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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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刑罚适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第34卷第4期Vol.34N o.4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4年4月20日Apr.202014·29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4.13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罚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通过对犯罪人加以刑罚上的惩治从而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以精神及物质上的补偿与抚慰,给社会其他成员以教育、威慑,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在刑罚的适用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上的合理性分析(一)宽严相济政策体现了刑罚处分的适当性原理刑罚处分应当具有适当性,从哲学层面上讲,其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一种罪行本身对社会法益的侵害有多大,就应该针对其侵害的法益在定罪上作出质的规定,在量刑上作出合理的裁量。

哲学上认为保持事物一定质的范畴叫作度,未达到或超出了一定的量,都是对合理的“度”的范畴的突破,其结果都是错误的。

从犯罪学本身层面上讲,贝卡里亚在其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只要刑罚的效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效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主要利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暴虐。

”以此决定了在具体定罪量刑刑罚适用上必须坚持宽严相济,体现刑罚中量和质的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它把握住了犯罪与刑罚之间内在固有的必然联系,是对犯罪与刑罚本质的正确把握。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体现了符合人性,遵循人道伦理精神刑罚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因此,这种手段的适用就必须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遵循人道伦理的精神。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第12章“犯罪的目的”中对此有过精彩的描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

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3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魏韧思 黄传华内容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要以是否实现了刑罚目的来衡量“相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监狱行刑中,区别对待,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就严格执行刑罚,加大对不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松有别的管理。

监狱执行刑罚轻缓化应有以下内容:给予弱势群体的服刑人员予以宽容;刑罚执行社会化;刑罚执行蕴含民主价值。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狱刑罚执行;区别对待;轻缓化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包括对守法社会的秩序、社会关系的建设,也涵盖了对不法犯罪领域的治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针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而提出的对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渗透于整个刑事领域,涉及立法及执法的整个过程。

监狱刑罚执行必然受到其深刻影响。

目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的是从刑法的制定和刑罚裁量的角度分析,而对在刑罚执行中如何贯彻和实施则鲜有提及。

本文在此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略作论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政策,从基本意义上讲,是指政治国家或社会公共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方案。

①尽管我国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对象、内涵与外延等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论,但这并不妨碍对刑事政策加以研究。

在刑事法制的范畴内探讨刑事政策,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势态,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有效地实现刑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

②刑事政策作为治理犯罪现象的一种策略,与刑法相比,其最大的优点在于灵活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某些矛盾甚至比较突出,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中的适用发表时间:2020-11-20T10:13:17.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作者:刘静[导读]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刑事基本政策,是对惩办与结合政策的发展与继承,也是对持续了近20年的严打政策的反思。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刑事基本政策,是对惩办与结合政策的发展与继承,也是对持续了近20年的严打政策的反思。

宽严相济要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严中有宽,以严济宽,强力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人权保障,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安定秩序。

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文件积极贯彻、落实、响应该精神,从而达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以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程序;程序适用《春秋左传.昭公十年》记载:“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精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治国之策中便有所体现,为后世的法治社会埋下萌芽。

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态势下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目的在于化解矛盾,维护秩序。

要求刑事审判工作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

”这份文件的出台,对审判工作具有导向性作用。

一、宽严相济的内涵唐代诗人白居易说:“圣人之用刑也,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

”此话体现出古人对宽严相济的认识。

从句意上来看,要求辩证的对待宽与严关系。

从语序上理解,宽在严前,着重强调宽的重要性。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报告》指出:“根据不同的社会情节,犯罪态势与犯罪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的,灵活的运用从宽或者从严的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制度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制度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制度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始终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

缓刑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行刑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具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保障人权、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和节约国家的经济支出等多项优点,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缓刑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

由于受重刑传统的影响,我国的缓刑制度尚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其适用率较低,削弱了缓刑制度的价值。

因此,笔者以缓刑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为逻辑起点,在分析缓刑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中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正确理解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其关键点在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字加以科学界定。

“宽”是指运用刑罚要轻缓,“严”是指运用刑罚须严厉,“济”是在“宽”与“严”之间寻求平衡,使刑罚的适用不走极端,也不千篇一律,而是在结合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从而使刑罚的适用达到一个合理的结果。

