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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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学工部发布者:学工部发布时间:2008-10-11 阅读:2394次

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6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标准)。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依据为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和学业成绩(须按参评条件择优推荐):

1.一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的前15%且无重修课程的学生中评选(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四年级学生除应具备二年级学生评选条件外,外语需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外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在本专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者应优先推荐)。

2.二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且专业课无重修的学生中评选。

3.三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50%的学生中评选。

4.优秀学生干部奖须在人品好、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专业课无重修、综合排名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学习排名在专业年级(班级)前50%的班级及其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中评选。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项内容、评奖条件及奖励金额如下:

1.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奖励)的学生,奖励金额200元。

2.突出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①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组织的教学或课程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②在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③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奖励起点300元、级差200元;厅局级奖励起点200元、级差100元;校级奖励起点100元、级差

50元。

3.技能优秀奖:用于奖励在专业、英语、计算机、体育、文艺、绘画、书法等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校级奖励起点100元、级差50元;厅局级奖励起点200元、级差100元;省部级奖励起点300元、级差200元;国家级奖励起点500元、级差300元。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分别按相应级别的50%核发(奖励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4.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400元、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三人(含)以上组队参赛获奖者按上述标准的1.5倍核发。学生参加省级及其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另行发文。

5.大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的认定及奖励办法参照教师科研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6.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300元,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一般安排在10、11月份进行。单项奖学金一般按月审批发放。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申请

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2.评审

(l)班级或专业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参评申请和各奖项的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人选,经评议公示后报送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专业年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指标和参评条件评

议产生获奖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处);

(4)学工部(处)审核汇总后报送校学工委审批,并在下文前,将评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3.申诉

学生如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院(系)或学校公示期内向本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处)]提起申诉,学工部(处)

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意见,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执行。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的审批程序

1.报送评审材料。学生在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申报材料由校团委负责确认报送;学生在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的申报材料由学校相关组织单位确认报送;其他获奖学生的申报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确认报送。

2.评审发放。学工部(处)根据评审材料核定奖励标准并办理审批发放手续。同一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补发差额。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授予

1.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

2.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称号;

3.凡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

4.凡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年级优秀学生”称号;

5.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如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条件,可同时授予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6.单项奖获得者可授予“争优创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1月中下旬召开学生表彰大会,并通过校刊、广播、校园网、专栏等途径大力宣传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向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家长发送喜报。

第十四条各院(系)要召开学生大会,总结一年来的学生工作,隆重表彰先进,形成学先进、创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追回或扣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工部(处)掌握并用于学生日常奖励。

第十七条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在校设立各类专项助学奖学金,并根据捐助人意愿制定相应的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部(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级以前的师范类学生,其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仍按陕理工校发[2006]136号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自行废止。

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学工部发布者:学工部发布时间:2007-10-25 阅读:1823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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