,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适用于香港的各项条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继续有效。
三、上述附件所列各项条约,包括有关修订、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另行办理。
四、未列入本照会上述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
各个条约知识点总结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主要来源,是国际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约束和约定行为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围绕条约的定义、种类、缔约程序、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之间为了约定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
由于条约有着法律约束力,因此其签订、履行和解释等方面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约的种类根据国际习惯和实践,条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比较常见的条约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双边条约:由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包括领土、贸易、文化、安全等方面的协定。
双边条约的例子包括《中美上海公报》、《中德合作条约》等。
2. 多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多边条约通常用于解决地区性或全球性的问题,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
多边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宪章》、《巴黎气候协定》等。
3. 区域条约:由一定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该区域内的合作、安全、发展等方面的协定。
区域条约的例子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南美洲共同市场条约》等。
4. 全球性条约:由全世界国家共同参与签订的条约,内容通常涉及全球性问题,具有较高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全球性条约的例子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核不扩散条约》等。
三、条约的缔约程序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条约的缔约程序是具有一定程序和方式的,其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谈判:缔约国在正式签订条约之前,需要先进行谈判,即由各方代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署:当各方达成共识后,代表团需要在正式文件上签署条约,以表示其愿意接受该条约内容并准备履行条约义务。
3. 批准:签署后,各国需要按照自己的国内法程序,将条约提交国内审议,并通过国会或议会的批准程序,确保条约内容符合国内法律,签署合法有效。
4. 生效:一旦各方完成批准程序并相互通知,条约便正式生效,各缔约国需要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协会制订了()专对CIF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
A.《华沙--牛津规则》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约克—安特卫普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1928年至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订了《华沙--牛津规则》专对CIF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
(10页)2、()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A.《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B.万隆会议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第二次亚非会议【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15页)3、国际经济法属于()。
A.国际私法的范畴B.国际公法的范畴C.国内私法的范畴D.国内公法的范畴【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28页)4、下列不属于1958年欧洲共同体成立时成员的是()。
A.荷兰B.英国C.法国D.比利时【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A【答案解析】:1958年欧洲共同体成立时成员包括: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23-24页)5、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出于加强国际投资保险的实际需要,1985年10月,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多边性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即(),建立了国际投资保险的新体制。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海牙规则》【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出于加强国际投资保险的实际需要,1985年10月,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多边性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国际投资保险的新体制。
条约名词解释
条约名词解释条约汉语词语条约,是指确定缔约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任何协议,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称。
狭义上的条约则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的、有效期较长的国际协议。
例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究和利用包含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0年(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等。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确定签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包含公约、协定、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
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
条约一般具有时间性,如果期满不再续签即失效。
词语概念根本信息释义: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引证解释1.条例,规章。
唐司空图(唐故宣州观察使检校礼部王公行状):“公举奏条约,给官缗以僦水工,自是行役不淹,人遂安逸。
〞宋苏舜卿(上范希文书):“今条约烦细,又迫驱之以向敌,人颇失望。
〞明冯惟敏(不伏老)第—折:“既然将琴剑书箱安下了,不免到文场前面探消息,看条约,走一遭去。
〞2.用条文约束。
宋欧阳修(论雕印文字札子):“臣伏见朝廷累有指挥,禁止雕印文字,非不严切;而近日雕板尤多,盖为不曾条约书铺贩卖之人。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元年五月):“诏文武臣僚,非疾病危笃及笃疾废疾不能任职者,毋得陈乞致仕。
时士大夫避事求退者众,故条约焉。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乾兴元年):“朝廷恶其幸进,条约之。
〞3.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花月痕)第四七回:“卓然横刀危坐,唤黄事来进见,取出宣谕仪注,通市条约。
〞巴金(中岛健藏先生):“去年八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后,我国播送电台的到我家里来采访。
〞2]根本含义条约〔tiaoyue)的简称: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地位【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地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是国家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
