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具体的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抚恤金折现金、生活补助金等。
首先,丧葬补助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丧葬方面的一定经济资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解决丧葬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为逝去的亲人送上一个合适的丧葬仪式。
其次,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基本生活。
抚恤金折现金则是指对抚恤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更方便遗属使用。
最后,生活补助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渡过难关。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他们遗属的一种关爱和帮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遗属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各级事业单位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亡或者疾病去世,其遗属可以享受的一项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遗属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遗属的家庭经济状况、遗属本人的收入情况、遗属的年龄、遗属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合适的补助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补助标准既能够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至于造成经济负担过重。
其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应当避免主观随意性,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定,避免因个人偏好或其他因素导致补助标准的不公平现象出现。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的补助标准才能够得到遗属和社会的认可。
再次,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遗属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在确定补助标准时,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补助标准能够与时俱进,能够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最后,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在确定补助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遗属的意见和建议,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确保补助标准能够真正满足遗属的实际需要,体现出对遗属的关心和关怀。
总之,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到遗属生活的重要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遗属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充分尊重遗属的意愿和需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补助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帮助遗属的作用。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甘肃省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给予的一次性金钱补助。
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以确保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人。
以下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因公殉职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殉职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二、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具体如下:1. 一级伤残,10-1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二级伤残,8-12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三级伤残,6-10万元不等的抚恤金;4. 四级伤残,4-8万元不等的抚恤金;5. 五级伤残,2-6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三、因公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
对于因公病故的人员,甘肃省规定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遗属关系而定,具体如下:1. 配偶,配偶可获得3-5万元不等的抚恤金;2. 子女,每个未成年子女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3. 父母,每位父母可获得1-3万元不等的抚恤金。
以上即是甘肃省抚恤金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不同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规定,甘肃省旨在为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病故的人员及其遗属提供合理的补偿,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每一位受益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是指在甘肃省境内,对于丧事所需的各项费用的规定。
丧葬
费用是指在丧事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殡仪馆、丧葬用品、殡葬服务等费用。
合理规范丧葬费用,不仅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甘肃省相关规定,丧葬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殡仪馆费用。
在甘肃省,殡仪馆是为逝者及其家属提供丧葬服务的场所,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包括丧葬用品、冷藏、告别厅、休息室、遗体处理等费用。
其次,丧葬用品费用。
丧葬用品包括棺木、骨灰盒、鲜花、纸钱等,其价格由
当地市场形势和供求关系决定,但也受到政府的一定监管。
再次,殡葬服务费用。
殡葬服务包括运尸、火化、守灵、丧葬仪式等一系列服务,其收费标准也由当地政府规定。
最后,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丧事办理手续、祭祀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在甘肃省,丧葬费用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并且要
向社会公布,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要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督,防止出现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在实际操作中,家属在办理丧事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殡仪馆和服务机构,了
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避免因为不了解情况而导致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甘肃省丧葬费用标准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管,确保丧葬事宜的有序进行,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让家属得到应有的关怀和保障。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颁布时间:2002-10-11发文单位: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1979 46 7333 3 1993 36 14 3191980 221994 15771981 61141995 29 13 3131982 24 9312 199613 11 61983 6241997 36 15 6151984 14 591998 20 8481985 16 41111999 23 16 431986 30 14162000 20 8751987 14 772001 35 21 77 19881061 2002 44 21 913 1 1989 25 11142003 32121361990 23 9142004 35 13 714 1 1991 32 11 8132005 521199224168合计639269952687(二)截止2005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163.13元。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事局
•【公布日期】1980.08.30
•【文号】国人工[1980]56号
•【施行日期】1980.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1980年8月30日国人工〔1980〕56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
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政策
解读
⼀、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作⼈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员或离退休⼈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作⼈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五)遗属系普通⾼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不含硕⼠、博⼠研究⽣)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核定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以⼯作⼈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作⼈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母⼀⽅有固定收⼊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等),另⼀⽅不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作未满5年的⼯作⼈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数的多少在本⼈⽣前3-5个⽉的基本⼯资内,酌情发给⼀次性遗属⽣活困难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9.18
•【文号】民办函[2001]163号
•【施行日期】2001.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163号)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属管理问题的请示》(藏民函[2001]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的规定,民政部的职能配置,不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不属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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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
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