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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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初级)知识产权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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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知识产权题目得分评卷人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计100分)()1、我国专利法有规定,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A、1个月内B、3个月内C、6个月内D、一年内【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利运用的政策。
根据我国专利法,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消费者对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认可程度指的是( )。
A、商标的竞争力B、商标的影响力C、商标的信誉度D、商标的知名度【答案】D【解析】商标的知名度是指消费者对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认可程度。
()3、甲公司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
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是( )。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进口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
()4、商标专用权的专有性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专有使用核准( )的权利。
A、商品商标B、注册商标C、集体商标D、普通商标【答案】B【解析】商标专用权的专有性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赋予商标注册人专有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标志与特定商品(服务)的固定联系,从而促使生产经营者保持商品(服务)声誉,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服务)来源信息。
()5、与一般科技文献相比,下列不是专利文献特点的是()。
A、传播最新科技信息B、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C、披露最新理论发现D、格式规范统一、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答案】C【解析】专利文献是指根据世界各国专利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撰写,专门记载用于申请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文献。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0257e66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b0.png)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热点。
2014年2月,张某某,国内一家知名民营影视机构的代表,发现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义XXX》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服务持续了8个月,期间播放前还插入了大量商业广告,点击率极高,甚至部分片尾版权字幕被删除。
张某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地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使得管辖权的确定成为关键。
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地为被告住所地,即张某某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侵犯了张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此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数字化时代,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和难以控制。
因此,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和方法,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征途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正义的实践,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创新精神的尊重。
让我们携手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数字文化环境。
案例详情二:近日,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4年7月16日,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有线”)因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4)苏0102民初8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046b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4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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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开展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外部网以及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
(×)2.共享经济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共享领域不断拓展。
从最初的汽车、房屋共享发展到金融、餐饮、空间、物流、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并向农业、能源、生产甚至城市建设扩张。
(√)3.我国电子商务将呈现服务化、多元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4.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能再适用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制定一套新的法律规范。
(×)5.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为了使这些主体能实现其权利,其必须确保主体的意思自治。
这些,无疑是电子商务法作为公法的任务。
(×)6.面对传统法律难以解决的大量新问题,有必要制定新法、修改现行法,而这些分门别类的法律综合起来即形成一门新法学——电子商务法。
(√)7.凡有关电子商务的事项,应首先适用民法。
如民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电子商务法补充适用原则,适用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4cd148a84254b35effd341b.png)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红旗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版权法(修正案)》中,即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得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来推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
“红旗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或链接采取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
[2]否则,就应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再享受“避风港原则”所谓“通知加删除”免责条款的庇护,而需对用户或者第三方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上关于“红旗原则”的规定,最早见诸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0〕48号,以下简称《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线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完整word版)2002-201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完整word版)2002-201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878e2aeb3186bceb19e8bb8c.png)
2002-2015年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真题2012-2015年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题中,尽管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且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作出的技术改进,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改进技术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该技术。
2、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此可知,出版社需要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0563d3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00.png)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学习)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d7aeaca169eae009591bec8c.png)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一、历史来源本条属于新增条款。
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传统民法主要通过保护个人隐私、设置隐私权的方式进行。
受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影响,资讯发达、信息共享及虚拟空间生活等,使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高度敏感的议题;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人格利益受损现象日益严重。
因为个人信息范围要大得多,通过隐私权的保护,并不能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完整保护。
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有相关立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如何收集、使用、传输和提供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权利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名誉权,有的法院直接表述为个人信息权。
2016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制定,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将个人网格信息保护内容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
![[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92cc18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c.png)
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张某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某市为张某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某某互联网审理。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
某某互联网法院、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
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故《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https://img.taocdn.com/s3/m/6069242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5.png)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有效。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有效。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效。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有效。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效。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有效。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效。
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效。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效。
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有效。
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有效。
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效。