《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七项联合国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所接受和尊重,并且表现于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在居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重要地位: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国际法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篇二:联合国宪章的地位】《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于零散的状态中.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0个成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可谓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等所队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多,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都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但由于其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具有的造法性以前一直有个疑问,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为什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地位的草案能通过?最近研究了一下联合国宪章,才对这问题有所理解。
国际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
1) 他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0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简答)
(1)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
1) 审议方面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的建议。
2) 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
3) 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 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1) 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争端。“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者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
2) 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亿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以危及国际和平安全。
3) 在某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5、国际组织法,也称“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可分为国际组织的外部法和内部法两种。国际组织外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与成员方、非成员方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外部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国际组织的内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其涵盖诸如雇佣关系、附属机构的建立和职能、行政服务的管理等事项。
6、国际组织章又被称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它在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等级的地位。
6、联合国的四项宗旨:
世界历史中的重要条约与协议
世界历史中的重要条约与协议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各国之间签订的重要条约与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条约和协议的签署不仅对当事国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形势和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变化。
本文将介绍几个世界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与协议,以展示它们对世界格局的塑造和发展的重要性。
1.《威斯特法伐国和约》(1648年)作为欧洲历史上第一个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威斯特法伐国和约标志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
该条约确立了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现代国际体系,推动了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该条约还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对于后来的宗教改革和宗教自由运动具有深远影响。
2.《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它宣布了美国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王权的决心,成为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
独立宣言的签署不仅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广泛采用民主制度的国家,也对后来全球范围内的民主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凡尔赛和约》(1919年)凡尔赛和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签订的重要和约。
该和约确定了德国的战败责任,规定了德国需要支付巨额赔款和进行领土割让。
然而,凡尔赛和约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德国的剥夺感和对赔款的无法支付,间接导致了二战的爆发。
这个条约提醒我们国际和平与和解的重要性,以及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应考虑的因素。
4.《联合国宪章》(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二战后建立的最重要的组织文件之一,奠定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宪章强调国家主权和平等、国际合作、促进和平与安全、尊重人权等价值。
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体系的重构,通过多边对话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至今仍在世界各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5.《北约华沙条约》(1955年)北约华沙条约是冷战时期北约国家为了应对苏联的威胁而签署的军事同盟条约。
该条约强调冷战时期的集体防御和军事合作,加强了西方国家间的军事实力对抗苏联的能力。
这对于冷战期间的国际关系至关重要,也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
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是一个旨在促进全球能源合作和可持续能源发展的多边条约。
它是由联合国能源宪章会议于1991年通过的,旨在推动能源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的合作,并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该宪章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实施,既提供了基础性的准则和原则,又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措施。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的内容和背景,综合评估其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能源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由于能源资源分布不均、供需矛盾和环境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能源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能源问题的解决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2. 发展《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的背景和目的《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能源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来推动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该宪章还强调了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性,提倡公平和合理的能源定价,保护环境和国际法的原则。
