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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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1997 年,甲县 A 公司和乙县 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 “运输方 式:由A 公司
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 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 A 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 B 公
司尚欠A 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 B 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 “大幅度降价处理水
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 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
偿还和 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B 公司银行存 款 30 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 定。后由于 B 公
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
被告B 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 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 问
题 ] (1) (2) (3) (4) [ 正确答案 ]
(1) 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
被告人 B 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
(3) A 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
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
A 公司符 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 0万元的货 款, 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 A 公司构成威胁,可能
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B 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行。符合诉前保全
的实质要件, 即情况紧急, 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 主观原因会导致 A 公司利益受
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 A 公司提
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 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 院。故 A 公司
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 B 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 种是指诉前
财产保全实施后,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 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况
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 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 实为滥用这一权利, 故被申请人有
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 通过法院审理, 申请人败诉,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 作为
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这体现 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
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 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 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
本诉中被告败诉, 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 其申请无误, 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
立。
[考点集成 ]
关于司法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 辖。一般地域管
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 特殊性与特定
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权。
关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 民法院在诉讼
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
采取 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案例2先予执行 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如果 B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A
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B 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
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
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
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
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
11000 元。
[问题]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 )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
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 )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
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
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
(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
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
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考点集成]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
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
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
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及时进行,导致孙某不能康复,客观上存在急迫性。第三、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