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效。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效。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https://img.taocdn.com/s3/m/d1545844e518964bcf847cba.png)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1b6fbe0eefdc8d377ee326d.png)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
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
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
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
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
知识产权保护:娱乐行业的原创性与独特性的守护者
![知识产权保护:娱乐行业的原创性与独特性的守护者](https://img.taocdn.com/s3/m/1ecc6b4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7.png)
知识产权保护:娱乐行业的原创性与独特性的守护者引言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娱乐产业作为文化创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愈发显得珍贵。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盗版现象也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提供了强有力的版权保护机制,旨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法律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认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定义范围(如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权利归属原则(作者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特别强调未经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并对侵权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说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此司法解释针对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类型侵权行为给出了具体的裁判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避风港”原则的应用条件、“红旗标准”的判断依据等,有效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4.《反不正当竞争法》1.在处理涉及商业秘密泄露、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为消费者营造了一个诚信透明的消费环境。
5.《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1.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案例分析1.案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1.【背景】著名作家琼瑶指控编剧于正所创作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涉嫌抄袭其早年作品《梅花烙》,双方就此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法律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b955808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4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e364dab727d3240c8447efe1.png)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刘明*与通知规则相比,《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确立的知道规则,由于与一般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较为类似,因此并未引起学界的过多关注。
但与通知规则一样,立法者对于知道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该规则的适用标准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出现。
这不仅不利于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制度预期,降低其行为成本,而且也可能对通知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制度效用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知道规则为中心,对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剖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一、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的关系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条文安排可以看出,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准确理解和界定这两项规则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法院和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合理地适用法律,发挥法律规范的制度效用,而且也有助于通过对其具体规则的调节,合理安排网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总体看来,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之间存在如下几对关系:(一)法律适用上的并列关系对比正式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其三读草案可以发现,立法者对于36条第2款和第3款的排列顺序曾作出过专门调整,并形成了现在这种通知规则在前,知道规则在后的体例安排。
此种顺序上的刻意调整,是否对这两项规则在法律适用上的逻辑关系具有实质意义,我国学界对此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知道规则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特殊(例外)规则,权利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越过通知规则,直接根据知道规则主张权利。
①其主要理由在于,立法者设立通知规则的目的,在于合理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使之无需承担对用户行为的事先审查义务。
②如果允许权利人跳过通知规则直接适用知道规则进行追责,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使通知规则的制度效用受到减损。
探析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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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153-159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1021探析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吴素虹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收稿日期:2020年12月16日;录用日期:2021年1月6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22日摘要近年来,网络短视频作为内容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版权侵权问题也愈发严重。
探析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对于遏制版权侵权、维护原创作品确有必要。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同样适用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着法律规定分散、避风港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以及注意义务缺失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短视频平台责任相关条例、统一规范主观过错判定标准;完善避风港规则的具体操作规范;增设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等,以此完善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遏制短视频侵权乱象,促进内容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短视频,版权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注意义务Explor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Network Short Video PlatformSuhong WuLaw School of Cyberspace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ongqingReceived: Dec. 16th, 2020; accepted: Jan. 6th, 2021; published: Jan. 22nd, 2021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short video as a content industry, the problem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network short video platform for curbing copyright in-吴素虹fringement and maintaining original works. As a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network short video platform is also applicable to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scattered legal provisions, lack of specific operability of safe haven rules and lack of duty of care.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we can establish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the liability of short video platform, standardize 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subjective fault, improve the specific operation standard of safe haven rules, and add the duty of care of network short vid-eo platform, so as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short video plat-form, curb the chaos of short video infringe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ntent industry.KeywordsShort Vide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Safe Harbor Rules, Duty of Care Array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近几年互联网新媒体技术飞速发展,移动设备端不断升级,“短小精悍”的网络短视频逐渐成为网络用户的宠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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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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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9)豫知民终231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9.10裁判规则涉案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且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不构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正文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9)豫知民终2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01室。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芬,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被上诉人苗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被上诉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苗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苗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苗某某的告知函缺乏具体的侵权链接,且经优酷公司催告之后仍怠于补充提供,不构成有效的权利通知,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
2、优酷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尽力处理,毫无懈怠。
处理工作耗时较长是因为苗某某拒不配合,是苗某某所造成,不应当由优酷公司承担此项“不及时”的责任。
3、优酷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据可以当庭勘验,且苗某某未予否认,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涉案视频系网友上传,优酷在本案中系信息存储空问平台,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并已提供了相关视频和网络用户的详细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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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