通过这一条约,各成员国承诺共同努力解决能源问题,促进全球能源治理的发展。
3.《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的内容和原则该宪章包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内容和原则,包括能源安全、可持续能源发展、市场开放和透明、技术合作和转移、环境保护等。
这些原则规范了能源领域的各个方面,旨在促进合作与发展,解决能源问题,推动可持续发展。
4.《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的重要性和影响作为一个多边的能源合作框架,该宪章在能源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促进能源贸易和投资,加强技术合作和转移,推动了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这不仅有助于满足全球能源需求,还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该宪章还强调了能源的公平和合理定价,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原则和措施,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得到了平衡,有利于解决能源问题和推动全球能源治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联合国能源宪章条约》是一个重要的多边能源合作框架,有助于推动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球能源治理。
法律规定冷战时间(3篇)
第1篇冷战,是指1947年至1991年之间,以美国和苏联为代表的两极格局下,世界范围内展开的一场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长期对抗。
冷战时期,虽然没有爆发大规模的全面战争,但局部冲突、间谍活动、心理战等不断上演,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冷战时期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一、冷战时期的背景冷战时期的法律规定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和苏联成为两个超级大国。
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形成了两极格局。
冷战时期,美国代表资本主义阵营,苏联代表社会主义阵营,双方在各个领域展开激烈竞争。
二、冷战时期的主要法律规定1. 《北大西洋公约》(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是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为对抗苏联而签订的一项军事同盟条约。
根据该公约,成员国应共同防御任何针对其领土或安全利益的武装攻击。
这一规定标志着冷战时期军事对抗的开始。
2. 《华沙条约》(1955年)《华沙条约》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签订的一项军事同盟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成员国在军事上的相互支持和援助。
3. 《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是一部关于战争法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冷战时期,该公约成为处理国际冲突的重要法律依据。
4. 《苏联与西方国家关系法》(1955年)《苏联与西方国家关系法》是苏联为了对抗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压力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苏联与西方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对抗。
5. 《苏联间谍法》(1953年)《苏联间谍法》是苏联为了打击间谍活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间谍活动的定义、处罚措施等。
6. 《美国对外情报法》(1947年)《美国对外情报法》是美国为了应对冷战时期的间谍威胁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美国对外情报工作的组织、职责和权限。
三、冷战时期法律规定的特点1. 对抗性:冷战时期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旨在维护自身利益和意识形态。
联合国贸发会议:中国成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最多国家之一
但我们正在行动 ,上告至WT 是选择 O
之一 。 ” 阿莫 林 批 评说 ,美 国 就 如 吃
佐 利 克称 ,第二 步 是为 穷 国设
立基金抵御风险 ,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提供重要投资 ,既可 以创 造就业还 能为未来提高产 能打下基础。第三步 就 是这种基金可以在经济困难 时期甚
止痛片 ,治标不治本 ,并且是在全球 经济艰难复苏之际发出了错误信号。
大部分发达国家进 口需求锐减 ,直接
影 响 了 中 国出 口贸易 的 增 长 。科 法 斯
韩 印两 国签署 全面经济伙伴关 系协定
2 9 月 日,韩 外 交通 商 部 自由 贸易
至正常时期 ,帮助融资困难 的中小企
业 , “ 非 洲 ,它 们 提供 了 绝大 多 数 在 的工作 岗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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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比增 长 1%,增 速 远 低于 2 0 年 的 8 07 4 .0 4 3 %。这 亦低 于 此前 俄 罗斯 方面 的 预期 。2 0 年 年 底 ,俄 罗 斯 外 交部 第 08
一
巴西拟就 “ 购买美 国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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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美 国 国 会 刚通 过 的 7 7 亿 美 80
拉米 :美 国必须为 多哈成功 成立新的 贸易 团队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2 日 月5 称 ,为取得多哈回合谈判的成 功,在 总统奥 巴马领导下 的美国成立一个新
的贸易 团 队是很 重要 的 。
体统一货币计划进展很快 。他还否认 了对实行统一货币持怀疑观点人士的传
言 ,即 由于成 员国之 间缺 乏互信 ,东 非
预 测 ,2 0 年 ,中 国经 济将 进 一 步 放 09 缓 ,增 速 回落 至7 左 右 。此 外 ,根 据 % 过 去 6 对 中 国企 业 信 用 风 险管 理 的 年 调 查 ,科法 斯 认 为 ,过度 的市 场 竞 争 的减 缓 ,部分 中 国企 业 在 2 0 年 的货款 拖欠 表 现得更 加严 重 。 09
联合国战败国条款
联合国战败国条款联合国战败国条款是指在二战结束后,经过多边谈判后由联合国草拟和签署的针对战败国的协议。
这些条款旨在对战败国进行限制和约束,以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再次发生战争,并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背景二战的结束为全球带来了长期的和平与安全。
为了确保持久和平,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组织之一。
在二战的后期,盟军对日本和德国分别进行了军事胜利,这导致了关于如何对这些战败国进行限制和约束的问题的提出。
条款内容联合国战败国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军事限制战败国被要求签署协议,接受军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解除武装:战败国被要求解散其军事力量,并禁止再建军。
这是为了确保战败国不能再次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2.防核扩散:战败国被要求不得开发或拥有核武器。
这是为了避免核武器的扩散,以维护全球安全。
3.军备控制:战败国被要求限制其军备规模和军事技术的发展。
这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军备竞赛和军事对抗。
经济重建联合国战败国条款还关注了战败国的经济重建和发展:1.战争赔款:战败国被要求支付赔款来弥补战争造成的损失。
这些赔款通常用于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救助受害者和推动战败国的经济发展。
2.贸易限制:战败国可能会面临贸易限制,包括对某些关键物资和技术的出口限制。
这是为了控制战败国的经济实力,避免其再次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特殊措施针对德国和日本这两个战败国,还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1.军国主义禁止:德国和日本被禁止发展或拥有武装力量,并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军国主义被禁止。
2.战争罪审判:德国和日本被要求接受战争罪审判,并追究那些参与战争罪行的个人的责任。
影响和评价联合国战败国条款的实施对战败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这些条款确保了这些国家不会再次成为战争威胁。