(一)对“宽”的理解“宽”是指轻缓,源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

其表现方式分为:1、非犯罪化。

刑法虽然规定某一行为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如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方式解决,不进入诉讼程序。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2、非刑罚化。

用刑罚以外的比较轻的制裁替代刑罚,或减轻、缓和刑罚,以处罚犯罪。

3、非监禁化,也叫非机构化。

犯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缓刑、假释等。

(二)对“严”的理解“严”是指严密、严厉、严格。

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词义相近。

它包含以下含义:1、刑事法网严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机制研究吴丙新孟莲自我国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很多国内学者都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总体来看,当下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都侧重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叙述,而忽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实现之问题,更没有从宽严相济的实现机制上进行详细讨论。

基于上述看法,本文将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之基础上,以检察工作为切入点,重点关注检察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机制之建构,以期为在检察工作中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价值诉求有所助益。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如果将法律看做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1那么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一工具的作用,就成为国家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就目前我国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来说,自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被迫进入了快车道。

然而,即便立法机关不断地修改法律,但由于人类理性之局限,作为文本之法律似乎永远都不能满足社会控制的需要。

于是,考虑到法治对法律稳定性的要求,统治者不得不把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寄托于对刑事政策的调整以及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法律具体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也许正是这一社会治理策略的体现。

基于这样一种背景性思考,我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作如下概括。

1、树立法律权威,此为法律之正义价值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张“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适当”,通过对“宽”和“严”相区别对严重性不同的犯罪处以严厉性程度不同的刑罚。

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予以震慑,对于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则给予轻缓的处理,促使其回归社会。

“宽”与“严”相协调确保犯罪分子的罪刑得到均衡评价,罪责刑相适应。

而笔者以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实现犯罪人和受害人有关的有限社会网络之1迄今为止,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回答,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没有答案的法哲学问题。

(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作者:郭萍萍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应的。

由于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轻缓化就成为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道主义思潮的必然产物。

刑罚轻缓化将刑罚观念由惩罚为主变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加关注刑罚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对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罚;刑罚轻缓化犯罪刑罚伴随着犯罪而出现,并随着生产力水平、文明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今,重刑主义思想已经被“慎刑”“轻刑”所替代。

刑罚体系从最初的以生命刑、肉刑为主,演变为以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为主,死刑也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即使是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也对其适用进行了更为严苛的限制。

刑罚适用的目的也不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为注重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强调人道主义。

可见,刑罚轻缓化已成为法治国家未来刑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涵义分析(一)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简单地说,就是刑罚不再一味强调重刑,而是逐渐趋于轻缓。

所谓刑罚轻缓化,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制刑、量刑、行刑方面的宽容、轻盈以及缓和的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取向。

刑罚轻缓化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罚轻缓化,对于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处理,并处以刑罚,只是在刑罚的严酷程度方面有所减轻,主张以轻缓的刑罚来惩治罪犯、预防犯罪。

广义的刑罚轻缓化,不仅包括对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而且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主张免除刑罚处罚,以非刑罚措施来取代刑罚制裁。

可见,广义的刑罚轻缓化是随着社会进步在狭义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是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更突显出刑罚轻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趋势。

(二)刑罚轻缓化的层面解读从思想观念层面来说,刑罚轻缓化强调一种轻缓的刑罚观。

人们对于刑罚的观念往往与社会发展程度有直接联系,古有“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复观念,人们认为只有以暴制暴的方法才足以消解人们心中的愤恨,才足以使律法真正实现公正无私。

关于刑罚轻缓化如何实现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罚轻缓化如何实现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罚轻缓化如何实现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刑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总体上还明显偏重,不论是基于和谐社会的发展,还是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罚都应该走人道的、轻缓化的路线。

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为此,本论文结合当前刑罚现状,就如何实现刑罚轻缓化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轻刑化;实现途径刑罚轻缓化是针对刑罚的重刑化提出的,是人类正确认识自身价值和刑罚的功能、目的及发展客观规律而产生的思想观念。

