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型机车车轴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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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型机车车轴技术规范

(草案)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铁路和谐型机车用车轴钢坯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铁路和谐型机车用轧制或锻造的实心或空心车轴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质量证明书、包装及质量保证。对于空心车轴,本技术规范仅适用于使用轧制或锻造车轴进行钻孔加工而成的空心车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铁路和谐型机车用车轴钢坯及车轴的制造、订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1979—2001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6394—2002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T 7736—200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超声波检验法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测法

GB/T 20066—200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TB/T 1618—2001 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检验

TB/T 1619—1998 机车车辆车轴磁粉探伤

3 产品分类

和谐型机车用车轴钢分为碳素钢及合金钢,碳素钢用JZW表示,J、Z和W分

别为机车、轴和50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合金钢用HJZ表示,HJ和Z分别为合金和轴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

4 运用要求

4.1 最大商业运营速度(km/h) 160

4.2 轴重(t) 25

4.3 轨距 (mm) 1435

4.5 环境条件(℃) -45~+50

5 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5.1.1 化学成分是指钢的熔炼成分,每种成分的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在钢坯或车轴上取样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2006的规定。

表1

代号牌号C Mn Mo Cr Si P S Cu Ni V

%

JZW JZ50 0.47

0.57

0.60

0.90

0.30

0.17

0.37

0.030

0.030

0.25

0.30

HJZ1 25CrMoA 0.22

0.29

0.60

0.90

0.15

0.30

0.90

1.20

0.40

0.020

0.015

0.20

0.25

0.06

HJZ2 30CrMoA 0.26

0.33

0.40

0.70

0.15

0.25

0.80

1.10

0.17

0.37

0.020

0.015

0.20

0.25

0.06

HJZ3 35CrMoA 0.32

0.40

0.40

0.70

0.15

0.25

0.80

1.10

0.17

0.37

0.020

0.015

0.20

0.25

0.06

5.2 钢坯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2.1 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1 钢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1.2 钢坯的定尺或倍尺长度由供需双方协议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其定尺

或倍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L +80

0mm。

表2 单位为毫米

截面尺寸

允许偏差

高度宽度

250⨯250 ±4.0 +8.0 -5.0

280⨯280 ±4.0 +8.0 -5.0

300⨯300 ±5.0 +8.0 -6.0

320⨯320 ±5.0 +8.0 -6.0

φ270 +8.0 -3.0

5.2.2 外形

5.2.2.1 方钢钢坯截面的角部应成圆弧形,其圆角半径应为公称边长的0.1~0.2倍。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其它圆角半径的钢坯,并在合同中注明。

5.2.2.2 方钢钢坯在同一截面的对角线差(相对圆角之间距离)应小于高度公差带的70%。

5.2.2.3 方钢钢坯表面的凸凹度应分别小于相应高度或宽度公差带的50%。

5.2.2.4 圆钢钢坯在同一截面的直径差应小于直径公差带的70%。

5.2.2.5 钢坯弯曲度每米应小于5mm,总弯曲度应小于总长度的0.5%。

5.2.2.6 钢坯两端切斜度或突出部分应不大于公称边长或直径的20%。

5.2.2.7 剪切时,钢坯端部的压扁值应小于公称边长或直径的15%。

5.2.3 重量

5.2.3.1 钢坯应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重量按下式计算:

方钢:G=0.981×10-9×(25+L)a2⋅ρ(1)

圆钢:G=πr2×10-9×(25+L)ρ(2)式(1)和式(2)中:

G——每根钢坯的重量,kg;

a——方钢钢坯截面公称边长,mm;

L——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或非定尺长度减25mm,mm;

r——圆钢钢坯的半径,mm;

ρ——钢的密度,7850 kg/m3;

0.981——考虑方钢钢坯圆角半径和换算得出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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