另一方面,这些条款也限制了这些国家的军事和经济发展。
然而,有人认为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对战败国形成了过度限制。
有人认为,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对德国和日本的感化不够成功,因为它们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国际法自考题-2
国际法自考题-2(总分:100.01,做题时间:90分钟)一、{{B}}第一部分选择题{{/B}}(总题数:0,分数:0.00)二、{{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30.00)1.以下专门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国际条约是______∙ A.造法性条约∙ B.契约性条约∙ C.开放性条约∙ D.闭锁性条约(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一般”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造法性”条约,此类条约是以创立新的或者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为目的。
答案为A。
2.一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是由______∙ A.国际法规定∙ B.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C.联大决议决定∙ D.该国法律规定(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可以通过国际关系和国内社会两个层面来认识。
其中,就国内层面来看,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因此一国法院对国际法的适用是由该国法律规定的。
答案为D。
3.重申与再次确认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对每项原则进行解释的文件是______∙ A.《联合国宪章》∙ 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C.《国际法原则宣言》∙ D.《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分数:1.00)A.C. √D.解析:[解析] 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该宣言重申与再次确认《宪章》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同时对这些原则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答案为C。
4.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______∙ A.单一国∙ B.联邦国∙ C.邦联国∙ D.永久中立国(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被称为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形式,美国就是这一形式的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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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多边条约(截至2009年3月12日)第一部分联合国条约第一章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1. 联合国宪章。
1945年6月26日签署于旧金山2. 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的声明(按照《宪章》第四条接纳国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3. 国际法院规约(作为《联合国宪章》的附件)4. 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认国际法院之管辖为强制性的声明5. 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案:对《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
1963年12 (a)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1991A和B(XVIII)号决议通过对《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正案。
196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2101(XX) (b)号决议通过对《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
1971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2847(XXVI) (c)号决议通过第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总议定书。
1949年4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三章特权及豁免,外交和领事关系等1.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 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核可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4.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
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5.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意议定书。
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6.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7.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8.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意议定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9. 特种使节公约。
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特种使节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1969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0.11.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1975年3月14日缔结于维也纳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3年4月8日缔结于维 12.也纳1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004年12月2日订于纽约第四章人权1.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年3月7日于纽约开放供签署a. 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的修正案。
1992年1月15日在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12月10日通过于纽约4.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5.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6.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a.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1995年5月22日缔约国第八次会议通过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a. 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7)和第18条(5)的修正案。
1992年9月8日缔约国会议通过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1985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0.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1.(a)对《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2)的修正案。
1995年12月12日缔约国会议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15 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90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3.14.建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协定。