刑罚轻缓如何界定?刑罚的轻缓化又如何得以保障实现?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刑罚轻缓化含义从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刑罚思想到新社会防卫论的刑罚观,再到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想理念中,我们均能找到刑罚轻缓化的思想渊源。

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国家运用刑罚治理和预防犯罪时,要结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重视罪犯的人权保障和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对罪犯予以趋轻处罚能达到不致危害社会,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时,不必适用较重的刑罚。

二、刑罚轻缓化存在的基础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是具有人性底蕴,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构成刑法的三大支点。

[1]刑罚轻缓化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正当化理论基础,具体表现为:(一)刑罚人道主义观对于何为人道主义?笔者认为,在施以刑罚时,应将罪犯和被害人当作目的,尽可能帮助其实现悔过自新和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使被害人得到赔偿,解决好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刑罚轻缓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得以存在的。

(二)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作为贯穿整个刑事领域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刑罚应如何界入社会生活的度,基于这种谦抑精神,我们在运用刑罚处理社会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慎重考虑被定罪的危害行为本身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需考虑危害行为处罚的必须性,也即是当可以用非刑罚方式控制和预防时,不必施以刑罚;当能用轻缓的刑罚时不必适用较重的刑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摘要:目前,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我国历来倡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继承和新发展。

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刑事政策。

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该政策在对罪犯执行自由刑时的一个体现,事实也证明这样做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具有刑事政策方法上的重大意义。

但目前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与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认清国情的基础上继续将之加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

关键词:宽严相济;行刑社会化。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和罪犯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

宽严相济之”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则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刑罚过重。

”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1]。

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是有其思想来源的,即我国悠久的统治历史。

”宽严相济”一词,最初来源于春秋时期。

到了近代,从抗日战争时期到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九条方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初步形成。

建国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进一步具体化。

1956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标志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转化。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中得到了贯彻。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刑罚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罚谦抑性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有限的刑罚资源应当使用到最需要刑罚规制的地方。

当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局部,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我国应当确定刑罚轻缓化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和执法导向,确立刑罚轻缓化的刑罚价值观,而这与我国确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刑罚价值取向是相吻合的,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本文将整体评价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分析其急需完善的地方;论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现有刑事政策的延伸与补充,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强大的推动力量,着重探讨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此根底上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局部,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以后,关键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加以贯彻,不使其虚置,这将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广东调研时强调,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惩罚。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根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表达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那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那么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贯彻问题上来谈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刑事政策完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睡墨圃I釜。

竺婴里里f叁整I』圭塾金宽严汨浣刑事政策乏实现田园刘红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理论界引发了众多争议,本文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从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论证宽严相济政策的合理性;刑事政策的具体实现在于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应有新的发展倾向,这也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谦抑性刑法经济性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8-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宽,这个宽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该轻则轻,第二个是该重则轻。

另一方面是严,包括严格和严厉两个方面。

就宽严相济政策而言,不仅仅体现在宽和严两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宽和严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均衡的关系,也就足所渭的宽严相济。

济有救治的意思。

只有把宽和严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体现一个完整的刑事政策。

”国一、理论根据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被提出,显然有一定的政治性因素,作为~项刑事政策其合理性何在,则需要我们从刑法理念及现实需要入手探寻其理论根据。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其理念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理念基础应当是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足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遏制某种犯罪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由此看来,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包含认定犯罪谦抑性和刑罚谦抑性两个方面的。

随着经济、文化背景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我们已经认识到刑罚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统治手段,在刑罚以外的措施可以发挥抑制犯罪的效果时,就不应当适用刑罚;即使适用刑罚,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和的刑罚,这是刑法的补充性原理所决定的。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作者:许鹏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面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当前新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如何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应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8-01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况2006年12月28日最高检察院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以来,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一)观念先行,加强观念和理论方面的基础培养,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神木县检察院首先向全体干警灌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从“严”为主向“宽严”充分结合的重大转变,是更适合我国情况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政策。

使大家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同时,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求大家做到坚持区别对待,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法准确地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神木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环节,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摘要】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要求刑罚的轻缓化,并且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趋势。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树立社会法律信仰。