1992年7月24日缔结于马德里15.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12月13日订于纽约(a)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6年12月13日订于纽约16.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12月20日订于纽约第五章难民和无国籍人1. 国际难民组织章程。
1946年12月15日在纽约法拉盛草地开放供签署2.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7月28日签署于日内瓦3.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4年9月28日订于纽约4.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61年8月30日缔结于纽约5. 难民地位议定书。
1967年1月31日订于纽约第六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1. 修正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订,1925年2月11日,1925年2月19日,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订,1936年6月26日在日内瓦签订关于麻醉品之各种协定、公约和议定书之议定书。
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2. 国际雅片公约。
1912年1月23日,海牙3. 取缔熟雅片的制造、国内买卖和使用的协定。
1925年2月11日签署于日内瓦,并经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4. 取缔熟雅片的制造、国内买卖和使用的协定。
1925年2月11日签署于日内瓦5. 国际雅片公约。
1925年2月19日签署于日内瓦,并经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国际雅片公约。
1925年2月19日,日内瓦6. (a)议定书。
1925年2月19日,日内瓦(b)7. 限制麻醉品制造及管制麻醉品运销的公约。
1931年7月13日签署于日内瓦,并经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限制麻醉品制造及管制麻醉品运销的公约。
1931年7月13日签署于日内瓦8. (a)签署议定书。
1931年7月13日,日内瓦(b)9. 取缔吸食雅片协定。
1931年11月27日签署于曼谷,并经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取缔吸食雅片协定。
1931年11月27日签署于曼谷10.取缔非法贩卖危险药品公约。
1936年6月26日签署于日内瓦,并经1946年12月11日 11.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12.1936年取缔非法贩卖危险药品公约。
1936年6月26日,日内瓦(a)签署议定书。
1936年6月26日,日内瓦(b)将经1946年12月11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的1931年7月13日限制麻醉 13.品制造及管制麻醉品运销的公约范围外的药品置于国际管制之下的议定书。
1948年11月19日签署于巴黎限制与调节罂粟之种植、雅片之生产、国际贸易、批发购售及其使用议定书。
1953 14.年6月23日订于纽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年3月30日订于纽约15.16.心理旋转物质公约。
1971年2月21日缔结于维也纳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
1972年3月25日缔结于日内瓦17.经《1972年3月25日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 18.品单一公约》。
1975年8月8日订于纽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88年12月20日缔结于维也纳 19.第七章贩卖人口1. 修正1921年9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之取缔贩卖妇女儿童公约及1933年10月11日在日内瓦签订之取缔贩卖成年妇女公约之议定书。
1947年11月12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2. 禁止贩卖妇孺公约,1921年9月30日缔结于日内瓦,并经1947年11月12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3. 禁止贩卖妇孺国际公约,1921年9月30日,日内瓦4. 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公约,1933年10月11日缔结于日内瓦,并经1947年11月12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5. 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国际公约,1933年10月11日,日内瓦6. 修正1904年5月18日签署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和1910年5月4日签署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49年5月4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7.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1904年5月18日签署于巴黎,并经1949年5月4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8.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
1904年5月18日签署于巴黎9.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 1910年5月4日签署于巴黎,并经1949年5月4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 1910年5月4日签署于巴黎10.(a)禁止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1950年3月21日于纽约成功湖开放 11.供签署禁止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蒇事文件。
1950年3月21日于纽约成功湖 (b)开放供签署第八章猥亵出版物1. 修正1923年9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之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公约之议定书。
1947年11月12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2. 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公约,1923年9月12日缔结于日内瓦,并经1947年11月12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3. 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国际公约。
1923年9月12日,日内瓦4. 修正1910年5月4日在巴黎所订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公约之议定书。
1949年5月4日签署于纽约5. 取缔猥亵出版物流通协定,1910年5月4日签署于巴黎,并经1949年5月4日签署于纽约成功湖的议定书修正6. 取缔猥亵出版物流通协定。
1910年5月4日签署于巴黎第九章卫生1.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1946年7月22日签署于纽约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修正案: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59年5月28日 (a)第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12.43号决议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条的修正案。
1965年5月20日第十八届世界卫生 (b)大会第WHA18.48号决议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67年5月23日 (c)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20.36号决议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修正案。
1973年5月22日 (d)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26.37号决议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76年5月17日 (e)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29.33号决议通过(f) 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的修正案。
1978年5月18日第三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31.18号决议通过(g)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86年5月12日第三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第WHA39.6号决议通过修订《组织法》第24和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