我国要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改变重刑刑罚结构,减少死刑的规定和适用,缩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多适用假释、减刑、缓刑的制度。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预防犯罪;刑罚人道性;再社会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发生过五次犯罪高峰期,虽然通过刑事政策使得每次犯罪高峰都能比较顺利地解决和度过,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犯罪态势仍然较为严重,社会矛盾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而且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数,犯罪形势还会更加严重,有人说已知犯罪数只是犯罪实际发生数的冰山一角,犯罪黑数至少是犯罪明数的三倍;有人则说,实际发生的犯罪数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没有查明。

这些主要表现在重大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增多与发展。

①为了打击犯罪,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进行了三次“严打”,虽然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长期历史角度看,不能真正起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严打结束之后的几年中,往往犯罪势头回升迅猛,而“严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长期存在。

进入二十一世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我国当代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宽的一面,又有严的一面,而刑罚轻缓化是实现“轻”的最主要方式。

由于我国不存在犯罪过度的问题,所以非犯罪化是没有道理的,但刑罚的轻缓化却是我们应该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目前死刑过多、刑罚过重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刑罚逐渐轻缓是十分重要的。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监禁化也是应当实行的。

②因此为了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是必然的选择。

一、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一)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单从打击犯罪这一社会目的来说,没有刑法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它能更及时、灵活、便利地惩治犯罪。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

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一、刑罚轻缓化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慎刑观念作为刑法量刑首要的价值观,其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

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即要求统治者首先以“德教”方法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汉朝中期以后,董仲舒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接受以后,儒家慎刑思想开始得到重视和推广。

到唐朝后期时期,慎刑的思想更是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1]深刻阐明了德礼与刑罚是本与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

在这种指导方针下,唐朝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出“宽仁治天下,而刑法尤慎”[2]的思想,比如“同居有罪相为隐”和唐太宗的死刑“集议审定”等等。

在后来明朝《慎刑宪》中我们也能看到诸如“申冤刑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这类体现慎刑思想的字句。

只是这些慎刑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未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实现,中国古代仍然是以“重刑主义”闻名于世。

而刑罚在世界范围内的演变,不只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

回顾中西方刑罚的发展历史,其共同之处表现在它们都走过了一个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由严酷到缓和;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这样一个过程。

可见,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体现。

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显著增强,就更应当注重吸收古代和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并将它们发扬光大。

二、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如前所述,刑罚轻缓化泛指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

标题 甲,17周岁,曾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现因

标题 甲,17周岁,曾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现因

标题甲,17周岁,曾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现因【案情回放】李某某(男,作案时17岁),2013年4月24日晚,以向朋友借钱为由,推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其手机一部,价值1584元;同年5月,因上述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拘留不执行)。

同年6月3日下午,李某某经朋友安排至被害人家中暂住,其见被害人熟睡,继而起意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一部,价值3170元;同年8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500元。

同年11月28日,李某某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4日晚,李某某以向朋友借钱为由,推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其手机一部,价值1584元;同年10月6日、15日、19日先后在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奉贤区、浦东新区周浦镇,窃得手机四部,共计价值287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部分系扒窃,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4月24日盗窃事实的指控,因公安机关就该节事实已经作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又在被告人李某某前罪的判决中采纳了公诉机关当时的起诉意见,将该处罚决定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劣迹作了相应评判,本案公诉机关再次对该节事实提起指控,显属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

【不同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4月24日已经被行政处罚过的盗窃行为能否与2013年10月6日、15日、19日的盗窃行为一起认定为多次盗窃。

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较为模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是“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是否包括已被处理过的行为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谦抑性(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谦抑性(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谦抑性(一)【论文关键词】谦抑性宽严相济非犯罪化轻刑化刑事政策【论文摘要】谦抑性刑法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要求,作为正当行为规则的谦抑性刑法并非刻意设计的而是自生自发的。

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价值理念之一种,既为众多论者所呼吁和倡导,也在现代以来的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体现。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而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谦抑性刑法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要求,作为正当行为规则的谦抑性刑法并非刻意设计的而是自生自发的。

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价值理念之一种,既为众多论者所呼吁和倡导,也在现代以降的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体现。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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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一、刑罚轻缓化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慎刑观念作为刑法量刑首要的价值观,其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

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即要求统治者首先以“德教”方法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汉朝中期以后,董仲舒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接受以后,儒家慎刑思想开始得到重视和推广。

到唐朝后期时期,慎刑的思想更是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1]深刻阐明了德礼与刑罚是本与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

在这种指导方针下,唐朝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出“宽仁治天下,而刑法尤慎”[2]的思想,比如“同居有罪相为隐”和唐太宗的死刑“集议审定”等等。

在后来明朝《慎刑宪》中我们也能看到诸如“申冤刑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这类体现慎刑思想的字句。

只是这些慎刑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未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实现,中国古代仍然是以“重刑主义”闻名于世。

而刑罚在世界范围内的演变,不只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

回顾中西方刑罚的发展历史,其共同之处表现在它们都走过了一个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由严酷到缓和;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这样一个过程。

可见,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体现。

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显著增强,就更应当注重吸收古代和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并将它们发扬光大。

二、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如前所述,刑罚轻缓化泛指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

目前关于刑罚的执行定位,学术界提出了很多有益的理论。

比较熟知的有“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即严格的刑事政策(hard criminal policy)与缓和的刑事政策(soft criminal policy)。

其主张对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采取后者,以抑制刑罚权发动为出发点,采取各项缓和处遇以替代传统刑罚,达成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并防止再犯的积极目的。

[3]我国学者储槐植亦提出一种“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其基本思想在于扩大犯罪的圈,增加刑罚规模,同时降低刑罚强度,实行刑罚轻缓。

[4]这两种刑事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的思想。

所谓刑法的谦抑,日本学者大谷实将其含义分为三个内容: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性被称为刑法的补充性;刑罚不介入市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的特征被称为刑法的不完整性;既使现实生活中已产生犯罪,但从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被称作宽容性。

这三者的结合就称作谦抑主义。

[5]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讲究刑罚资源投入的必要性、经济性、有效性,尽力避免不必要、不经济、无效甚至是有害的刑罚资源投入,特别是应当使刑罚成为其它法律制裁手段功能不足时的补充手段,并且应当是抗制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简单的说,现实生活中犯罪的客观存在表明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6]若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7]刑罚作为抵制不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作为最后选择的调整手段,能不用刑罚就不用刑罚,若能用较轻刑法手段调整的就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我们知道,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

[8]刑事政策是否合理直接制约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新中国建立五十多年来,出现过几个犯罪高峰,刑罚也相应随之攀升。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和决策机构要求继续加大刑罚力度的范围已经极为有限,刑罚几近极限。

面对此种状况,形事政策再不进行合理化的调整,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而其合理化调整的核心就在于一个“度”字。

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刑罚的轻缓化就符合了这个度的要求,意味着刑事政策的一种宽松的选择,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的思想。

三、刑罚轻缓化是对刑法目的深入认识的产物在传统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历来在实践中比较重视直接目的、一般预防,基于刑罚所具有的威慑作用,迷信刑罚的威力,潜藏着导致重刑的可能性,容易忽视尽管更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方法,忽视了刑法的根本目的和特殊预防。

如果刑罚过重,重到罪刑远不均衡,那么对于犯罪人来说,既然都是严刑峻罚,与其犯罪行轻一点的犯罪,不如犯罪行重一点的犯罪。

就一般预防而言,重刑的意义主要在于威慑,这种威慑其实强调的是刑罚的严厉和残酷,与时代精神望项而背。

其实,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最后手段,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历来为人所病诟。

对犯罪更有威慑力的是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

在这个层面上,刑罚以罪刑相应为己足,在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标准下,刑罚应当尽量缓和与轻缓。

所谓的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化的倾向,作用于司法实践只能导致刑罚调整范围、刑罚量的投入与犯罪率同步攀升。

刑罚功能的有限性正是深刻反思得出的结论。

“事实上,对刑法一般预防目的意识的弱化,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正是使刑罚倾向轻缓化的理论导因。

”[9]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启蒙思想家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就曾明确指出“惩罚的目的是改造。

”[10]如果能够不通过严刑峻法就达到改造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那么为什么我们不选择轻缓的刑罚呢?四、刑罚轻缓化是达到刑罚经济的必要条件刑罚会带来对罪犯的惩治这种正当而又必要的代价,刑罚功能的发挥与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包括剥夺罪犯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权益来达到,因而,刑罚的适用具有代价性。

[11]刑罚轻缓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选择,达到国家刑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之必由之路,这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得出的必然结论。

这一法学流派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最大的特征就是采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

经济学以“效率”为研究核心,当一个行为主体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时,我们则认为是有效率的。

法律经济学上的“人”是一个理性最大化的个体,他不断的寻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经济分析法学看来,刑法的创制并运行是国家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有着高昂的成本支出。

而犯罪人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安抚,广大民众得到教育警戒,这无疑是刑罚付诸实施后得到的收益。

司法成本投入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资源的分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刑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刑罚执行上投入无限量的成本,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应当贯彻经济学的思想,尽量降低成本,以求以最小的行刑成本来获得最佳效果。

通常情况下,轻重不同的刑事案件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并不相同,重罪案件国家一般要投入比轻罪案件更多的司法资源。

由此,经济的动用司法资源和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求取最大化的刑罚效果便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

[12]由以上可以看出,刑罚适用成本的高代价决定,必须树立刑罚经济性的观念,摒弃重刑主义和泛刑化的观点,坚持刑罚最后化原则。

一个有效益的刑罚运行,是将刑罚合理的、适当的、有效的适用于对象,避免刑罚的滥用和过于昂贵,以最小的刑罚投入——少用或不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使这种“必要的恶”与刑罚的付出成本都减少到最低,提倡刑罚的轻缓化。

五、刑罚轻缓化是对重刑主义的反思我国是重刑主义的国家,我国的刑法是重刑主义的刑法,单看死刑的罪名就有六十个以上,世界罕见。

即使这样,我国还在“罪刑法定”之上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政策——针对改革开放社会流动性增强,犯罪率特别是暴力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现实,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的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刑事犯罪活动。

重刑主义的原因很复杂。

直接原因来源于罪的构成,即我国刑法中犯罪成立含有数量因素。

《刑法》十三条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危害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相应的刑罚就不会轻宽。

[13]马克思认为“残酷是怯懦所制定的法律的特征。

”[14]重刑主义可能在短时期内扼制一部分犯罪,但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

宏观上说,它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损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犯罪的改造和归纳人心,造就了极少数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的死硬分子;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

[15]从微观上看,重刑主义直接导致了刑法的僵化,尤其是当司法实践遇到情与法相冲突时就缺乏灵活处理机制。

政治的民主就成为空谈。

另外,回顾1983年我国严打政策出台后的犯罪发展情况,其结果并不容人乐观。

虽然这一政策对于遏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变革过程中犯罪率的大幅度上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中国的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特别是大案要案数量迅速增加。

经过多次“严打”以及各种专项斗争,犯罪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控制,至多只是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成效,接着便就是犯罪数量的迅速回升并迅速增长。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倡刑罚轻缓化,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克服重刑主义的种种流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刑罚的轻缓化是历史的选择,理性的选择,文明的选择。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

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功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力量。

……人们害怕丧失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

[16]今天的中国,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法治大路前景宽广,和谐社会构建如火如荼,所以我们更要牢记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是传统的“刀把子”,而且是时代的“宪章”,更是体现社会主义的天平。

[17][参考文献][1][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北京中华书局,1988.[3]严励.刑事法律观念的转换.政治与法律,2000,(6).[4]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421.[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11:86.[6]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17.[7][德]耶林语,转引自徐久生著.德语国家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39.[8]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5).[9]李娜,罗欣.略论新刑法中的轻刑化问题.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10]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158.[11]王明,康瑛.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人民司法,2003,(4):63.[12]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研究.刑事法评论,2002(10):378.[13]储怀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2000(2).[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1997:149.[15]刘家琛.关于刑罚适用及价值取向,2002-12-3“刑罚适用及价值研究会(北京)”上的讲话.[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1.[17]梁根林.“刀把子”“大宪章”亦或“天平”.中外法学,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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